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无障碍设施设计原则
发布日期: -01-06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无障碍环境,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新建都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都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必要严格执行关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觉得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量完善服务为指引思想,并应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设计原则。
1.0.4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应符合都市公共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动有关产品国产化、原则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术 语
2.0.1 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所有或者某些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人。残疾人涉及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本原则重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详细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
在都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以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使之能参加正常活动设施。
2.0.4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建筑入口。
2.0.5 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 path)
不设台阶室内外通道。
2.0.6 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电梯。
2.0.7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立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隔间。
2.0.8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设备齐全男女通用厕所。
2.0.9 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
以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涉及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以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房间。
2.0.11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居住套间。
2.0.12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触感,以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地通道。
2.0.13 行进盲道(blind walk way)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盲道。
2.0.14 提示盲道(alert blind walk way)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位置前,具备提示注意作用盲道。
2.0.15 盲文标志(braille sign)
采用盲文标记,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触摸,理解所处位置和批示方向标志,涉及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 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通行障碍,以便其进出人行道一种坡道。
2.0.17 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规定坡道。
2.0.18 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 slopeway)
人行天桥和桥梁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范畴。
2.0.19 人行通道(pedestrian path)
都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畴内供人行走道路。
2.0.20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水平地面。
2.0.21 中间平台(mid landing)
坡道或梯道之间水平地面。
2.0.22 缓冲地带(buffer area)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水平地面。
2.0.23 轮椅通道(wheelchair path)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立通道。
2.0.24 轮椅席位(wheelchair seat)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待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待及休息位置。
2.0.25 安全抓杆(grab bar)
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设施。
2.0.26 低位小便器(handicap urinal)
以便乘轮椅男性残疾人使用小便器。
2.0.27 安全挡台(safety guard)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设施。
2.0.28 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设施。
2.0.29 转弯阳角(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墙角。
都市道路和都市广场
3.1 都市道路
3.1.1 如下都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都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 新城和重要中心镇道路;
3 经济开发区道路;
4 旅游景点周边道路;
5 重要商业区道路;
6 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周边道路。
3.1.2 都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重要路口、市、区商业街重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4 人行横道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 都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 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 都市广场
3.2.1 如下都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市中心广场;
2 各区、县中心广场;
3 新城和中心镇中心广场;
4 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中心广场。
3.2.2 都市广场无障碍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都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 都市广场人行道应设盲道;
3 都市广场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 都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 都市广场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3 都市公共绿地
3.3.1 向公众开放都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 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重要通路、重要服务设施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
3.3.3 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
