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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体系,使公司在流动性风险可测、
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所有业务,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
结合公司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由计划财务部统筹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公司资产负债情形和业务发展情形,建立流动性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流动性系统”),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和
自动预警。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并编制流动性覆
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报表。
第六条 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公司
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依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纳入《**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公司年度流动性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
及定量指标,定量指标由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构成,延续关注指
标变化情形,对指标管理情形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形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确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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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时评估公司流动性
风险监控指标水平和管理状况,解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和公司流动
性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审议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内部预警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推进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管理工作,公司
充份保障其履职所需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牵头流动性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
监控;
(二)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日报与
月报;
(三)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实施前瞻性管理,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流
动风险监控指标影响的测算工作;
(四)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预警、跟踪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日报的报送工作,定时
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经计划财务部编制、确认并向证监会 CISP机构
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提交管理层签署确认意
见;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履行向董事及股东的报告工作,并取得董事会的签署确认文
件及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资料文件。
第十六条 稽核部定时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掌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要求与公司政策,并在业务开展中严
格遵守;
(二)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在投资
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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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准确地通过风险数据集*录入本部门场外数据,并建立数据复核
机制。
子公司还应监测本单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遇超标立即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整改。
第三章 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通过流动性系统实行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
监控,系统功能包括:
(一)能够覆盖影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所有业务数据和资产负债数据;
(二)能够动态计算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生成监管日报和月报;
(三)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分级阀值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自动预警。
第十九条 流动性系统的数据来源包括:
(一)通过系统对接自动采集的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等;
(二)由有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录入风险数据集*的场外数据;
(三)由计划财务部相应岗位直接录入流动性系统的负债数据;
(四)由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录入的其他手工数据。
其中,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一)、(三)、(四)进行数
据复核,对手工调整或维护的数据保留原始来源。(二)由录入部门的风控经理
进行复核,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性。
第二十条 流动性系统应为监管报表计算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依据有关监
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应关注流动性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流动
性系统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依据有关*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监
控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流动性系统能满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
控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档案
制度。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历史监控数据、监控日志台账、监管报表、有关部
门回复、报送监管部门报告以及系统维护升级记录等。监控日志台账包括但不限
于监控指标的超标及处理、监控系统的问题及处理、监管口径的讨论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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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10年。
第四章 分级预警和跟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分级预警和跟踪制度,分级包
括内部预警标准、监管预警标准、监管标准。内部预警标准由公司资产负债委员
会审议确定,并应不低于监管预警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
及内部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和资产负债委员
会秘书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
计划财务部可提醒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注意监控业务规模并酌情抄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
及监管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产负债委员
会秘书、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
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
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酌情报送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不
符合监管标准时,应立即查明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
产负债委员会秘书、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
并确认,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
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
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当解
决方案不足以使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恢复至监管标准之上时,计划财务部应立即
向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报告,并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计
划》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触及分级预警标准时,计划财务部接到经营管理层批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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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着手拟定处理本次风险事项的详细计划;涉及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执行的,计划
财务部应及时将批示及计划传达给有关部门,督促其按计划执行,对计划的执行
情形进行跟踪,并视情形对执行情形和结果进行报告。
第五章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
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日报和月报。监管日报提交风险管理部一并报送;监管月报经
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并将书面打印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半年度、年度流动性风险
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建议或意见。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月度流动性风
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建议或意见。在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
保证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对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
全体董事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达标情形;公司至少每半年
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
达标情形,并至少取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资料文件。
第三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 20%的,
由计划财务部协同有关单位,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形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
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建议或意见的,公司就涉及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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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说明,并依据有关有关办法要求的变化及
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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