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
鉴于:
1、 甲乙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项目内容简述。(需根据具体项目表述)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为顺利完成上述项
目内容等事宜,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担任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
2、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依法可以从事受托资产管理、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等业务,具备丰富的风险资产投融资经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
3、 甲乙双方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工作团队
1.1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在此期间,乙方将委派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人士组成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
1.2 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指定工作组成员的要求,如发生指定工作组成员患病,出国学习,工作调动,或在该项业务经验未充足等特殊情况,乙方应应甲方的要求重新指派合格之专业人员或临时调换专业人员担任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
第二条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内容
2.1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顾问服务:
(1) 投资顾问:协助甲方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尽职调查以及设计投融资交易结构等顾问服务;
(2) 募资顾问:协助甲方制定募资方案及拟定募资资料、推荐合格投资者等顾问服务。
(3) 项目管理顾问:协助甲方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2.2 对该项服务的其他约定或描述:
(1)
(2)
(3)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享有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顾问服务的权利。甲方将依据乙方建议或意见自主做出投资决定,并自行承担因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2) 当甲方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时,甲方保证其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的金融投资工具依法合规,符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以使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职责,并确保资料在一切重要方面均完整、准确、无误导成份。
(4) 甲方应在金融投资工具设立合同或协议、风险揭示书等书面材料的明显位置标明乙方“不对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本金或收益保证或承诺,不保证相关文件资料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
(3)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中,必须勤勉尽职地为甲方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范发生变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时,有权提前通知甲方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依据本协议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工作范围,甲方应向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
(1) 收费总额: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收费为 万元(大写: )。
(2) 支付方式及时间: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收费按照以下 方式支付。在甲方支付前,乙方可以书面付款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付款通知所列的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A、 一次性支付。有关本协议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用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间由甲方一次性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内。
支付时间: 。
如在约定支付时间前甲方提前终止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终止前相应的费用和支出。
B、 分次支付。有关本协议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用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时间由甲方分次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内。
支付时间、条件及支付比例: 。 如在约定支付时间前甲方提前终止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终止前尚未支付的相应的费用和支出。
(3)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4.2 上述费用为乙方作为甲方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完成第二条所列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已含差旅费、食宿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
4.3 若本协议的条款出现重大更改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及需投入的资源增加的,甲方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本协议中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费用支付标准。
4.4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1) 含税价格
(2)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甲方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五条 资料及相关协助
5.1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向其提供合理要求的资料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协助,以使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其职责。甲方应确保上述资料和文件在一切方面均完整、正确、无误导成分。
5.2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向其提供为完成风险投融资顾问服务必需的相关协助,并保证提供的协助及时、有效。
5.3 由于甲方延误提供有关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的资料和其他信息以及延误提供必需的相关协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予承担。
5.4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由普遍公认的公开来源所得到的资料为甲方提供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的,无需对上述资料
进行独立核实,乙方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保密
6.1 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或审计等中介机构确有需要外,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所有重要的非公开资料保密,而且(除非甲方书面允许予以更大范围披露)上述资料将只向为依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与本项目相关服务的人员披露。
6.2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作的书面及口头报告,以及乙方自行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的所有书面材料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也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披露。
6.3 上述保密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之处,双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
6.4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经一方要求,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占有或控制的对方全部文件资料返还给对方;无法返还的由该方负责销毁。
6.5 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在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可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在乙方有关业务宣传资料、公告等相关材料中披露或使用甲方的名称或商号。
6.6 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声明
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而提供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仅作为甲方决策的参考,最终的决策是由甲方自行依法做出,对于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而进行的决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7.2 甲方理解和同意,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与融资服务相互独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性质,签订本协议不代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授信承诺、贷款承诺、担保承诺或其他任何融资承诺而任何此类承诺将需要另行订立合同、规定有关的条件及收费、包括获得乙方和乙方领导机构一切必要的内部批准。甲方的融资方案,应由甲方根据自身财务实力、融资渠道自主制定、实施。
7.3 甲方确认,乙方并不提供税务、法律或会计事宜之意见,甲方应就此类相关事宜向甲方自行聘任的专业顾问寻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就本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作出独立决定,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7.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述意见将被视为提供予甲方的独家信息,而有关意见及本协议之条款,未征得乙方事先批准,不得向公众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之外之人士或实体不应对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出具之意见构成依赖。
7.5 甲方认可乙方对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7.6 甲方声明,甲方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有充分的权利签订本合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必要授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有权自应付之日起向甲方就应付而未付的费用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3 非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项目终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就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服务的,甲方仍应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8.4 若因甲方提供重要资料或未能及时组织实施而导致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延误或效果不佳,乙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因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9.4 乙方所在地指乙方主营业务地,或者乙方所属分行、支
行营业所在地,最终以具体承办本单业务的机构所在地为营业地。
第十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10.1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10.2 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3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10.5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6 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本协议已履行完毕;
(2) 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3) 因有关法律或监管法规的限制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前述第(2)、第(3)及第(4)项情形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欲终止方应于计划终止日前十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意向。如出现提前终止的,甲方应依据本协议有关风险资产投融资
顾问费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协议终止前乙方相应的费用和支出。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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