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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存量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与服务手册》(XX规〔2013〕117号)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根据“真实性”、“完整性”、“洁净转让”原则向受让方转让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受让方按约定价格支付转让价款,取得信贷资产。
第三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会计处理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本行在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地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作为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起主体,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
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了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接受受让方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承担对转出贷款的贷后服务与管理工作,代为收取代管理贷款回收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信贷资产项下所有应回收的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转入受让方收款账户。
(三)本行作为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起主体,所持有的本行发起的每一单信贷资产转让的次级受益证券,划分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次级受益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贷款,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受益证券投资;
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贷款;
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所持有次级受益证券的金额借贷记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五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一) 使用“193171代管理正常贷款”:核算和反映本行在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提供代为管理和收息等服务的正常贷款情况。
在本科目下开立代管理正常零售信贷资产的本金总账账户,业务代号为999,账户序号为193171。
(二) 使用“193172代管理逾期贷款”:核算和反映本行在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提供代为管理和收息等服务的逾期贷款情况。
在本科目下开立代管理逾期零售信贷资产的本金总账账户,业务代号为999,账户序号为193172。
(三) 使用“231192-0001代管理贷款资金”:核算和反映本行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所收到的资金款项。
(四) 使用“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核算和反映本行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时,代收的应付受让方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 使用“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和反映本行提供管理服务的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在本科目下开立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应收未收利息总账账户,业务代号为998,账户序号为613402。
第四章 业务核算
第六条 入池贷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池封包
初始起算日,零售银行总部在零售信贷系统中进行资产池封包处理,零售信贷系统生成《零售信贷资产转让确认清单》。
核心系统将不作账务结转,但零售信贷系统信贷资产转让模块中已加注“入池”标志。
(二)资产转让日(交割日)处理
受让方在交割日将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划转到本行指定的转让资金收款账户(开立于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并将次级受益证券(如有)交付给本行。
信贷资产转让主体(总行零售银行总部或分行)在转让日,与转让资金落地机构核对本行收到的转让价款,核对无误的,向零售银行总部提交《零售信贷资产转让项目交割通知书》并附上转让价款收妥凭证,提请零售银行总部在零售信贷系统中进行资产转让操作。交割程序实施完毕后,转让价款将自动划转至提供基础资产的经办机构。
1、转让资金落地机构收到转让价款,暂挂 “224799其他应付款项”等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1101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等科目
贷:224799其他应付款项等科目
2、零售银行总部在零售信贷系统中进行资产转让操作,系统将自动按转让日贷款本金余额将转让价款划转至提供基础资产的经办机构,并进行零售信贷资产的出表、确认代管理贷款的会计处理。
(1)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划出转让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224799其他应付款项等科目
贷:215501分行存放备付金等科目
(2)提供基础资产的经办机构
转让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分录为:
借: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等科目
贷:1141/42/43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并账户
贷:140110 一般逾期贷款并账户(如转让贷款起算日至转让日期间发生逾期且至转让日仍未归还的)
备注:系统内资金清算分录略(下同)
本行接受受让方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承担对转出贷款的贷后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同时确认本行的代管理贷款,会计分录为:
借:193171代管理正常贷款
193172代管理逾期贷款
贷:231192代管理贷款资金
(三)起算日至转让日本金偿还
若起算日至转让日期间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经办机构应于资产转让日次日将该期间扣收的本金划归代收代管理应付款账户,并确认应向转让资金落地机构收取的该部分转让对价,会计分录为:
提供基础资产的经办机构:
借:161199其他应收款项等科目
贷: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等科目
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借:215501分行存放备付金等科目
贷: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四)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将转让价款中剩余款项(=归属于提供基础资产的经办机构的转让价款—转让日贷款本金余额)划付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款项后进行应收转让对价挂账科目的销账处理,如有差额,确认为转让损益。会计分录为:
1、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将转让价款中剩余款项划付经办机构
借:224799其他应付款项等科目
贷:215501分行存放备付金等科目
2、经办机构收到转让对价、确认转让损益的会计分录为:
借: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等科目
贷:161199其他应收款项等科目
贷:522108 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或借:550708 信贷资产转让损失(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入池贷款回收款归集与转付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转让日为限,本息回收款归集账户不同:资产转让日之前回收的贷款本息仍将进入本行自营贷款收款账户,转让日(含)之后回收的贷款本息将自动归集至本行的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或直接归集至受让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一)初始起算日至资产转让日期间回收款归集与转付的处理
