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承销商”)
签订的
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2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3
第三条 发行和托管 4
第四条 承销责任 4
第五条 发行款项的划付 5
第六条 承销报酬 5
第七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6
第八条 协议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6
第九条 发行人的义务 10
第十条 承销商的义务 11
第十一条 先决条件 12
第十二条 税款 13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4
第十五条 保密 15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16
第十七条 终止 17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8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18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发行人: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上述双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本协议双方”。
鉴于:
1、发行人是【XX】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质;
2、发行人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的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期债券”);
3、承销商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
4、发行人拟委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承销商,负责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承销商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发行人和承销商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就本期债券承销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的“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人”指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或“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发行文件”指按主管机关规定的,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的所有文件。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款项”指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全部款项。
“发行款项”指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报酬后的款项。
“承销报酬”指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的一笔列于本协议第6.1条的报酬,以作为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办法》”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本条内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中的债券要素为准。
2.1 债券名称: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2 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人民币(含150,000万元)。
2.3 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2.4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2.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6 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7 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且本期债券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名。
2.8 信息披露: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2.9 转让: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三条 发行和托管
3.1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
3.2 承销商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的债券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发售本期债券,不得溢价发行、折价发行、提前发行、逾期发行或超额发行。
3.3 本次发行募集款项的收缴和划付由承销商统一安排,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首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与格式将发行人发行款项收款银行账户加盖发行人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销商。
3.4 承销商应负责本期债券的托管工作。承销商有义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履行有关托管和转托管义务,发行人应配合承销商完成本期债券的托管与转托管手续。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登记。
3.5 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和到期兑付款项,由发行人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划付。
第四条 承销责任
4.1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承销商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承销商应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后尽职销售。
4.2 承销义务和责任终止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承销商按照本协议项下第五条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有关发行款项、发行人实际收到该发行款项并且发行人也已收到承销报酬发票后,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第四条作为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不应影响本协议项下承销商其他义务和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 发行款项的划付
5.1 承销商应按以下规定向发行人划付发行款项: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承销商将全部发行款项一次性划往发行人指定账户。
5.2 承销商在按照上述第5.1条规定进行划款当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至发行人。
第六条 承销报酬
6.1 承销报酬
作为对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向承销商支付如下数额的承销费用:发行总额(人民币150,000万元)×1.2%,发行总额以实际发行额度为准。
6.2 承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佣金、主承销商组织协调费、申请备案文件、申请挂牌转让文件制作费等。
上述承销费用未包括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6.3 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第二(2)个工作日(“划款日”),从募集款项中一次性扣除全部承销费用和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即承销费用×(1+6%)】。承销商应及时开具与实收承销报酬数额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承销商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自行开具的发票送至发行人处。
6.4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发行人自行承担其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如有)、担保公司(如有)等中介机构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本期债券信息披露、登记托管费、存续期间内的兑付本息手续费、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等所有费用和开支,并由发行人直接向有关方支付。
第七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7.1 本期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之后,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未获准转让的债券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
7.2 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7.3 发行人应根据与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按期足额划至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协议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8.1 发行人向承销商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
8.1.1 发行人是【XX】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8.1.2 发行人具备非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代表发行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发行人受本协议约束;
8.1.3 自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8.1.4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
8.1.5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登记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8.1.6 发行人每年的税收申报单已经依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税收申报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
8.1.7 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8.1.8 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披露给承销商即对承销商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承销商透露;
8.1.9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向承销商披露的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债务或或有债务;
8.1.10 发行人的任何资产或收入并无未披露的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
8.1.11 没有针对发行人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8.1.12 发行人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依法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从该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且不会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除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
8.1.13 发行人向承销商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一切实质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8.1.14 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罢工、停工或其他冲突;
8.1.15 除法律中规定的情况外,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持有和转让其债券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
8.1.16 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做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
8.2 承销商向发行人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
8.2.1 承销商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法人实体;
8.2.2 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2.3 承销商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承销商受本协议约束;
8.2.4 承销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与承销商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承销商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
8.2.5 没有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承销商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
