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822077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正当权益,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含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完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协议价款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计算

2、;建筑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制订等和建筑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组织制订全省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措施,编制并公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定时采集、整理和公布相关建筑工程材料、人工、机械台

3、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施工企业能够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结合企业本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订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依据之一。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含:(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措施;(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和建筑工程相关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其它相关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实定第八条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完工结

4、算、决算应该由含有编制能力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由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含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发包人或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完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编制能够采取下列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对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根据相关要求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招标工程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

5、取计价方法。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该实施国家和本省制订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措施,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相关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该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第四章协议价款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不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协议价款,在承包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6、中约定。第十三条 协议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确定协议价款能够采取以下方法:(一)固定总价。协议工期较短且工程协议总价较低工程,能够采取固定总价协议方法。(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含可调综合单价和方法费等,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方法费调整方法。确定协议价款方法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十四条协议价款采取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建筑工程,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负担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应该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第十五条 协议价款采

7、取可调价格形式建筑工程,调整原因包含:(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二)建筑工程相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三)经同意设计变更;(四)经审定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五)双方约定其它情形。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种类、程度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施预付款结算,承发包双方应该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按协议约定拨付,预付款百分比不低于协议金额10%,不高于协议金额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8、。计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协议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百分比。(二)在含有施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署协议后30天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负担违约责任。(三)预付工程款必需在协议中约定抵扣方法,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没有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或不含有施工条件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9、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法1、按月结算和支付。即实施按月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清算措施。协议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工程,在年底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和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建筑工程,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一样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汇报,发包人应该自接到汇报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成,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该提供条件并派人参与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核实,以发包人核实工程量作为工

10、程价款支付依据;发包人未按要求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汇报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汇报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双方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依据确定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不高于工程价款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

11、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定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能够停止施工,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协议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该在提交完工验收汇报同时,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

12、报及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时,应该书面签收。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应该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定或未提出意见,完工结算汇报视为认可。依据经确定完工结算汇报,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款,发包人应该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够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

13、济损失,受损方可按协议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协议约定支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筑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中央托管项目和省关键项目应该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其它工程项目应该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立案。立案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立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立案书。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立案时,应该同时向立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结果文件。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

14、该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完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立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关键建设项目标完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立案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完工结算立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立案书,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完工结算立案书要求整改。第二十七条 完工结算立案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协议;(二)承包方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给确定意见或审核意见;(四)工程完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立即办清工程完工结算。未办清工程完工结算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相关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造价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