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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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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二xx年 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协议各方于20xx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订:甲方: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x)。xx证券和xx证券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符合相关承销业务规范要求,具备作为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商资格。鉴于:1、甲方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的“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3、,每期债券发行规模以甲方向投资者披露的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为准。3、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承销商的资格;4、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作为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并由乙方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乙方同意并接受该项聘用;5、甲方承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6、甲方和乙方均承诺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之规

4、定。7、甲方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承担的其它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影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为此,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承销协议。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发行人:指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次债券:指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根据股东会于20xx年 月 日做出的有关决议,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公司债券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行为。债券分期:指本次债券采取

5、分期方式的发行,每期的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认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具体名称以各期备案名称为准,以下皆同)。主承销商:指本次债券发行及债券存续期间内对xx证券和xx证券的总称。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xx证券。联席主承销商:指xx证券。证券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6、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作日:指每周的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余额包销:指乙方按照协议的规定对甲方承担本次债券的余额包销责任。募集款项:指本次发行所募集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根据上下文确定)。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募集说明书)。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要1.1债券名称: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发行主体: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3发行总额:人民币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1.4债券分期: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每期债券的发行额以发行人向投资者

7、披露的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为准。1.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期限和利率以向证券业协会最终备案的情况为准)1.6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1.7债券形式:本次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1.8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1.9债券认购单位:债券认购人认购的债券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1.10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1.11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本次债券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承销

8、机构)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以及承销商发行。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9、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1.12发行期限:本次债券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具体期限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前以书面方式确认。1.13付息: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1.14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次债券相

10、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1.15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1.16转让场所:本次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转让与流通。1.17转让方式:本次债券以现货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1.18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本次债券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其流通转让范围仅限于合格投资者之间。约束条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本次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本次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1.19信用级别:本次债券不进行评级。1.20债券担保: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由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11、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删除本条)1.21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改善公司资金状况,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需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1.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23本次债券的所有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以最终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案为准。第二章 承销方式2.1乙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本次债券承销事宜。2.2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第三章 承销责任3.1主承销商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就本次

12、债券的各期发行向发行人承担余额包销责任。xx证券、xx证券承销本次债券的额度比例为60%:40%。3.2在每期公司债券划款日,如出现认购不足、承销团成员违约等情况或因其他任何原因造成募集款项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对于该等未能到位的款项,xx证券、xx证券应当按照各自的包销责任承担及时、足额缴款的义务。3.3xx证券与xx证券各自承担包销责任,一方对发行人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各方的违约。即xx证券、xx证券中的一方对其承销责任的违约不构成另一方的违约。xx证券、xx证券中的一方对于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损坏或债务,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3.4发行人特

13、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了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且发行人实际已收到了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并且主承销商以及各承销团成员已按照本协议第4.2.2款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了承销费用发票之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3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3.5若主承销方中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划付募集款项,则发行人及主承销方中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未履行划付义务的主承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承销费用及支付方式4.1承销费用4.1.1作为主承销商全部完成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债券的承销服

14、务及履行其他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应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率按照0.3%/年计算,即承销费用为债券实际发行额0.3%债券期限。4.1.2上述承销费用包括主承销商的牵头管理费和销售佣金,其中牵头管理费为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本协议项下除销售本次债券外的其他服务的对价;销售佣金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提供债券销售服务的对价。承销费用由xx证券、xx证券按照60%:40%的比例进行分配。4.2承销费用支付方式4.2.1本次债券发行完毕之后,簿记管理人xx证券从募集款项中扣除4.1.1所述承销费用。联席主承销商应于发行销售期届满之日将联席主承销商书面指定的承销费用收款银行账户通知发至簿记管理人

15、。簿记管理人在发行销售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主承销商应收取的承销费用划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除主承销商外,承销团其他成员或分销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向其支付任何承销佣金;发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主承销商以外的任一承销团成员直接支付任何承销佣金。如本次债券未发行成功,则主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4.2.2xx证券收到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团各成员根据承销团协议规定各自应收取的承销报酬的发票原件后,应自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供该等发票,该等发票应当包括主承销商自身向发行人提供的与其收取的承销费用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4.3其他相关费用4.3.1其他中介机构

16、的费用:发行人自行承担其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4.3.2其他费用:发行人应自行承担本次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费等。4.3.3本协议各方须依据税法等规定各自缴纳有关税款。第五章 募集款项支付和清算5.1发行人同意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债券的发行安排一个银行账户(“募集款项账户”),并且通过该募集款项账户办理本次债券募集款项的收付。xx证券募集款项账户如下:开户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开户银行:x大额支付行号:x交换号:x5.2xx证券应不迟于在向发行人划付募集款项当日的11:00,将按本协议约定应承担余额包销责

