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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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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学院管理工作程序,加强教学质量监督,增强学院科研实力,提高教职工参与学院各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全面考察教职工的年度工作实绩,从教学效果、科研成果、党团组织及工会活动、学生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量化考核,不断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减少考核工作中的主观性,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院津贴和评优评先的依据。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重大失误、受学校处分的,取消学院全部津贴。 二、教师考核 考核工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考核方式 教师考核结果由领导赋分、绩效加分、项目减分三部分构成: 1.领导赋分:教师的领导赋分由系领导和院领导按一定权重分别赋分组成。系领导的领导赋分由75分基础分和院领导赋分组成。 2.绩效加分:实践教学、科研活动、党组织及工会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者,按照相应标准加分。 3.项目减分: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应标准减分。 以上三项分数之和即为每位教师的年终考核结果。 (二)领导赋分 1.教师:系领导赋分标准:根据赋分依据,经系领导班子讨论后,按照70分—73分(含73分)、73分—78分(含78分)、78分—80分各占本系教师总数30%、50%、20%的标准赋分。 院领导赋分标准:根据赋分依据,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可为每位教师赋分1-10分,无比例要求。 2.系领导:院领导赋分标准:根据赋分依据,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可为每位系领导赋分1-15分,无比例要求。 3.赋分依据: (1)教师工作态度与状态:包括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和工作积极主动性等。 (2)教学方面:包括学生评教情况、视导组听课情况、教学通报情况、带学生实习情况、接受教学任务情况等。 (3)参加各类活动:包括参加工会活动、党团活动、学生管理、社会服务及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等。 (4)科研方面:包括科研材料申报积极性和科研论文撰写情况。 (5)各类材料的撰写。 (三)绩效加分 1.申报各类科研课题成功,主持人当年每项国家级加10分,部级加5分,省级加3分,校级加2分;课题在研期间不加分。 2.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编加10分、其他作者加4分,公开出版教材一部主编加5分、其他作者加2分;发表论文被4大检索(包括CSSCI)收录1篇第一作者加5分,核心期刊每篇加3分,一般刊物每篇加1分。校内教材主编加2分,其他参编者加1分。 3.获批各级精品或重点课程、教学成果奖,每项国家级主持人加10分,排名前2-5位者加5分,部级主持人加6分,排名前2-5位者加3分,省级主持人加5分,排名前2-5位者加2分,校级主持人加3分,排名前2-3位者加1分。 4.获得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级第一作者每项加20分、排名2-5位者每项加5分;省部级第一作者每项加10分、排名2-3位者加3分;校级第一作者每项加3分、排名2-3位者加1分。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奖励第一作者每项加10分、排名2-3位者加3分。获省级专业学会奖励第一作者每项加3分、排名2-3位者加1分。 5.指导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学术)比赛(指导教师限一人)获国家级奖励者加5分,获省部级奖励者加3分,获校级奖励者加1分。 6.参加工会活动次数比例60%以上者加3分,40-60%者加2分,30%以上者加1分。 7.在各项工作中获得奖励,国家级(包括教育部)加5分,省级加3分,校级加1分。 8.其他未列项目出现由学院领导决定酌情加分(加分范围在10分以内)。 (四)减分标准 1.在试卷、考务及成绩登录中被学校、学院书面通报的,责任人1次扣1分,系主任承担连带责任,1次扣0.5分。 2.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中被书面通报1次扣2分。 3.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应开实验实训课程未开的扣3分。 4.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以及系、支部、工会、学生工作会议中应参加而缺席1次扣1分,迟到早退1次扣0.5分。 5.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10分。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扣20分(教学事故根据相关文件认定)。 6.其他未列项目出现由学院领导决定酌情减分(减分范围在10分以内)。 三、教辅管理人员考核 教辅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由教师赋分和学院领导赋分组成。 1.教师赋分:由全院教师根据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方面,为每位教辅管理人员赋分,满分100分。 2.领导赋分:由学院领导根据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方面,为每位教辅管理人员赋分,满分100分。 由教师赋分平均分占总分40%,领导赋分平均分占总分60%的比例,组成教辅管理人员年终考核最终结果。 四、附则 1.在学院有特殊重大活动时,考核领导小组课酌情予以加分。 2.本《办法》自201xx年11月30日修订执行,以前版本作废。 二〇一xx年十一月三十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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