3.3.4 公共绿地休息座椅旁应按不不大于10%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 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设立供残疾人使用停车位。
3.3.6 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她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3.7 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涉及无障碍设施位置。
都市桥隧
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 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立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建设设立。
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2 弧线形坡道坡度,应以弧线内缘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高度每升高1500mm时,应设深度不不大于mm中间平台;
4 坡道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不应不大于m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不大于mm;
2 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50mm,宽度不应不大于300mm;
3 踏面应平整且防滑,前缘不应有突出某些,应设高度不不大于100mm安全挡台;
4 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坡道与梯道250~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应与坡道、梯道宽度相相应,提示盲道宽度应为300~600mm;
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台阶和坡道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入口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扶手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
4.1.7 人行地道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护墙低于900mm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1.8 人行地道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 人行天桥桥下三角区,在mm高度如下应采用防护办法,并应在构造边沿外设提示盲道。
4.1.10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 都市内设有人行道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人行道应与道路人行道衔接,本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相应;
3 桥梁、隧道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 立体交叉人行道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位置应互相相应和衔接。
4.2.4 立体交叉桥孔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20;
2 桥孔外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相应;
3 桥孔内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立盲道相连接。
4.2.5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标志牌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
都市公共厕所
6.0.1 都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 都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宜合并设立1个坐位无障碍厕所;
2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宜分别设立不少于1个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立1~2个坐位无障碍厕所;
3 设立3个及以上小便器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低位小便器;
4 合并设立无障碍厕所入口,应单独设立。
6.0.3 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立在男女厕所内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近来处。
6.0.4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 残疾人活动较多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合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 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规定。
表6.0.6 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 最小宽度
单排(内开门) 1500
单排(外开门) 1800
双排(内开门) 1500
双排(外开门)
6.0.7 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走道时,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7规定。
表6.0.7 小便器立位后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 走道长度≤3000 走道长度>3000
单排 1500 1500
双排 1800
6.0.8 无障碍厕位尺度,高档、原则级宽度不应不大于1500mm,长度不应不大于mm;普通级宽度不应不大于1000mm,长度不应不大于1800mm。
6.0.9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不大于mm×mm。
6.0.10 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设立应符合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
居住区
15.1 道 路
15.1.1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应涉及如下范畴:
1 居住区路人行道(居住区);
2 社区路人行道(社区级);
3 组团路人行道(组团级);
4 其她道路人行道 (涉及设有人行道宅间小路)。
15.1.2 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纵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5%。人行步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15.1.3 居住区重要入口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15.1.4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应设盲道和盲文地图。
15.1.5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口,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15.1.6 设有红绿灯路口,宜设供视力残疾者使用过街音响装置。
15.1.7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15.2 绿 地
15.2.1 居住区绿地无障碍设计应涉及如下范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社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小朋友活动场。
15.2.2 居住区内各类绿地入口、通道地面应平缓防滑;本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15.2.3 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15.2.4 居住区公园和小游园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她无障碍设施位置 ,应设提示盲道 。
15.2.5 组团级绿地和小朋友活动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15.3 公共服务设施
15.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范畴,应符合本原则关于条款规定。
15.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原则关于条款规定。
