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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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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管理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资产管理关键包含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久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管理、资产评定和财产保险管理等。第三条 集团企业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集团企业本部、分企业(代表处)、内部核实电厂、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集团企业

2、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方法。集团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订。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和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企业预算平衡后下达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和修理,应根据集团企业审定预算实施,不得突破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企业审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依据集团企业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项目实施招标。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第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报集团企业立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3、报集团企业审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施有偿标准,根据该资产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租金。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应报集团企业审批。第八条 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时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觉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立即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理。单项资产原值超出30万元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企业审批。单项资产原值不超出30万元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企业立案。集团企业每十二个月6月和11月对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盘亏进行集中审批。经同意固定资产毁损、盘亏和报废净损失列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九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含货币资产、

4、短期投资、多种债权、存货等。(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企业相关资金管理措施实施。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二)短期投资关键是指多种有价证券和短期委托贷款。内部核实单位和全资企业不得进行短期投资。控股子企业进行短期投资,应报董事会同意。(三)多种债权形成要建立严格同意程序,各单位要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尤其是电热费回收工作。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帐龄分析监督制度,立即发觉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四)各单位标准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应报集团企业审批。(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存货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应依据生产需要制订库存燃料、事故备品备件和

5、原、辅材料定额,按集团企业制订统一制度标准实施。第十条 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存货超定额耗损、担保损失等流动资产损失,应立即给予核实,查清原因,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处理。第四章 长久投资管理第十一条 长久投资管理包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管理。第十二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所进行对外投资,应进行充足论证,报集团企业审批。分企业(代表处)、内部核实电厂不得进行任何对外投资活动。第十三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一)高风险业务是指外汇、证券、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方面买卖业务。(二)全资及控股企业标准上不得增加在高风险业务方面投资,已进行投资要逐步收缩。增加高风险业务方面投资,应报集团企业审批。第十四条 全资

6、及控股企业合并、分立、吞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企业审批。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长久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一)各单位依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二)接收投资、联营投入无形资产,应将评定价值或协议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企业审查。(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企业审批。第十六条 递延资产(或长久待摊费用)及其它长久资产管理(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久待摊费用)创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报集团企业立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久待摊费用)其它支出应报集团企业审批。(二)各单位应加强其它长久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挂账。第六章 资产评定管理第十七条

7、 各单位在发生企业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百分比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它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企业同意后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定。第十八条 各单位需进行资产评定时,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企业审批。办理资产评定项目立项需报送材料包含:资产评定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用中介机构相关情况等资料。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资产评定立项后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收到评定机构出具评定汇报后,对评定汇报无异议,应将相关材料逐层报送集团企业办理立案手续。办理立案应提供资料包含: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立案表、

8、资产评定汇报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七章 财产保险管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产保险(不含车辆保险)由集团企业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各单位资产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保险范围内财产出险时,应立即向当地保险企业报案,办理索赔事宜。估计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应书面汇报集团企业,必需时集团企业应帮助出险单位办理索赔事宜。第八章 监督、检验和考评第二十二条 集团企业建立监督检验制度,对各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定时和不定时检验和审计。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措施并造成经济损失,集团企业将依据相关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本措施、集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措施和要求。各单位制订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应报集团企业立案。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集团企业。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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