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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总发〔xx〕413号附件6,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核算,保证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及代销网点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按此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由总行运营部集中清算完成。
第四条 我行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主要对认购、申购、赎回、红利发放、基金定投等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设置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设置
(一)在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按具体代理发行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该账户开设在总行,核算代理基金认购、申购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客户认购、申购基金产品时,贷记本科目;认购、申购资金归集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控制方向在贷方。
(二)在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按具体代理发行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XX基金代理兑付资金账户,该账户开设在总行,核算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划入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向基金投资人兑付上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控制方向在贷方。
(三)代理发行基金产品的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手续费收入,该账户开设在总行,核算代理基金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发生代销基金手续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
(四)“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和“代理兑付资金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发给我行的客户交易确认数据,用于核算基金管理人资金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客户交易资金划拨。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认购日会计处理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
或借:单位活期存款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
金账户
(二)认购确认日的处理
1、交易确认后,总行运营部将有效认购交易的资金通过支付结算网络(大额支付系统)划转至TA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
贷:票据交换往来
或贷:支付系统往账
2、无效认购交易的资金,系统做批量上账投资人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或贷:单位活期存款
第七条 基金募集期结束的会计核算
(一)基金宣布成立的会计核算
在按比例认购基金份额的情况下,而出现的认购未成交资金,与基金管理人传送的有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划转资金。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系统日终批量将认购未成交资金做批量上账投资人的处理: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兑付资金账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或贷:单位活期存款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募集失败后,总行收到基金管理人清退的认购资金本息,与基金管理人传送的有关数据核对无误后,系统日终批量将认购未成交资金做批量上账投资人的处理: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兑付资金账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或贷:单位活期存款
第八条 基金申购的会计核算
(一)客户在柜面申购基金产品的账务处理(T日):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
或借:单位活期存款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
(二)申购成交确认日(T+1日)的账务处理:
系统日终将无效申购资金做批量上账投资人的处理: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或贷:单位活期存款
(三)资金清算日(T+2日)的账务处理
交易确认后,在总行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清算日,总行将有效申购交易的资金划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认申购资金账户
贷:票据交换往来
或贷:支付系统往账
第九条 基金自动申购(定投)的核算
基金自动申购(定投)的会计核算比照“第八条 基金申购”办理。
第十条 基金赎回的核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总行传送的有关数据对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并将有效赎回交易数据和无效赎回交易数据传送总行。总行收到基金管理人划付的赎回款项,并与基金管理人传送的有效赎回交易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总行运营部会计分录为:
借:票据交换往来
或借:支付系统来账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兑付资金账户
投资人开户网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XX基金代理兑付资金账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或贷:单位活期存款
第十一条 分红派息的处理
分红派息根据契约规定,采用派发基金单位或派发现金方式进行。
(一)派发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以派发基金单位方式分红派息时,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并将有关数据传送总行,总行无需会计账务处理,仅在基金代销系统中增加客户基金数量。
(二)派发现金
当基金管理人向持有人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分红派息时,总行收到基金管理人划付的分红款项并与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分红派息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基金现金分红的会计核算比照“第十条 基金赎回”办理。
在基金代销系统的“基金业务产品的收款录入”交易录入需划转客户的分红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清盘的处理
基金因某种原因清盘时,总行收到基金清退款项,与基金管理人传送的清盘数据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清退。
资金清退的会计核算比照“第十条 基金赎回”办理。
第十三条 收取基金代理业务手续费的核算
根据协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无论基金是否发行成功,均应支付总行代理发行费用,并定期向总行划付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代理手续费。总行收到基金管理人划付的款项后,与当期应收手续费数据核对无误后的账务处理。同时由总行计财部出具应收代理手续费的发票,给基金管理人。具体划付时间及出具发票时间,需在我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合同中明确。
总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票据交换往来
或借:支付系统来账
贷:手续费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
第十四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差错处理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如发生差错,经办网点应及时查明原因,认真做好差错处理。
(一)经办员在录入有关内容时,发生录入错误的,应及时作取消处理,重新录入。
(二)若当日发现操作差错,应做撤单处理,并按正确内容重新提交交易。
(三)若隔日发现操作差错,按《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金业务部、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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