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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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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因财务人员工作变动等原因而发生的财务交接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和登录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光(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经理、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事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操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八条 财务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工作、预算工作、税务处理工作、财务管理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逐页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在交接中若发现移交人在任期间有违法违规、数据虚假等问题,应向上级领导汇报,由公司稽核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没有问题或有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审计期间,准备接替的人员可以暂时接替处理日常事务行工作,但需在移交清册上登记交接记录。 第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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