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 目标
为加强集团企业子企业管理和控制,提升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财务监管力度,深入理顺集团企业、子企业之间投资关系和关联交易,规范子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集团企业各子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实、资金管理、物价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及股票投资、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子企业。
3 引用文件
《中国企业法》
《中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现金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措施》
《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 总则
4.1 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子企业经济业务真实性、正当性负责,对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包含财务事项含有审批权,但不得超越制度范围、突破计划或定额。
4.2 子企业无独自对内、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权力,需要时,经集团企业同意。
4.3 经集团企业同意,给子企业定额内灵活使用一定资金权力。
4.4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关键岗位会计人员由集团企业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委派,负责组织子企业会计核实、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子企业会计业务真实、合规、正当。
4.5 财务部派出人员有监督子企业财产安全责任,对子企业超出制度、权限行为拒绝实施,并汇报集团企业。
4.6 子企业依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该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7 子企业会计人员严格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规范会计行为。集团企业财务部对子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控制,即对子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指标进行监督考评。财务部能够随时查阅和审计子企业会计账目,查阅时子企业应无条件服从。
4.8 子企业财务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停改善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统计和全方面反应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多种税金,维护国家及投资者权益。除法定会计账册、账户外,子企业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5 管理要求
5.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5.1.1 子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一切经济业务,必需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企业财务管理要求,立即填制真实、完整原始统计,确保会计核实正确、有效、正当。
5.1.2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实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5.1.3 子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及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优异合理、进出企业存货及提供劳务手续齐全。
5.1.4 建立科学存货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核实立即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十二个月年底前必需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5.1.5 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包含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投资等损失,应立即给予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集团企业同意后,根据财务制度、税法相关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并报财务部立案。
5.1.6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会计核实资料真实、完整、规范、正确。
5.1.7 子企业发生重大及异常会计核实事项时,须提前向财务部汇报,财务部报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后帮助处理,子企业立即将处理结果报财务部立案。
5.2 会计核实
5.2.1 子企业统一实施集团企业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要求,子企业在日常会计核实所采取会计政策及会计估量、会计变更等均应遵照集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要求。
5.2.2 子企业应根据集团企业要求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相关会计资料。通常情况下,子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集团企业委托或经集团企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问题书面报集团企业财务部。
5.2.3 子企业报送集团企业财务报表时间以下:
a) 月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月2日17时前、纸质报表(含财务分析)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
b) 年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第二年元月10日前、纸质报表(含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于第二年15日前报送财务部;
c) 审计汇报:于第二年3月2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复印件报送财务部。
5.3 资金管理
5.3.1 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确保子企业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统一调度子企业资金存量进行集中运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子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控。
5.3.2 子企业应依据集团企业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和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制度;同时依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货币资金计划经集团企业同意后定向支付,不得改变用途挪作她用;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超计划资金支出必需经集团企业同意。在日常管理中要立即掌握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资金实施动态管理,使有限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对计划内大额资金调动和支付,须提前、按周向财务部提报使用申请,以备统一安排资金。
5.3.3 子企业必需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要求》、《中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措施》、《票据管理实施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安全及确保日常经营活动结算业务顺利开展;严格根据要求范围使用现金,超出要求范围必需经过银行办理结算;经开户行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报财务部立案。
5.3.4 子企业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对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5.3.5 子企业按年度编制新建和技改项目、零购固定资产资金计划,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实施,超计划支出报集团企业同意。
5.3.6 经集团企业同意对外担保,子企业必需落实反担保,并指定专员具体负责跟踪、监控担保协议推行情况,尤其是担保借款使用方向、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等,立即向集团企业通报情况,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5.3.7 经报集团企业同意对外投资,子企业要对投资资金安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向集团企业汇报。
5.3.8 根据市场化标准,由财务部及各子企业财务部门按日均占用额结算集团企业和各子企业相互间占用资金利息,结算方法由财务部确定。
5.3.9 子企业货币资金实施定额管理,资金定额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各子企业资金定额为(依据子企业日常流量具体核定)。子企业必需严格实施资金定额,超出定额部分于当日、最迟于次日10时前划回集团企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于次周一下午4时前交回;法定节假日收取款项,必需妥善保管,现汇超定额部分在开户银行营业后当日10时前划回集团企业,承兑汇票于节假日结束上班第一天10时前交集团企业。
5.3.10 子企业次日8时之前将本单位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表经过“邮件”或“OA”发送至集团财务部。
5.3.11 计划内发生大额货币支付时(现金付款 万元以上、银行付款 万元以上),财务人员须向财务部汇报,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批。
5.4 物价管理
财务部对非利润承包子企业实施物价监督,子企业应将关键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报财务部审核、立案;泰顺房产房屋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报集团企业领导审批。
5.5 成本及费用管理
5.5.1 子企业应根据全方面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和确定基础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经财务部审核、集团企业同意后实施。
5.5.2 子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强化对成本、费用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停提升经济效益。
5.5.3 强化各项支出授权审批制度。各子企业根据相关制度要求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其中差旅费实施集团企业标准,特殊情况报经集团企业同意后实施;子企业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多种费用,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用外,还将视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5.4 各子企业要加大成本考评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检验、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对应改善方法,促进集团企业总体目标实现。
5.6 关联交易
5.6.1 子企业和集团企业和子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业务,根据“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标准签署经济协议,对交易中包含结算价格按市场标准合理确定。
5.6.2 子企业和集团企业范围外关联企业发生交易须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每个月将交易情况(业务名称、数量、单价)及资金收支报集团企业财务部立案。
5.7 利润分配
子企业严格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相关税法要求,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要求次序分配税后利润:
a) 根据“谁投资、谁拥有全部权”标准,集团企业拥有子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全部权,享受对子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决定权;
b) 集团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有权决定子企业相关分配事项:
1) 子企业任意公积金提取;
2) 子企业盈余公积金补亏;
3) 子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子企业向集团企业分配利润;
c) 子企业第二年元月8日前向集团企业交纳上年度应分配利润。
6 检验和考评
6.1 检验
6.1.1 财务人员发觉损害集团企业、子企业利益行为,应立即向集团企业汇报;子企业其它人员对财务人员违反制度问题要立即向集团企业汇报。
6.1.2 财务部根据业务归口标准,由各科室(岗位)对子企业财务进行日常监督。
6.1.3 财务部最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对子企业会计业务全方面检验,对发觉问题立即向集团企业汇报,并制订整改方法,监督子企业限期更正。
6.2 考评
6.2.1 对现金超库存限额、资金超定额、支付超定额或计划、未经同意支付,出现一次,视额度大小,扣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
6.2.2 对外出借资金、出借银行账户、未经同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
6.2.3 对挪用资金,按挪用金额10%扣罚责任人。
6.2.4 对另立会计账簿、私设小金库,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
6.2.5 弄虚作假报销费用,收回报销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1个月~3个月奖金。
6.2.6 对应报集团企业同意事项未经同意而私自处理,扣罚责任人1~3个月奖金。
6.2.7 未根据要求报送资料,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
6.2.8 违反其它要求,视情扣罚责任人200元~500元。
6.2.9 在对直接责任人考评、扣罚同时,按责任划分追究子企业财务责任人、领导人责任,视情扣罚年薪收入10%~50%。
6.2.10 违反要求造成损失,按集团企业《渎职责任追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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