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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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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 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完善内控机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事权划分是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不同,授予不同级别机构、人员不同业务权限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 第三条 会计处理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均须实行事权划分的方法。 第四条 会计处理事权划分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处理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业务授权实行痕迹管理,经过授权的业务必须在业务系统中或有关凭证上保留授权记录。 第二章 会计处理机构的授权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内外有关部门批准有权办理银行业务的支行、清算中心自动取得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授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按照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对支行下列业务会计处理的授权,总行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会计处理须经总行逐笔授权完成: (一)各类贷款的发放; (二)商业票据的承兑、转让; (三)其他高风险业务。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总行会计结算部不得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授权: (一)会计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直接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汇划业务的; (二)会计人员素质达不到业务要求,直接对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 (三)会计内控管理达不到制度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会计人员的授权 第十条 在本机构会计处理的授权范围内,会计人员按本人会计处理的权限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在综合业务核算系统中,按会计处理的权限不同,会计人员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分为普通主办和特殊主办)、业务主管3类。 业务经办为业务操作人员,负责各类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业务主办为较低级别的业务授权人员,主要负责各类业务会计处理的复核、授权,特殊主办同时可以兼办业务经办的所有业务,但在办理各类会计业务时,其身份为业务经办;业务主管为较高级别的业务授权人员,主要负责对超过业务主办授权权限的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高级别的授权。 第十二条 业务经办不能办理授权业务,业务主办不能授权自身经办的业务,业务主管不能经办具体业务;业务主办有权对超过业务经办处理权限的业务进行低级别授权,业务主管有权对超过业务主办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授权。 第十三条 授权的分类。 (一)按授权的主体,分为普通授权和特殊授权。普通授权是由业务主办进行的授权,特殊授权是由业务主管进行的授权。 (二)按授权的对象,分为强制授权和限额授权。强制授权是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的重要业务、特殊业务进行的授权;限额授权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业务进行的授权。 (三)按授权的方式,分为业务系统授权和书面审批授权。业务系统授权是对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设置的需授权的业务,采取指纹授权加密码进行的授权;书面审批授权是对未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设置的需授权的业务,采取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章审批进行的授权。 第十四条 通过业务系统授权的业务,授权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业务经办使用的业务终端上现场授权,或在固定的业务终端上调出业务画面进行授权。 第十五条 会计处理的授权 (一)现金业务的授权 1、现金实物出入库 业务经办(管库员):负责现金实物出入库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现金实物出入库的审批; 业务主管:负责辖内现金调拨、向人民银行及同业解缴款业务的审批。 2、现金收付业务 业务经办:负责现金收入单笔20万元以下的业务的处理;单笔5万元以下(本币,下同)现金付款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单笔 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现金付款业务的授权,20万元以上(含)2OO万元以下现金收款业务的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单笔 50万元以上(含)现金支付业务的授权,超过50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业务应经支行行长签字审批授权。200万元以上(含)现金收款业务的授权; 3、假币的收缴 业务经办:负责假币的初步鉴定与收缴,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业务主办:负责假币鉴定的进一步审核确认; 业务主管:负责单笔1000元以上假币收缴的审核、上报。 (二)转账业务的授权(包括收付款人在同一网点的转账业务及通存通兑业务) 业务经办:负责转账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单笔20万元以上(含)2OO万元以下转账业务的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单笔200万元以上(含)转账业务的授权,超过1000万元(含)的转账业务应经支行行长签字审批授权处理。 (三)超过支行授权权限 单户当日单笔60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业务、单户当日单笔5000万元(含)以上的汇划业务必须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单户当日单笔500万元(含)以上的汇划业务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报计划财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同城票据交换的授权 1、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复核 业务主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复核。 