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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制和处理证券经纪人风险,保障证券经纪人客户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 公司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包括公司和营业部两级管理体制。
公司层面,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由经纪业务管理部、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监察部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
营业部层面,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由总经理、营业部运营和财务、电脑部门组成。
第三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制度,对营业部风险管理进行督导,对证券经纪人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和向公司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协助制定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对证券经纪人风险进行识别、调查与评价;通过经纪人风险监控技术系统,对经纪人进行日常监控。
第五条 稽核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检查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及履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
第六条 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
第七条 法律监察部负责证券经纪委托合同的审核,协助处理合同签订、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纠纷、诉讼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协助相关有权机关到公司及营业部调查取证证券经纪人的情况。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和维护。
第九条 营业部应严格督促证券经纪人按照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及流程开展业务;接受经纪业务管理部及公司监控部门的调查与询问并进行反馈,及时向经纪业务管理部及公司监控部门报告证券经纪人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与证券经纪人及其名下客户进行沟通,掌握证券经纪人和客户的最新资料及交易情况,并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风险存在于证券经纪人入职、证券经纪人执业、证券经纪人客户账户和证券经纪人离职的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入职风险
1、证券经纪人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和虚假本人有关信息;
2、证券经纪人向公司提供虚假承诺;
3、证券经纪人录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4、证券经纪人未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未进行培训和未测试合格、未向协会进行职业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风险
1、证券经纪人未尽责风险
(1)未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未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未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未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未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2、证券经纪人违禁风险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0)其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或公司、营业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客户账户交易风险和账户异常操作风险
1、证券经纪人客户账户交易风险,包括经纪人客户账户违规交易和被恶意操作的风险;
2、证券经纪人客户账户重要信息修改、密码重置、三方存管变更、股东账户销户和资金账户销户等、大额资金流动风险。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离职风险
1、证券经纪人离职后,未将证书交回,仍以公司证券经纪人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2、证券经纪人离职后,上述风险发生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的防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营业部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来防范证券经纪人风险。通过经纪业务管理部业务检查、风险控制部实时监控、稽核部的业务稽核等方式,监督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经纪人入职审核
(二)客户投资者教育
(三)客户开户
(四)代理人开户和交易授权
(五)证券经纪人客户确认
(六)客户重要信息修改
(七)客户股东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
(八)客户销户
(九)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
(十)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
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的识别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系统》和《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分析和识别证券经纪人风险和证券经纪人客户账户风险。
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的处置
第十七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情况、证券经纪人风险等级,制定对应的风险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处置由公司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和稽核部查出的证券经纪人风险,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营业部接受经纪业务管理部、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和稽核部的检查、调查,如实提供真实情况,配合证券经纪人风险的处置。
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每月或根据需要对证券经纪人风险监控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并报送公司领导。
第八章 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总结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每半年对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情况做一次总结,报经纪业务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将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和稽核部,并报送公司领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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