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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如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步合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原则,拟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岗位员工,各公司必要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职责
一、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消防安全状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我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行公司年度消防工作筹划。
(三)为公司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筹划。
(五)批准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消防职责
(一)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筹划,监督检查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四)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六) 协助各公司完毕新、改、扩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七) 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 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状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关于规定。
(二) 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筹划。
(三)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行消防安全制度及筹划。
(五)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行演习。
(六) 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贯彻火险隐患整治,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 拟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消防职责
(一) 依照消防法规和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管理办法、工作筹划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掌握公司公共消防设施状况,参加公司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 开展消防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
(四) 掌握公司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指引并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建立与完善。
(五)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治与贯彻。
(六)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
(七)依法建立并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八)监督使用合格消防产品,指引公司各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
(九)掌握火灾状况,进行火灾记录,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因调查,认定火灾责任,提出公司内部解决意见。
(十) 对在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单位、集体和个人,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十一) 对本单位违背消防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行为进行惩罚。
第六条 公司实行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产、生活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按照责任区划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有两个以上单位办公,必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在各自管理范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教。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 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六) 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 基建项目部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
(二) 建筑工程图纸应由基建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审核、批准。
(三) 审计监察室、基建领导小组在对建筑工程(含消防工程)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四) 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基建项目,基建项目部必要委托具备有关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五) 基建项目部在建筑及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应告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验收。
(六) 工程竣工验收前,基建项目部应负责按照关于规定委托具备有关资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
(七) 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基建项目部根据消防检测机构对工程检测报告,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经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公司必要依照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贯彻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也许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部位拟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司办公楼、档案室、库房应拟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并上报。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本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涉及:
(一) 消防安全教诲、培训制度 。
(二) 消防巡逻、检查制度 。
(三) 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
(四)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
(六) 火险隐患整治制度 。
(七)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合防火、防爆制度 。
(九)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十)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制度
(十一) 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涉及防雷、防静电)制度 。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使用明火;因特殊状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贯彻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贯彻相应消防安全办法。
公众汇集场合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用办法,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畴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立符合国家规定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在正常状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保障物;
(三)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她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第十八条 各生产公司、物资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关于规定,对火工品及其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储存、销售、运送或者销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关于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防止和扑救火灾能力。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规定:及时实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成员公司应当予以增援。任何单位、人员应当免费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状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因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逻,并拟定巡逻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他场合依照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涉及: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否畅通,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与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与否完好有效。
(四) 常闭式防火门与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与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状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防火巡逻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发现初期火灾,应当及时扑救,无法当场处置,应当及时报告。
防火巡逻人员应当填写巡逻记录,巡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逻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其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状况。
(二)火险隐患整治状况以及防范办法贯彻状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五)灭火器材配备及有效状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状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状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送、储存、领用、和销毁状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营、记录状况。
(十一)防火巡逻状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设立和完好、有效状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定每年对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各公司应每年对灭火器材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治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对存在火险隐患必要及时整治;不能准时整治,消防安全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提出整治方案。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人在下达整治办法时应做到人员、期限、资金三贯彻。
各单位在火险隐患未整治前,应当贯彻防范办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保证安全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火险隐患整治完毕,负责整治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治状况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司安全生产部检查限期整治隐患还应当由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公司凡需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进行更换、维修时,应将基本状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更换、维修后,要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一)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办法。
(三)消防设备性能、灭火器材用法。
(四)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五)单位对员工消防培训应有筹划、有内容、有总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单位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之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职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焊工
(五)电工
(六)仓库保管员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八)重点部位岗位职工
(十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检测、维护人员
第三十条 各公司应不断借鉴、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公司消防安全需要。
第三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公司消防宣传日,各公司应依照各自特点安排宣传活动。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涉及: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等。
(二)各组职责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办法
(五)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办法
(六)通讯联系、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演习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习时,应当设立明显标记并事先告知演习范畴内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涉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图表,依照状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应涉及如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基本状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文献、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状况。
(六)公司各级消防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人员状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涉及如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三)火险隐患整治状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逻记录。
(五)电气设备检测(涉及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八)火灾状况记录。
(九)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十)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火险隐患以及解决办法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习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火灾事故解决
第三十七条 事故分类
(1)普通火灾事故: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如下,或导致轻伤3人如下(不含3人)事故。
(2)火灾大事故: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或导致一次重伤3人如下(不含3人),或轻伤5人以上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或导致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
(4)特大火灾事故: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导致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解决
事故调查解决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对事故防范办法制定必要科学、严谨,对防范办法贯彻必要定人、定期、定筹划。
(1)人身轻伤及其她各类普通事故调查解决工作,由事故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调查和解决,并及时将解决成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2)普通以上(不含普通)各类事故调查解决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关于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意见,成员公司执行。
(3)发生人身重特大伤亡、特大火灾等事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决定进行解决。
(4)公司进行调查解决事故,成员公司不再另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责任者惩罚原则见附件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标
准
事
故
类
别
直接负责人
间接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
事故单位领导 (分厂级)
事故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人员
事故公司领导
公司安全生产部有关人员
公司分管领导
普通火灾事故
罚款1000元
罚款500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300元、车间,主任5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500元、分厂安全员300元罚款。
罚款800元
处以负责人500元、安全员300元罚款。
第一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分管安全负责人500元罚款。
较大火灾事故
罚款元
罚款1000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800元、车间主任10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1000元、分厂安全员800元罚款。
罚款1500元
处以负责人1000元、安全员500元罚款。
第一负责人处以1500元罚款;分管安全负责人1000元罚款。
重大火灾事故
罚款3000元
罚款元
处以事故岗位负责人处以1300元、车间主任1500元、分厂分管安全负责人1500元、分厂安全员1300元罚款。
罚款元
处以负责人1500元、安全员1000元罚款。
第一负责人处以元罚款;分管安全负责人1500元罚款。
处以部门负责人元、安全监管人员1500元罚款
罚款1500元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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