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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绿色通道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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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1 目标 为了确保急诊危重病人得到快速、有序、安全、有效诊疗服务,最大程度争取抢救时间,提升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确保双向转诊、计划生育特殊人群等得到立即诊疗,缩短诊治等候时间。 2 “绿色通道”含义 “绿色通道”是指医院抢救急危重症伤病员,为挽救其生命而设置,和双向转诊、计划生育特殊人群等得到立即诊治而设置通畅诊疗过程。“绿色通道”包含到全部工作人员,应对进入“绿色通道”伤病员提供快速、有序、安全、有效诊疗服务。 3 “绿色通道”范围 需要进入急诊绿色通道患者是指: 3.1在短时间内发病,所患疾病可能在短时间内(<6小时)危及生命急危重症患者。这些疾病包含但不限于: 3.1.1 急性创伤、农药中毒、急诊分娩、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高危妊娠孕产妇、高危新生儿等关键病种。和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肺栓塞、大咯血、休克、严重哮喘连续状态、消化道大出血、昏迷、糖尿病酮症酮症酸中毒、甲亢危象等。消化性溃疡穿孔、急性肠梗阻、急性胰腺炎等急腹症。 3.1.2 急性创伤引发大出血、开放性骨折、内脏破裂出血、颅脑出血、张力性气胸等及其它可能危及生命创伤。 3.1.3 气道异物或梗阻、急性中毒、电击伤、溺水等。 3.1.4 宫外孕大出血、产科大出血等需要急诊进行手术。 3.1.5 群体性(3人以上)伤、病、中毒等情况。 3.1.6 由“120”、“110”或其它部门接送到院“三无”患者(无费用、无家眷或责任人、无身份)且符合前述条件须抢救处理。 3.1.7 经临床医师评定急性胸痛患者包含全部病种。 3.2 政府计生目录中计划生育特殊人群。 3.3和我院签署“医疗救助协议”单位里符合救助人员。 3.9其它符合“绿色通道”患者,如不能立即交付医疗费用、弱智且无陪护等须抢救处理患者。 4、绿色通道程序 4.1院前抢救 “120”医生接诊患者发觉有上述情况时立即开启“急诊绿色通道”救治程序。按《急诊院前抢救制度》进行必需处理,在转运过程中联络医院通知患者病情,要求准备抢救药品、仪器设备、包含专业或会诊科室,立即转运回医院。 4.2院内抢救 4.2.1 患者抵达急诊重症医学科门诊,分诊护士将患者送入抢救室,依据病情确定患者体位,给吸氧、生命体征监护、建立静脉通道、按医嘱采取血液标本(常规、生化、凝血、交叉配血等)送检,建立患者急诊病历。 4.2.2 首诊医师问询病史、查体、快速判定影响生命关键原因,下达抢救、急会诊、检验等医嘱。 4.2.3 专科医师在急诊重症医学科进行急会诊时,首诊医师需陪同并介绍病情,专科医师应对患者进行快捷有效查体,并提出专科处理意见。需要住院诊疗时应优先收入住院,需收入专科处理时由专科医师负责将患者转送到指定场所,如手术室或病区。 4.2.4对于多发性损伤或多器官病变患者,由急诊重症医学科主持或医务科召集相关专业科室人员并主持会诊,依据会诊意见,由可能威胁到患者生命最关键疾病所属专业科室接收患者,并负责组织抢救。会诊统计由急诊重症医学科牵头负责完成。 4.2.5 全部急危重症患者诊疗、转运必需在医师护送下进行。 4.2.6抢救后6小时内由抢救医生完成急诊抢救病历和补记口头医嘱。 4.3其它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但非急诊重症患者,在门诊、收费室、药房、检验、超声、放射等窗口科室优优异行诊疗和缴费。 5 “绿色通道”要求 5.1 急诊绿色通道要求 5.1.1进入急诊绿色通道患者必需符合本制度所要求情况,全部检验、化验、用药、住院等相关资料加盖“急诊绿色通道”、“胸痛患者优先”专用章。 5.1.2 由当班医生确定患者进入绿色通道,不属于本专业范围抢救要立即请对应专业医师紧急会诊。接到会诊通知,会诊医师10分钟内抵达现场。 5.1.3 进入绿色通道患者医学检验结果汇报时限: 5.1.3.1 患者放射科检验后,X线平片、CT30分钟内出具检验初步汇报或影像资料。 5.1.3.2 超声科在检验患者后,30分钟内出具检验结果汇报。 5.1.3.3 检验科接收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急诊检验结果汇报(血常规、尿常规等,可电话汇报),60分钟内出具生化、凝血结果汇报。 5.1.4药剂科在接四处方后优先配药发药。 5.1.5手术室在接到手术通知后,10分钟内准备好手术室及相关物品,并立即通知手术相关人员到场,麻醉医师进行麻醉评定和选择麻醉方案。急诊抢救手术要求在病人抵达医院后 1 小时内开始。 5.1.6患者病情、多种检验和诊疗方案等均应依据医院《医疗通知制度》要求完成对患者或家眷知情同意通知,并签署对应《知情同意书》。 5.1.7严格实施《急诊抢救制度》、《临床危急值汇报制度》、《医嘱制度》等制度。 5.2非急诊绿色通道要求 5.2.1非急诊绿色通道人员在进行挂号、缴费、门诊诊疗、检验检验、取药等程序时,可予优先办理,相关科室需查对患者身份。 6其它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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