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监外实施工作情况调查汇报市人大内司委作为和监禁刑相正确刑罚实施方法,监外实施在目前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比重,对刑罚实施效果产生越来越关键影响。根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关键点安排,近期,市人大内司委就本市监外实施工作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汇报以下。一、监外实施基础情况11月16、17日,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深入三台县、游仙区调研监外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玉英带队调研。调研组查看了三台县北坝派出所、潼川司法所,游仙区新桥派出所、魏城司法所,分别召开了两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参与座谈会
2、,在魏城镇还和4名小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还就减刑、假释情况在绵阳监狱进行了调研。依据公安机关统计,现在,全市共有监外实施罪犯2202人。其中,缓刑犯1903人,占86.4%,暂予监外实施犯53人,假释犯40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130人,管制76人。在监外实施罪犯中,未到基层派出所报到87人;分布在城内有457人,占20.75%;分布在农村有1745人,占79.25%。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接收调研单位,全部有较为齐备监外实施工作档案和小区矫正工作档案,五种监外实施对象基础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帮教矫正方法针对性强,工作效果显著。如游仙区魏城司法所在小区矫正方面开展了独具特色步骤管理和警示
3、教育,收到良好效果。其次,从调研搜集掌握情况和聚集全市相关情况来看,目前本市监外实施工作也还存在部分微弱步骤和需要改善地方。总体上看,本市监外罪犯刑罚实施工作情况良好,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方法,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基础上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础情况,落实了必需监管帮教方法。绝大多数监外实施罪犯能够在实施机关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遵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不过,本市监外罪犯刑罚实施工作也还存在部分问题,有些还是带有共性问题,如脱管、漏管等,需要立即认真加以处理。二、现在监外实施中存在关键问题 1、在交付实施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监外实施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
4、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通常经过邮寄送达或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全部不见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掌握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实施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实施中,实施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缺乏必需沟通机制,各自为政。依据统计,现在全市漏管87人,占监外实施罪犯总人数4%,其中数量最大、问题最为突出是适用缓刑罪犯,漏管现象基础发生在这类对象中。 2、实施机关和帮教组织推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监外实施罪犯实施机关是县(市)公安机关,具体工作通常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
5、责。部分实施机关因为警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关键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推行监管职责。部分配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监外实施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统计,形式上立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因为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部分监外服刑罪犯长久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依据统计,现在全市脱管70人,占监外实施罪犯总人数3%。3、对违反监管要求罪犯没有立即依法处罚。部分监外实施罪犯不遵守相关要求,主动接收考察意识差,不立即到考察机关报到,不接收情况问询或汇报,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地,甚至自判决之日起一直未到派出所报
6、到,还有监外实施罪犯不服从管理。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处罚,监外实施成为实际上不实施,责任追究欠缺使得部分监外实施罪犯不认真对待考察监管。4、法律和政策对监外实施主体设定不一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小区矫正工作现在已全方面推开。截止10月,全市10个县182个司法所开展了小区矫正工作,接收矫正对象634人(接收471人),其中缓刑448人,假释42人,管制13人,暂予监外实施20人,剥夺政治权利111人,现解除矫正61人,继续矫正对象573名。小区矫正工作和监外实施工作即使提法不一样,但工作对象完全一致,工作方法也大同小异,所不一样是小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进,监外实施由公安机关负
7、责。公安机关负责监外实施有法律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小区矫正则只有政策依据,这在实际工作中肯定造成很多问题。三、做好监外实施工作几点提议1、监外实施主体机关要切实推行好监管职责。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监外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相关开展小区矫正工作通知,明确小区矫正是和监禁矫正相正确行刑方法,工作关键由司法行政部门负担,这就造成了法律和政策要求不一致,造成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脱节或反复管理等问题。依据目前实际,在法律和政策未作出新要求前,提议继续根据现行运行模式开展工作,即公安机关继续搞好监外实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开展好小区矫正
8、工作,切实推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2、严格依法适用监外实施刑罚方法。人民法院在办理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案件,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实施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和随意司法。主动探索减刑、假释听证程序,假释考察回访制度等新司法办案模式,增强工作效果。3、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交付实施。交付实施是目前监外实施工作最大微弱步骤,必需引发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实施国家法律政策,还要依据具体情况制订有针对性工作方法,尽可能处理监外实施罪犯接收难、监管实施难和收监实施难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需严格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央五部门相关加强和规范监外实施工
9、作意见和其它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程序,完善交接手续,立即交付实施,有效纠正交付脱节现象。针对目前在缓刑交付实施方面突出问题,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处理。一是要制作统一、规范格式工作文书,完善交付程序,规范交付实施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络,采取宣判时通知实施机关派人到庭交接或将已决罪犯直接送交实施机关等方法,以确保交付衔接到位。4、强化监外实施监管工作。实施机关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监督考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监外实施各个步骤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监管要求,拒不接
10、收实施机关监督管理,实施机关应果断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更正,或拒不汇报行踪、下落不明监外实施罪犯,要依据要求立即实施上网追逃。要依据要求逗硬实施考评奖惩制度,促进罪犯自觉主动接收改造。5、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深入加强实施机关规范监外实施监管工作监督:一是加大对监外罪犯实施监督检察,督促实施机关落实监管方法;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十二个月要对监外情况进行抽查,从严治理脱管、漏管现象,督促对严重违法监外实施罪犯依法收监实施;三是严格依法查处监外实施中职务犯罪案件。6、定时召开联席会议。因为监外实施工作包含部门较多,依据中央五部门相关加强和规范监外实施工作意见,提议由市综治委(办)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对监外实施情况进行检验,立即研究和处理监外实施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监外实施工作纳入整年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使监外实施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