2、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退票 业务经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的授权。 3、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的处理 业务经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的录入及接收; 业务主办:负责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的复核; (五)结算业务的授权 1、汇划业务 ⑴汇划业务发出 业务经办:负责汇划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单笔 2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业务的复核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单笔 200万元以上(含)业务的授权;超过1000万元(含)的人民币汇划业务应经支行行长或其他有权人签字审批授权。 ⑵汇划业务接收 业务主办:负责汇入业务信息的接收和审核。 2、银行汇票 签发行的处理 ⑴签发 业务经办:负责账务处理、信息录入; 业务主办1:负责复核、汇票打印; 业务主办2:负责汇票与汇票申请书的核对、资金移存及盖章; 业务主管:负责对 200万元以上(含)汇票签发的授权。 ⑵结清 汇票划回信息接收比照汇划接收业务处理。 ⑶未用退回 业务经办:负责汇票退票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汇票退票的授权。 代理付款行的处理 ⑴解付 业务经办:负责汇票的审核和付款; 业务主办:负责汇票专用章的审核; 业务主管:负责单笔现金 50万元(含)或转账 200万元(含)以上银行汇票付款的审批授权; ⑵退票 业务经办:负责对无法解付汇票退回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对无法解付汇票退回的核查。 3、银行本票业务 签发行的处理 ⑴签发 比照银行汇票的签发处理。 ⑵结清 比照银行汇票的结清处理。 ⑶未用退回 比照银行汇票的未用退回处理。 代理付款行的处理 (4)付款 比照银行汇票的解付处理。 4、委托收款业务 委托行的处理: ⑴发出委托收款 业务经办:负责委托收款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委托收款的授权。 ⑵收到划回款项 比照汇划业务接收、收汇业务的处理。 ⑶收到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信息 业务经办:负责收到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信息的处理。 付款行的处理: ⑴收到委托收款信息(或单据) 业务经办:负责委托收款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委托收款的复核。 ⑵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 业务经办:负责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的授权。 ⑶多承付与赔偿金的支付 业务经办:负责多承付与赔偿金的支付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处理的复核及授权。 ⑷向委托行划回款项的处理(包括全额支付、部分支付、分次支付) 比照汇划业务发出、付汇业务处理。 (六)贷款业务的授权 l、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业务经办:负责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归还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归还业务的授权; 2、已核销贷款呆坏账的归还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3、贷款呆账与坏账的核销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4、贷款转逾期或非应计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5、商业汇票的承兑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金额10万元以上(含)业务、100万以内的审核; 业务主管:负责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业务的授权。 (七)资金业务的授权(包括调拨、拆借、借款、投资)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处理的复核、授权; (八)表外业务的授权 1、未收贷款利息的处理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2、空白重要凭证的处理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九)管理类业务的授权 1、存贷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与修改 业务经办:负责有关信息录入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有关柜员录入信息的审查与授权; 2、内部账与表外账的开立与撤销 业务经办:负责内部账开户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内部账、表外账销户的授权。 全行统一的内部账与表外账,由总行业务部门通过参数表维护统一办理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3、系统柜员的增加、删除、迁入、迁出、姓名修改、指纹采集 业务经办(清算中心):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清算中心):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4、系统柜员资料、状态的修改 各级业务人员资料、状态的修改,须由总行清算中心统一办理。 5、账户信息的查询 业务主管有权查询本网点全部信息,其它各级业务处理人员有权查询与其经办或授权业务相关的账户信息。 6、其他账务或信息的修改、删除、撤销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由客户输入密码确认的,不需授权)。 7、参数表的维护 由总行业务部门统一维护。 (十)调整控制业务的授权 1、错账更正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当日更正业务的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隔日更正业务的授权。 2、挂失与解挂 业务经办:负责挂失与解挂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挂失业务的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解挂业务的授权。 3、计息积数调整 业务经办:负责信息调整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信息调整的授权。 4、冻结与解冻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处理的授权。 (十一)其他业务的授权 1、查询查复 业务经办:负责查询查复信息的录入; 业务主办:负责查询报文发送的授权; 业务主管:负责查询查复报文发送的授权。 2、资金款项的临时挂账 业务经办:负责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办:负责业务处理的审批授权。 3、损益结转 业务经办:负责非自动损益结转业务的处理; 业务主管:负责非自动损益结转业务处理的授权。 4、轧账 业务经办:负责柜员轧账,打印柜员日结表; 业务主办:负责机构轧账,打印机构日结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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