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体系,使公司在流动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所有业务,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由计划财务部统筹管理。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公司资产负债情形和业务发展情形,建立流动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流动性系统”),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2、则,计算并编制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报表。第六条 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依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审批。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纳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公司年度流动性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及定量指标,定量指标由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指标构成,延续关注指标变化情形,对指标管理情形进行监督。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方面的履职尽
3、责情形并督促整改。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确定流1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时评估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水平和管理状况,解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和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审议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内部预警标准。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推进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管理工作,公司充份保障其履职所需的知情权。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流动性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以实
4、现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二)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日报与月报;(三)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实施前瞻性管理,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流动风险监控指标影响的测算工作;(四)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预警、跟踪和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日报的报送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开展压力测试。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经计划财务部编制、确认并向证监会 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的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提交管理层签署确认意见;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履行向董事及股东的报告工作,并取得董事会的签署确认文件及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
5、明资料文件。第十六条 稽核部定时或不定时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应掌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要求与公司政策,并在业务开展中严格遵守;(二)对于未规定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计算标准的新产品、新业务,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向计划财务部报告;2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及时准确地通过风险数据集*录入本部门场外数据,并建立数据复核机制。子公司还应监测本单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遇超标立即向计划财务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整改。第三章 动态监控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通过流动性系统实行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
6、控,系统功能包括:(一)能够覆盖影响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所有业务数据和资产负债数据;(二)能够动态计算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生成监管日报和月报;(三)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分级阀值对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自动预警。第十九条 流动性系统的数据来源包括:(一)通过系统对接自动采集的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等;(二)由有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录入风险数据集*的场外数据;(三)由计划财务部相应岗位直接录入流动性系统的负债数据;(四)由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录入的其他手工数据。其中,计划财务部流动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一)、(三)、(四)进行数据复核,对手工调整或维护的数据保留原始来源。(二)由录入部门的风控经理进
7、行复核,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性。第二十条 流动性系统应为监管报表计算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更新。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应关注流动性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流动性系统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依据有关*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监控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流动性系统能满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档案制度。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历史监控数据、监控日志台账、监管报表、有关部门回复、报送监管部门报告以及系统维护升级记录等。监控日志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指标的超标及处理、监控系统的问题及处理
8、、监管口径的讨论和变更等。3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控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10年。第四章 分级预警和跟踪处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分级预警和跟踪制度,分级包括内部预警标准、监管预警标准、监管标准。内部预警标准由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应不低于监管预警标准。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及内部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和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提醒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注意监控业务规模并酌情抄报公司经营管理层。第二十五条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
9、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触及监管预警标准时,应立即查明预警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预警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其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酌情报送公司管理层。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时,应立即查明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分管财务
10、的公司领导和首席风险官报告;经计划财务部判断并确认,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因为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的,计划财务部可要求对应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 1个工作日内报送异常变更的情形说明、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计划财务部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管理层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当解决方案不足以使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恢复至监管标准之上时,计划财务部应立即向资产负债委员会秘书报告,并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第二十七条在触及分级预警标准时,计划财务部接到经营管理层批示后,4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着手
11、拟定处理本次风险事项的详细计划;涉及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执行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将批示及计划传达给有关部门,督促其按计划执行,对计划的执行情形进行跟踪,并视情形对执行情形和结果进行报告。第五章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部依照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日报和月报。监管日报提交风险管理部一并报送;监管月报经CISP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并将书面打印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半年度、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建议或意见。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月度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
12、建议或意见。在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保证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第三十条 公司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达标情形;公司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的详细情形和达标情形,并至少取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资料文件。第三十一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 20%的,由计划财务部协同有关单位,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形和变化原因。第三十二条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三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建议或意见的,公司就涉及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专项说明。5 /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说明,并依据有关有关办法要求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 / 6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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