1、初始起算日至资产转让日收回本金的转付见本规程“第六条 (三)起算日至转让日本金偿还”,此略。
2、初始起算日至资产转让日期间的结息日收到的利息将进入本行自营贷款收款账户,具体经办机构应冲销起算日至资产转让日期间的结息日归属于受让方的利息并划转至转让资金落地机构。会计分录为:
借:5101贷款利息收入 (具体经办机构)
贷: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再统一划转至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贷: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二)资产转让日后第一个结息日归属于本行利息部分的处理
资产转让日后, 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的,回收的贷款本息进入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对于应归属本行利息部分,应从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划转至具体经办机构;或由受让方从其指定收款账户划转至转让资金落地机构,转让资金落地机构进一步划转至具体经办机构。对于总行项目,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先将款项划转至基础资产所在分行,分行再将该部分利息划拨至具体经办机构。
1、从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回转让资金落地机构的会计分录为:
借: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贷: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2、转让资金落地机构划转至基础资产所在分行清算中心的会计分录为:
借: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贷:224799其他应付款项 (基础资产所在分行清算中心)
3、基础资产所在分行再将该部分利息划拨至具体经办机构的会计分录为:
借: 224799其他应付款项 (基础资产所在分行清算中心)
贷:5101贷款利息收入 (具体经办机构)
(三)转让日后回收款归集与转付的处理
1、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利息回收的处理
结息日,经办分行向借款人扣收的利息,归集至转让资金落地机构的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账户或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若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扣收的部分记表外欠息户。会计分录为:
(1)结息并全额收到的
借:211110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贷: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或: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结息日未收到利息的
收: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3)还表外欠息户
借:211110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贷: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或: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付: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2、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本金回收的处理
(1)还正常本金
借:211110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贷:193171代管理正常贷款
借: 231192代管理贷款资金
贷: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或: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还逾期本金:
借:211110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
贷:193172 代管理逾期贷款
借:231192代管理贷款资金
贷: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转让资金落地机构)
或:212110托管资金活期存款等科目(受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代管理零售信贷资产转逾期
在代管理贷款本金到期日,若代管理贷款本金没有偿还,则将其转入对应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
(1)正常贷款本金逾期
借:193172代管理逾期贷款
贷:193171代管理正常贷款
(2)正常贷款本金转逾期时结息
收: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3)计收表内罚息
收: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4)计收表外罚息和表外罚息复利
收: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4、代管理贷款核销
对逾期的代管理贷款进行核销的会计分录为:
(1)核销本金
借:231192代管理贷款资金
贷:193172代管理逾期贷款
(2)核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付:613402代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第八条 服务收费的会计处理
本行作为贷款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根据受让方的类型分别入“510225-0006代理证券公司资产服务收入”、“510220-0003代理信托公司资产服务收入”和“510227-0099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第九条 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本行在零售信贷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将入池零售信贷资产移出表外,如持有次级受益证券,且经评估后确认在此结构安排中,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入池零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保留了对入池零售信贷资产的控制,总行指定机构应在转让日按继续参与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一)转让日,确认本行持有的次级受益证券、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的会计分录为:
借:155560-600001 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
贷:224799其他应付款项等科目(如规定这部分资金不需划付受让方)
或:110101存放央行备付金存款等科目
借:195101 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资产
贷:235101 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负债
(二)季末,需对本行持有的次级受益证券进行减值测试,当本行持有的次级受益证券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并且有证据表明次级证券减值损失已发生时,会计人员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有关通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借:550333-330001计提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准备
借:235101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负债
贷:155601-010001应收款项投资减值准备
贷:195101次级权益继续涉入资产
(三)次级受益证券持有期间收到的次级权益利息,根据有关收账通知,会计分录:
借:111301存放总行备付金等科目
贷: 520240-400006应收款项类其他债券利息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计核算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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