15.3.3 居住区停车库(场)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17章关于规定。
15.3.4 居住区内无障碍住房宜集中布置,且宜接近社区入口。
15.3.5 居住区内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6章关于规定。
养老设施建筑
16.0.1 养老设施建筑重要入口内外,应留有不不大于1500mm×1500mm轮椅回转面积。
16.0.2 重要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步设轮椅坡道。
16.0.3 养老设施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800mm。老年人出入过厅、走道、房间有高差时,应设立坡道。
16.0.4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卧室,其数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 50床如下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不少于1间;
2 床位数不大于100床、不不大于等于50床,不少于2间;
3 床位数不不大于100床,不少于3间。
16.0.5 无障碍卧室尺度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卧室床端及床位长边一侧与墙面距离不应不大于1500mm;
2 卧室入口通道不得不大于1500mm;
3 床间距离不应不大于1200mm。
16.0.6 无障碍卧室应附有卫生间。一级设施应配备3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不大于4.50m2;二级、三级设施应配备两件套洁具,净面积不应不大于3.50m2。坐便器、洗脸盆、浴缸尺度及安全抓杆应符合本原则第18章和第19章关于规定。
16.0.7 老年人公寓应按2%~5%比例设无障碍套型,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不应不大于12.00m2,厨房不应不大于6.00m2,卫生间不应不大于4.50m2。卧室应按无障碍卧室尺度规定设计。
16.0.8 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厨房通道不应不大于1500mm,操作台高度不应不不大于800mm,深度宜为500mm。操作台面下部应留有700mm×600mm空间。
16.0.9 老年人公寓无障碍套型厕所设施与尺度规定,应符合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
公共停车库(场)
17.0.1 停车库(场)按规模宜分为4类,并应符合表17.0.1规定:
表17.0.1 停车库(场)规模分类(辆)
规 模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停车数(n) n>500 300<n≤500 50<n≤300 n≤50
注:表中分类合用于中小型车辆室外停车场、单层停车库、多层坡道式或升降机式停车库;不合用于机械停车库。表中停车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17.0.2 停车库(场)应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2个泊位,局限性20辆小型停车库(场)可设1个泊位;
2 中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5个泊位;
3 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8个泊位;
4 特大型停车库(场)不应少于总停车数2%。
17.0.3 为残疾人设立停车位,应接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17.0.4 无障碍停车位地面应平整、结实,地面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0。
17.0.5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度不不大于1200mm轮椅坡道。
17.0.6 中型及以上停车库(场)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库(场)入口连接。
17.0.7 无障碍停车位应在泊位后轮处设立车挡器。
17.0.8 无障碍停车位设计应符合本原则第19章关于规定。
设 备
18.1 给水排水
18.1.1 给水排水设备、配件选型及系统设计应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使用以便和安全为原则。
18.1.2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接近卧室,但给水排水立管不应接近卧室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用防噪声办法;
2 卫生间应配备3件套卫生器具,颜色宜为白色;
3 器具、配件选型及安装规定:
1)坐便器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
(2)坐便器高度宜为450mm;
(3)清洗控制可采用手动式或自动式。清洗阀安装高度宜离地800mm;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用防护办法。
2)洗面盆
(1)宜采用挂墙式。如采用台盆式洗面盆,其净空高度不适当不大于600mm;
(2)洗面盆冷、热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感应式自动水龙头,也可采用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如采用自动关闭阀,则水龙头开通时间宜不不大于10s;
(3)洗面盆下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用保护办法。
3)浴缸
(1)宜采用平底防滑式浅浴缸。浴缸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浴缸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
(3)与喷淋头相连金属软管长度不适当不大于1500mm,并设固定喷淋头和手持喷淋头。
18.1.3 无障碍寝室应设无障碍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墙式或落地式坐便器,其离地高度宜为450mm;
2)宜采用低位小便器(落地式小便器);
3)宜采用光电控制冲洗阀;
4)给水排水管应暗敷。明敷时,应采用保护办法;
5)污水排水立管管径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2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龙头和其她控制器应安装在坐位对面墙上。冷、热水龙头宜采用红外感应恒温龙头,控制阀高度宜为800~1000mm;
2)与喷淋头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适当不大于1500mm;
3)浴缸:与本原则18。1。2条规定相似。
3 公共盥洗室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挂式洗面盆。采用台式或盥洗槽时,其净空高度不适当不大于600mm;
2)洗面盆水龙头宜采用光电控制感应式自动水龙头,或杠杆式、揿压式水龙头;
3)洗面盆或盥洗槽下面冷、热水管和排水管宜暗敷。明敷时应,采用保护办法;
4)洗面盆排水立管宜放大1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18.1.4 公共场合供残疾人使用饮水器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水器控制阀应设在设备前端或侧面;
2 饮水器装置高度应满足乘轮椅者正常使用规定。
18.1.5 无障碍住房厨房中洗涤盆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冷、热混合水龙头。洗涤盆口离地高度宜为800mm,水龙头离地高度宜为1000mm。
18.2 暖 通
18.2.1 无障碍客房、住房宜设立供暖空调设施。冬季室内温度应为18~20℃,夏季室内温度应为26~27℃。
18.2.2 无障碍客房、住房和寝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
18.2.3 设有空调设施无障碍客房或住房,应避免空调出风口直接吹向人体。
18.2.4 无障碍寝室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应有供暖设施,并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窗户或开口,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当无条件时,应设机械排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不大于6次/h。
18.3 燃 气
18.3.1 无障碍住房厨房,应设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18.3.2 每套无障碍住房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天然气应采用不不大于2.50m3/h表具;都市管道煤气应采用不不大于4.00m3/h表具。
18.3.3 燃气灶具应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控制开关应设立在前端。
18.3.4 燃气管道宜明敷。如暗敷,应符合燃气管道工程技术原则规定。
18.4 电 气