8.2.6 承销商持有的与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承销商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即对发行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发行人的义务
9.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
9.2 发行人将及时向与本期债券发行和转让服务有关的主管机关和交易市场管理者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规定的文件。
9.3 发行人应在接到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主管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其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接受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承销商并提供相应通知的复印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销商。
9.4 如果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已交付的发行文件中包含了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需要对上述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或者由于非承销商的过失或责任而有必要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符合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及时地通知承销商,并随时按照承销商合理要求的发行文件数量和形式,对上述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9.5 发行人应尽全力配合承销商进行本次债券发行的尽职调查,并按照承销商的要求向承销商提供本次债券发行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9.6 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包括当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承销商,并按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9.7 在本期债券未兑付前,发行人获得的所有可能对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进而对承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或其他信函,应同时向承销商提供相应复印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9.8 发行人将遵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等),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9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未兑付前,应按照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法定手续。
9.10 发行人应在收到承销商向其划付的发行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承销商提供发行款项到位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承销商的义务
10.1 承销商将承担以下义务:
10.1.1 承销商不得在投资者需求尚未满足的情况下留券或以包销名义变相留券;
10.1.2 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得“超卖”、“炒卖”,也不得进行名义承销或虚假销售;
10.1.3 承销商应平价、不超额、不提前和不逾期发行本期债券;
10.1.4 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并协助发行人确定发行方;
10.1.5 承销商有义务对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所出具的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10.1.6 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发行的申请、登记、托管工作;
10.1.7 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履行付息、兑付和/或支付根据募集说明书应当由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支付的各种款项;
10.1.8 承销商应作为本期债券转让服务的推荐人,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让申请工作;
10.1.9 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付息及兑付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10.1.10 承销商有义务按照其行业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先决条件
承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销义务均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满足之前,承销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在该等先决条件获得满足之后,承销商必须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
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为本期债券出具无异议函;
11.2 发行人和承销商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和期限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11.3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项下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决议、承诺、担保、确认和授权等文件均已适当作出,并为发行人实际取得,且发行人取得该等文件后已向承销商及时提供了经发行人签章确认的该等文件;
11.4 发行人的股东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发行;
11.5 发行人与承销商已就本期债券的其他承销要件协商一致;
11.6 法律、法规及债券发行主管机关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其他必备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二条 税款
12.1 本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各自缴纳因其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而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
12.2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承销商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划付相应款项,如发生款项被承销商挪用或侵占等任何其他可归责于承销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划付,则对于应划付而未划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一(0.01%)的罚息率向发行人支付罚息。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因过错而造成其他一方损失的,该协议过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
13.3 如果发行文件或发行人或承销商不时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则:
13.3.1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
13.3.2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商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承销商承担。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商的责任;
13.3.3 在上述第13.3.1条所述情况下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承销商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在上述第13.3.2条所述情况下有过错的承销商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发行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4.1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则经本协议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4.2 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4.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期债券的发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本协议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保密
15.1 为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要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的保密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的任何一方应当:
15.1.1 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5.1.2 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5.2 上述第15.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5.2.1 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合法知悉的资料;
15.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15.2.3 本期债券的发行中已向合格投资者公布的文件中包含的资料。
15.3 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项下第十五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5.4 本协议项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双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
15.5 本协议项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承销商(视情况而定)应在上述透露前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另一方。
15.6 本协议项下第十五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本协议任何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16.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专人送达。在前述通知发出后,发出通知的一方应通过电话告知收件方。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16.2 第16.1条所指书面通知或要求的收到日是指:
16.2.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16.2.2 如经快递公司传递,送达之日为付邮后二个工作日;
16.2.3 如由传真传递,送达之日为收件人传真确认日。
16.3 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则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 终止
17.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7.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7.1.2 因本协议执行完毕而终止;
17.1.3 在签署本协议十二个月后,因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一先决条件尚未满足且承销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而终止,除非承销商以书面形式放弃该等未获满足的先决条件。
17.2 若本协议因发行人主动放弃本期债券发行而终止,发行人仍有义务就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的目的和发行人的利益而支出或垫付的合理费用做出补偿。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8.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8.3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19.1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做出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9.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19.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9.4 本协议构成截至签署时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承销发行的任何意向或协议(但就有关保密事宜签订的保密协议除外)。
19.5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19.6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20
本页为《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发行人及承销商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发行人: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章)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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