17、任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募集款项账户。5.3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发行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扣除与第4.1条规定一致的承销费用后的募集款项支付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5.4簿记管理人在按照本协议第5条前述规定划款的同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件送达发行人。5.5主承销商在足额收到承销费用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向甲方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送达甲方。第六章 付息和本金兑付6.1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6.2甲方应根据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按时、足额地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

18、款项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七章 信息披露7.1协议各方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披露义务。甲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甲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专区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7.2甲方应当在完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7.3甲方应当及时披露其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甲方

19、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 甲方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 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 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 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 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 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 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 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 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 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挂牌条件;(12) 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20、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 甲方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14) 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5)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1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7.4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7.5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乙方,并通过

21、乙方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8.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收取本次债券实际募集款项。8.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发生实质性变化,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8.3甲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发行文件,并在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8.4甲方应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发行文件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乙方并提供该通知的复印件;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主管部门关于暂停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次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乙方。8.5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外,甲方应对乙

22、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保密。8.6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兑付款项、付息款项和4.1款所述承销费用。8.7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供其制作发行申报材料所需的各类经营、财务和法律状况等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8.8甲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本次债券的良好市场形象和信用等级。8.9甲方发行本次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款项。8.10甲方应在收到募集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工作,并在收到募集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募集款项到位的验资报告。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地支付4.1款所述承销

23、费用和各项兑付款项、付息款项。9.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发生实质性变化,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9.3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外,乙方应对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保密。9.4乙方保证不超额、不折价、不溢价、不提前或逾期发行本次债券。9.5乙方保证履行其在本协议第3条项下规定的余额包销义务。9.6乙方应按规定在扣除承销费用后足额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划拨承销金额,完成本次债券募集款项划付。9.7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与本次债券发行、挂牌转让、交易流通、兑付有关的信息。9.8乙方应协助甲方争取本次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9.9乙方应协助甲方开

24、展本次债券发行的申报、托管及相关各项工作,向甲方提供本次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配合完成募集说明书的起草和其他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9.10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发行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同时提供准确、完整、清楚的书面认购资料。9.11本次债券发行期内,甲方出现本协议第7.3条规定的情形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发债资质或偿债能力的情形,对于已发债券,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履行相关义务,对于尚未发行的本次债券,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暂停或终止剩余本次债券的发行,乙方依据本条约定暂停或终止剩余本次债券发行的,不构成违约。9.12乙方应在发行完

25、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十章 违约责任10.1主承销商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发行人划拨本协议第5条项所述的募集款项。如有逾期,应就逾期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10.2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履行与本次债券有关的职务时,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该协议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10.3至本次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如果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本次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前不时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次债券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则:10.3.1如果该等实质

26、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主承销商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主承销商承担,无过错的主承销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有过错的主承销商的责任; 10.3.2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主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遭受损害的主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10.3.3在上述第10.3.1项

27、中有过错的主承销商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发行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在上述第10.3.2项中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主承销商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10.4除本协议上述第10.1款至第10.3款的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11.1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结束之前任何时间,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战争以及政府行为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各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产

28、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11.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但不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义务的履行。11.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否则应就扩大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的一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

29、1.5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其后果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本协议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终止方”)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自终止方发出终止通知起生效。11.6若由于发行人自身原因导致本次债券最终未能发行,本协议自动失效,主承销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章 保密12.1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需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与专有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的每一方应当:12.1.1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以及12.

30、1.2除对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12.2上述第12.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12.2.1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12.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12.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或12.2.4本次发行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资料。12.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第13条所述的保密义务。12.4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把保密

31、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个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12.5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做出上述透露前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他方。12.6本协议第12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第十三章 通知13.1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声明或其他函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发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一

32、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到达对方更改该地址为止:x13.2按照13.1款规定发出的通知,分别按下列情况视为已经送达:(1)直接面交签收之日为送达日;(2)如经特快邮递服务公司传递,应使用中国邮政EMS,EMS回执签收之日为送达日;(3)如果传真,为确认传真已成功发送当时。第十四章 权利与义务的转让14.1未经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第十五章 未尽事项及争议的解决15.1本协议未尽事项及各方之间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33、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5.2争议协商不成时,本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章 协议的生效16.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6.2协议构成了各方之间就本次发行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此前各方就本次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16.3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6.4本协议签署日前各方就本次债券承销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16.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

34、上报主管部门材料之用。第十七章 协议的终止17.1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17.1.1本协议一方依据本协议第11.1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17.1.2本协议因履行完毕而终止;17.1.3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17.2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署页)发行人: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署页)牵头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署页)联席主承销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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