18.4.1 具备无障碍设施下列场合,其照明设计原则不应低于表18.4.1规定。
表18.4.1 无障碍设施照明设计原则(lx)
照明区域 照度原则
走道 150
坡道 150
楼梯 100(应急照明为10)
候梯厅 150
标志 比周边环境高50
18.4.2 无障碍住房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用电指标应符合《住宅设计原则》(DGJ08-20)规定;
2 每户住宅电源插座数量、电话(数据)终端数量、电视终端数
量等应符合《住宅设计原则》(DGJ08-20)规定,其安装高度:卧室和起居室应为400mm,厨房和卫生间宜为800mm;
3 户内起居室、卧室、通道等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4 照明开关应选用拨把式或宽型翘板式,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5 访客对讲系统大楼门口机和室内机安装高度宜为1000mm。
18.4.3 无障碍客房内电器设备安装高度应符合本原则18.4.2条规定。
18.4.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公共场合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应在坐便器旁墙面高400~500mm处设立求助按钮。无障碍客房内卫生间,其求助信号应引至楼层服务台或其她有服务人员值班处。其她公共场合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其求助信号可引至厕所门外墙上。
18.4.5 如下公共场合应设立以便残疾人使用电话,其安装高度宜为800mm,并宜设立盲文铭牌。
1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大堂;
2 空港航站楼出发大厅、候机大厅和接客大厅;
3 铁路客运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4 智能化办公建筑门厅;
5 剧场、音乐厅、体育场(馆)门厅;
6 医院门、急诊大厅。
18.4.6 以上公共场合宜设供听力残疾者使用可视电话或文本电话(带闪光来电显示装置)。
18.4.7 大型剧场、音乐厅、高档会议室等场合宜设助听设备。
18.4.8 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紧急疏散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我市关于原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无障碍客房、疏散通道及重要公共区域,应设立具备闪光报警功能可视火灾报警装置;
2 疏散通道及重要公共区域,应设立批示残疾人紧急疏散火灾疏散批示标志。
无障碍设施
19.1.2 缘石坡道应在下列范畴设立: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合用于支路口、街角和绿化带缘石开口处;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扇面式缘石坡道),合用于重要道路交叉口、路段中人行横道处;
3 全宽式缘石坡道,合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入口两侧人行道;
4 转角处三面坡缘石坡道(转角处扇面式缘石坡道),合用于人行道转角处;
5 组合式缘石坡道和平行式缘石坡道,合用于有特殊规定路段人行道处。
19.1.3 缘石坡道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2 其她形式缘石坡道坡度均不应不不大于1:20;
19.1.4 缘石坡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00mm;
2 扇面式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不大于1500mm;
3 转角处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适当不大于mm;
4 其她形式缘石坡道宽度,且不应不大于1200mm;
5 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宽度相相应,不应不大于1200mm。
19.2 盲 道
19.2.1 盲道应在下列范畴设立:
1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人行道;
2 都市广场、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人行道;
3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人行通路;
4 都市公共绿地入口地段;
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入口、都市公共绿地内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 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等处均应设提示盲道。
19.2.2 盲道分类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盲道按使用功能可分为两类:
1)行进盲道:呈条状形,每条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便于指引视力残疾者安全地向前直线行走。
2)提示盲道:呈圆点形,每个圆点高出地面5mm,可使盲杖和脚底产生感觉,以告知视力残疾者前方路线空间环境将浮现变化。
2 盲道按材料可提成3类
1)预制混凝土盲道砖;
2)橡胶塑料类盲道板;
3)其她材料(不锈钢、聚氯乙烯等)盲道型材。
19.2.3 盲道设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9.2.4 盲道颜色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19.2.5 盲道设计规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盲道铺设位置和走向,应以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详细布置形式见图19.2.5。
图19.2.5 盲道铺设位置和走向
2 盲道铺设应持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她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3 行进盲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250~600mm处;
4 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250~600mm处;道上如无树穴,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不大于500mm;
5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不不大于行进盲道宽度;
6 沿人行道和分隔带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300~600mm,距路缘石边宜为250~500mm;
7 应在距人行道上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250~600mm处,设提示盲道;
8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轨道交通车站入口等部位250~6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与各入口宽度应相相应;
9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10 进入人行横道线处盲道宜距侧石300mm左右,宜铺设横向1排提示盲道,以表白进入人行横道范畴。行进盲道应与提示盲道成垂直方向铺设,盲道铺设宽度宜取400~600mm;
11 人行道转角路口宜采用全宽式无障碍坡道形式。宜在两侧坡道起点处铺设左右各1排提示盲道,以示进入坡道范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宜为600mm。路口形成街角无障碍坡道,宜在转角缘石坡道前铺设提示盲道,以示进入车行道、人行横道线范畴,提示盲道铺设宽度为600mm;
12 梯道和台阶上下两端, 应在距踏步300mm设立提示盲道,其铺设宽度宜取 400~600mm。中间休息平台也应在两端各铺设1条提示盲道,宽度不适当不大于300mm;
13 道路人行道有盲道时,与其相接桥梁人行道处应铺设盲道。盲道宽度与道路盲道一致;
14 桥梁宜在距栏杆 400mm处设立盲道。
19.3 轮椅坡道
19.3.1 轮椅坡道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19.3.1规定。
表19.3.1 轮椅坡道坡度和宽度(mm)
轮椅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
有台阶建筑入口 1:12 ≥1200
只设坡道建筑入口 1:20 ≥1500
室内走道 1:12 ≥1200
室外通道 1:20 ≥1500
19.3.2 轮椅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19.3.2规定。
表19.3.2 轮椅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mm)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1500 1000 750 600 350
水平长度 30000 16000 9000 6000 2800
