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依据国务院相关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国发26号)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全部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关键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它含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
2、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标准。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本身积累、本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和政府公共预算(指通常预算)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编制,依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3、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相关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本措施要求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推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同意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审查同意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关键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措施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汇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措施;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各预算单位关键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政策方法,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行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
5、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实施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决)算,实施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方法,确保预算顺利实施和完成。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关键包含: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要求上交国家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取得股利、股息。
6、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它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关键包含: (一)资本性支出。依据产业发展计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和本省经济发展需要,安排资本性支出。关键包含: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企业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填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费用性支出。 (三)其它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不一样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需时,经
7、省政府同意,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根据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布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议草案,具体部署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立案。第五章国有资本
8、经营预算实施第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要求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立即、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私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同意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该根据要求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收监督。 第十八条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应定时或依据需要进行检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汇报或实施情况汇报,并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各项支出应
9、立即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实施过程中标准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难等,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企业应立即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发预算级次和关系改变,应该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二条各预算单位依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汇报,合并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财务决算汇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汇报,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汇报,上报本级政
10、府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汇报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同意后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相关财务账目。第六章监督检验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时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相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该如实反应情况和提供必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