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48117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体系,使公司在流动性风险可测、 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所有业务,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 结合公司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由计划财务部统筹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公司资产负债情形和业务发展情形,建立流动性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流动性系统”),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和 自动预警。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并编制流动性覆 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报表。 第六条 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公司 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依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纳入《**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公司年度流动性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 及定量指标,定量指标由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构成,延续关注指 标变化情形,对指标管理情形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形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确定流 1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时评估公司流动性 风险监控指标水平和管理状况,解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和公司流动 性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审议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内部预警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推进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管理工作,公司 充份保障其履职所需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牵头流动性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 监控; (二)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日报与 月报; (三)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实施前瞻性管理,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流 动风险监控指标影响的测算工作; (四)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预警、跟踪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日报的报送工作,定时 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经计划财务部编制、确认并向证监会 CISP机构 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提交管理层签署确认意 见;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履行向董事及股东的报告工作,并取得董事会的签署确认文 件及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资料文件。 第十六条 稽核部定时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掌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要求与公司政策,并在业务开展中严 格遵守; (二)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在投资 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2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及时准确地通过风险数据集*录入本部门场外数据,并建立数据复核 机制。 子公司还应监测本单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遇超标立即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整改。 第三章 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通过流动性系统实行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 监控,系统功能包括: (一)能够覆盖影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所有业务数据和资产负债数据; (二)能够动态计算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生成监管日报和月报; (三)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分级阀值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自动预警。 第十九条 流动性系统的数据来源包括: (一)通过系统对接自动采集的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等; (二)由有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录入风险数据集*的场外数据; (三)由计划财务部相应岗位直接录入流动性系统的负债数据; (四)由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录入的其他手工数据。 其中,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一)、(三)、(四)进行数 据复核,对手工调整或维护的数据保留原始来源。(二)由录入部门的风控经理 进行复核,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性。 第二十条 流动性系统应为监管报表计算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依据有关监 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关注流动性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流动 性系统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依据有关*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监 控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流动性系统能满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 控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档案 制度。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历史监控数据、监控日志台账、监管报表、有关部 门回复、报送监管部门报告以及系统维护升级记录等。监控日志台账包括但不限 于监控指标的超标及处理、监控系统的问题及处理、监管口径的讨论和变更等。 3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控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10年。 第四章 分级预警和跟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分级预警和跟踪制度,分级包 括内部预警标准、监管预警标准、监管标准。内部预警标准由公司资产负债委员 会审议确定,并应不低于监管预警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 及内部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和资产负债委员 会秘书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 计划财务部可提醒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注意监控业务规模并酌情抄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 及监管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产负债委员 会秘书、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 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 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酌情报送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不 符合监管标准时,应立即查明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 产负债委员会秘书、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 并确认,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 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 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当解 决方案不足以使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恢复至监管标准之上时,计划财务部应立即 向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报告,并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计 划》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触及分级预警标准时,计划财务部接到经营管理层批示后, 4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应立即着手拟定处理本次风险事项的详细计划;涉及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执行的,计划 财务部应及时将批示及计划传达给有关部门,督促其按计划执行,对计划的执行 情形进行跟踪,并视情形对执行情形和结果进行报告。 第五章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 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日报和月报。监管日报提交风险管理部一并报送;监管月报经 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并将书面打印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半年度、年度流动性风险 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建议或意见。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月度流动性风 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建议或意见。在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 保证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对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 全体董事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达标情形;公司至少每半年 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 达标情形,并至少取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资料文件。 第三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 20%的, 由计划财务部协同有关单位,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形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 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建议或意见的,公司就涉及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进行专项说明。 5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说明,并依据有关有关办法要求的变化及 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 6 6 / 6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股票证券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