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ⅩⅩ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1.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T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4.2
保险事故通知
6. 2现金价值
1.1 合同构成
4.3
保险金申请
6. 3意外伤害
1.2投保范围
4.4
保险金给付
6. 4毒品
1.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
4.5
诉讼时效
6. 5酒后驾驶
责任开始
5.基本条款
6.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7无有效行驶证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8潜水
2.1保险金额
5.3
续保
6. 9攀岩
2. 2保险期间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
6.10探险活动
2. 3保险责任
5.5
被保险人变动
6.11武术比赛
2. 4保险责任的免除
5.6
合同内容变更
6.12非处方药
3.保险费的交纳
5. 7
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鉴定
6.13极短期保险费
3.1保险费的交纳
5. 8
效力终止
6.14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5. 9争议处理
6.15医院
4.1保险金受益人
6.释义
6.16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6.1周岁
构
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o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ⅩⅩ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 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 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以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保险费收据;
(5) 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 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0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 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 之日二十四时止。
2. 2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 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本公司根据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保险责任的免除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8)、跳伞、滑雪、攀岩(见释 义6.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1)、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2)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G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收取保险费。
o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 0日内通知本公司以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4);
(3) 医院(见释义6.15)、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16)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烧烫伤保险金申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烫伤的,由烧烫伤保险金受益 请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烫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以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曰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
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不行使而消灭。
丨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5.3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
附加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 人,自续保时起适用。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 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 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 额增收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如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5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 被保险人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 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的二 十四时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 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项下该减少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 保险人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以可以变更本附
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有关通知。
5.7 残疾或烧烫伤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 度的鉴定 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
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险合同任何一方对 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 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5.8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 9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内)种方式为本附加险合同项 下的争议解决方式: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周岁
现金价值
意外伤害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X (1-25%) X (保险期 间月数一本附加险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 月计算。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 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毒品
6.4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 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内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
攀岩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6.8
6.9
6.10
6. 11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动。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 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2 非处方药
13 极短期保险费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极短期保险费:保险费X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附表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
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 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 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本公司认可的其本公司有关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他医疗机构
附表1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级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
_二
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级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50%
级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级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_二 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级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
七
缺失的
10%
级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
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 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 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 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_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不含 头颈、手部)
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附表3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极短期收费比例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费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 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附件2-2
ⅩⅩ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f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 公司”指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艮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 1.6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 6
❖本主险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 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CT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T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3.3保险金申请
6.
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合同构成
3.4保险金给付
6.
3
年龄性别错误
1.2投保范围
3.5失踪处理
6.
4
事故鉴定
1.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
3.6诉讼时效
6.
5
争议处理
责任开始
4.保险费的支付
7.
释义
1.4犹豫期
4.1保险费的支付
7.
1
周岁
1. 5合同内容变更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7.
2
有效身份证件
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1账户设立
7.
3
现金价值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2保单账户价值
7.
4
意外伤害
2. 1保险金额
5.3费用收取
7.
5
毒品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保单账户结算
7.
6
酒后驾驶
2. 3保险期间
5. 5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7.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4保险责任
5. 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7.
8
无有效行驶证
2. 5保险责任的免除
5. 7特殊情况下的保单账户价
7.
9
初始费用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值的领取
7.
10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3.1保险金受益人
6.其他事项
7.
11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3.2保险事故通知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附件2-2
ⅩⅩ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7
o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ⅩⅩ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1.3 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凡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 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由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由交费 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 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由变更本 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 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 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3)。
在本主险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0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 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 3 保险期间
2. 4 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 之日二十四时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4)导致身故,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 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 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由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 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o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 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3
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3.2 保险事故通知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 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份证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
件等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请 (1 )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等文件;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o保险费的支付
5.1 账户设立 万能账户
保单账户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0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 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时 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您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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