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我院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确保安全、有效、经济临床用药,依据卫生部抗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标准,制订本制度及抗菌药品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第一章临床抗菌药品合理应用基础标准 第一条 抗菌药品是指对细菌含有抑制或杀灭作用药品。关键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病例,标准上不使用抗菌药品。 第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品诊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相关标本,立即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作为选择药品依据。耒茯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紧迫情况下,可依据临床诊疗推断最可能病原菌,选择抗菌药品进行诊疗。一旦明确病原菌
2、,应依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择适宜抗菌药品诊疗。 第三条 对轻症小区茯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择常见抗菌药品。对医院取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依据临,禾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病原菌及其耐药情况,选择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抗菌药,必需时能够联适用药。 第四条 临床医帅选择抗菌药品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因:(一)患者疾病情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病理生理、免疫功效状态等。(二)抗菌药品特征:包含抗菌药品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和不良反应等。(三)给药路径:轻中度感染尽可能选择生物
3、利用度高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取注射给药。(四)有多个药品可供选择时,应优先选择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抗菌药品,并尽可能选择医保、农保报销范围内药品。 第五条 抗菌药品调整:通常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依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品。 第六条 疗程:通常感染在症状、体征及试验室检验显著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一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品按特定疗程实施。第七条 抗菌药品应尽可能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成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通常不用抗菌药品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
4、第八条 对病青复杂难治性感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诊,制订给药方案,以提升诊疗效果。 第九条 加强抗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认真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汇报制度,发觉不良反应应立即、妥善处理。第十条 遵照抗菌药品预防应用和联适用药标准。第二章抗菌药品分级管理标准第十一条抗菌药品分级标准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久应用证实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抗菌药品。限制性使用:和非限制使用抗菌药品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应控制使用。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显著,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造成严重后果抗菌药品;新
5、上市抗菌药枷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首先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品者;药品价格昂贵抗菌药品,应严格控制使用。第十二条 抗菌药品分级管理标准:(一)通常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诊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效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品敏感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品诊疗。 (二)依据病情需用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统计中署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署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会诊统计。 (三)依据病情需用特殊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特殊使用
6、抗菌药品敏感药敏汇报,若无药敏汇报,应由含有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统计中署名或有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统计,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四)依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品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推行定时公布关键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品信息职责。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能够越级使用高于权限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用量。第三章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品管理标准第十三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标准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品,应经含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标准
7、上严禁在门诊诊疗中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品,如需使用应经含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第十四条 门诊标准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品诊疗,尽可能避免联适用药。需要联合应用,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品。严禁三种抗菌药品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诊疗除外)。第十五条 门诊抗菌药品使用时间标准上不得超出3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时间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标准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诊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品敏感试验,依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品诊疗。 第十六条 门诊抗菌药品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形式使用抗菌药品。需要经过静脉输
8、液或静脉推注进行诊疗,标准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第四章临床抗菌药品预防性应用管理要求第十七条 抗菌药品预防应用标准:(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含有发生感染高危原因,假如不预防应用抗菌药品,一旦发生感染将引发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足考虑感染发生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择广谱抗菌药品、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个抗菌药品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能流行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和污染程度、手术连续时间、病人机体情况等原因,合理选择抗菌药品,其标准是:1、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
9、部位大多数病原菌。2、杀菌剂剂量要足够。3、依据药品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4、宜静脉给药,通常见一内酰胺类抗生素。5、类手术切囗(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甲类: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等通常中小清洁手术,标准上可不用抗菌药品。如需使用,可术前05一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介入诊疗术可参考处理。 乙类:如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些人工植入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品为主。在糖尿病或免疫功效低下等情况下介入诊疗可参考这类用药。6、清洁但易受污染手术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手术及开放性创伤,标准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品,必需时可延长至术后48
10、小时。如经阴道子官切除术,可用至术后2一3天。7、污染手术: 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營炎、骨髓炎、肠穿孔、腹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诊疗性使用抗菌药品标准用药。第十八条抗菌药品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一)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品。(二)预防性应用抗菌药品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给药方便、价格廉价。(三)预防用药应有目标,针对一个或二种可能感染菌选择药品,不能盲目采取广谱抗菌药或联适用药以预防多个细菌感染。(四)抗菌药品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手术操作及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方法。(五)清洁肠道用药:施行结肠、直肠手术,于术前2一3天开始口服肠道制菌药品,以降低术
11、后并发感染机会。第五章临床抗菌药品联合应用管理标准第十九条 严格掌握联适用药指征,以期达成抗菌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降低细菌耐药产生。 第二十条 联适用药通常为两种作用机制不一样抗菌药品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含抗真菌药。 第二十一条 联适用药通常适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病原体不明严重感染。(二)单一药品难以有效控制混合感染。(三)单一药品不能控制耐药菌感染,尤其是院内感染。(四)为降低各药品单一使用剂量,降低不良反应。(五)需长久用药,有利于预防细菌耐药性产生,如抗结核诊疗。第六章临床特殊情况下抗菌药品应用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 肾功效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品注意(一)选择药品和设计给
12、药方案时,必需考虑:药品肾毒性、患者肾功效损害程度及对药品动力学影响。如正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诊疗时,应估测对药品清除率影响。(二)依据肾功效不全程度应调整药品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第二十三条 肝功效不全应用抗菌药品注意:在选择抗菌药品时应考虑药品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效减退对药代动力学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显著药品。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品注意:通常应选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一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品,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择上述药品。严禁使用四环素类
13、、喹诺酮类药品。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第二十五条 小儿患者抗菌药品应用注意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品,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8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品,18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品。第二十六条 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品注意必需考虑药品对胎儿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改变,避免无须要用药。在必需用药时,应选择风险/效果之比最小药品,并通知患者药品对继续妊娠可能引发风险。第二十七条 哺乳妇女应用抗菌药品注意必需使用抗菌药品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安全性高药品,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并按药代动力学原理调整给药和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婴儿较长睡眠前
14、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药品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条 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品注意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效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显著改变,尤其是因为肾功效减退而致药品血浓度增加,不良反应也增加,应尽可能使用不良反应小药品,并依据肾功效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成安全、有效目标。第七章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抗菌药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第三十条 对不重视抗菌药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品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其它严重后果医师,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对应处罚,直至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1月22日起实施。大营镇卫生院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