注:坡度为1:8~1:10轮椅坡道只合用于受场地限制予以改建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19.3.3 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应设计成圆形或弧形;
2 轮椅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轮椅坡道坡面应坚实、平整、防滑;
4 轮椅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不大于100mm轮椅坡道安全挡台;
5 当轮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9000mm时,应设中间休息平台;
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水平长度不应不大于1500mm。
19.4 无障碍入口
19.4.1 建筑物无障碍入口室外地面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0。
19.4.2 无障碍入口不应设台阶。
19.4.3 无障碍入口应设雨罩。
19.5 建筑入口
19.5.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要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9.5.2 建筑入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5.2规定。
表19.5.2 建筑入口平台宽度(mm)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
大、中型公共建筑 ≥
小型公共建筑 ≥1500
中高层、高层建筑住宅及公寓 ≥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1500
宿舍建筑 ≥1500
19.5.3 建筑入口平台应设雨罩。
19.5.4 建筑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步启动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9.5.4规定。
表19. 5.4 门扇同步启动最小间距(mm)
建筑类别 最小间距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0
小型公共建筑 ≥1200
中高层、高层建筑及公寓 ≥1500
低层、多层住宅及公寓 ≥1200
19.6 升降平台
19.6.1 升降平台净宽不应不大于900mm,净深不应不大于1200mm。
19.6.2 升降平台两侧应设档板和扶手。
19.6.3 升降平台应设呼喊及控制按钮,高度宜为650~900mm。
19.7 门
19.7.1 公共建筑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以便残疾人使用门。
19.7.2 门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000mm;
2 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净宽不应不大于850mm。
19.7.3 推拉门、平开门均应在门把手一侧墙面,留有不不大于500mm墙面宽度。
19.7.4 门扇应安装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350mm护门板,宜安装视线观测玻璃。
19.7.5 门扇应在单手操纵下易于启动,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19.8 通路、走道和地面
19.8.1 乘轮椅者通行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9.8.1规定。
表19.8.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mm)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0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900
居住建筑走道 ≥1200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0
19.8.2 人行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19.8.3 人行通路使用不同材料铺设地面应互相取平;如有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19.8.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不不大于15mm×15mm。
19.8.5 以便残疾人使用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2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护墙板;
3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地面材料;
4 走道转弯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5 走道内不得设立障碍物;
6 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她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立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 门扇向走道内启动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不大于1300mm×900mm;
8 从墙面伸入走道突出物不应不不大于100mm,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
19.9 楼梯、台阶
19.9.1 楼梯、台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直线形梯段,见图19.9.1-1;不应采用弧形梯段或无休息平台L型梯段,
2 应采用直线形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
3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不大于1500mm,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不大于1200mm;
4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5 三级及以上台阶应设扶手;
6 踏面应平整并有防滑办法;
7 明步踏面侧面应设不不大于100mm安全挡台,
8 距踏步起、终点250~3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
9 踏面和踢面颜色应有区别和对比。
19.9.2 楼梯、台阶踏步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为280mm,最大高度为150mm;
2 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61mm;
3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最小宽度为260mm,最大高度为140mm;
4 室外台阶最小宽度为300mm,最大高度为140mm。
19.10 无障碍电梯
19.10.1 候梯厅关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800mm;
2 按钮高度宜为900~1100mm;
3 电梯门洞外口宽度不适当不大于900mm;
4 厅内应设电梯运营显示和到达音响装置;
5 电梯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19.10.2 电梯轿厢设施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电梯门)启动净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门开闭时间间隔不应不大于15s,门扇关闭时应有光幕感应安全办法;
2 轿厢侧壁上应设高900~1100mm且带盲文选层按钮;
3 轿厢三面壁上应设扶手;
4 轿厢上下运营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 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900m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 轿厢规格,应依照建筑性质和使用规定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00mm×1100mm(轮椅可直进直出),中型规格为1600mm×1400mm(轮椅在轿厢内可旋转180°,并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深度不不大于mm电梯轿厢。
19.10.3 电梯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19.11 扶 手
19.11.1 下列部位有无障碍设计规定期应设立扶手:
1 人行天桥;
2 人行地道;
3 轮椅坡道;
4 走道、过道;
5 楼梯;
6 三级及以上台阶;
7 电梯桥厢;
8 升降平台;
9 其她有特殊需要部位。
19.11.2 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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