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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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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公募基金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把合适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并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

3、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公司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五)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六)差异性原则。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4、。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公募基金产品是指基金公司等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金融产品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已与公司建立代销关系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的准入及评审。机构业务总部应设置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公募产品引入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及重点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推荐、引入;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全过程管理;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负责复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基金风险评级结果及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在公募基金产

5、品上架销售前设置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等相关参数,并进行后期维护。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开展提供系统开发与完善、技术支持等。第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 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第九条 金融产品委员会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投资者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

6、依据。基金管理人调查工作,由金融产品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公募基金产品引入岗、公募基金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第十条 机构业务总部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公司的基本实力、稳定性、投资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指标进行评价,针对每项指标,根据基金公司所属评价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分后按照权重予以加权,满分为10分。得分在6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建立基金代销关系,得分在7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组织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的重点销售。第十一条 对新建立公募基金代销关系的,机构业务总部在完成基金管理人调查工作后,向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

7、“委员会”)提供公募基金发行人引入报告,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委员会对已通过基金管理人调查评审且已与公司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基金发行人,其公募基金产品无需经金融产品委员会评审,由机构业务总部完成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后直接上架销售。金融产品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参考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慎调查的结果,结合其余参考指标,建立公司公募基金销售产品池。机构业务总部每季度向金融产品委员会报告已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情况。第十三条 机构业务总部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半年为周期定期对有代销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第四章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

8、价第十四条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除综合考虑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分因素外,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项基金研究服务,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将基金风险评价结果在公司官网公示,更新频率为每季度,且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发生不定期调整的,机构

9、业务总部将及时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根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公司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级。第十六条 机构业务总部要求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及其说明,并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在公司网站公示。第四章 了解投资者第十七条 公司在代销公募产品时,遵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了解客户相关信息。公司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第十八条 公司了解投资者信

10、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个人投资者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开户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证明等文件。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还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收入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应当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产品成

11、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三)分支机构应当核实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四)分支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若投资者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

12、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拒不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对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分支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其相应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作客户投资风险承受

13、能力问卷,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凡购买我司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客户需填写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客户购买公募基金产品,制订自然人/机构投资者评分原则,建立评估分值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第二十三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当督导分支机构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通过电话提醒、短信告知、互联网客户端推送等方式提示普通投资者重新进行测评,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应

14、当核实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二)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三)风险测评问卷应当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第五章 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

15、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

16、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符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17、(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营业部报分公司复核后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符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向营业部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

18、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营业部报分公司复核后或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以及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三)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第(二)项规定的差别。第三十条 公司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列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

19、)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国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高值;(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公司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五)款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按照普通投资者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

20、业投资者的,由分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第三十三条 符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投资者向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营业部应当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应当提供

21、如下证明材料:1.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理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二)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三)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进行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资者,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四)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

22、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六章 投资者与公募基金产品的适配原则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第三十五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遵循“向下兼容原则”,与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具体匹配标准如下:(一)激进型投

23、资者可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公募基金产品;(二)积极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公募基金产品;(三)稳健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公募基金产品;(四)谨慎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公募基金产品;(五)保守型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公募基金产品。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公募基金产品,应当由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公募基金产品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的,分支机构应当履

24、行以下适当性管理要求:(一)核实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二)就公募基金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书。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公司在保存相关警示记录和确认书后,可审慎向其销售相关产品。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公募基金产品,应当进行特别风险警示,揭示该公募基金产品的高风险特征,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同时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考虑时间,至少增加一次回访。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时,禁止存在如下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公募基金产品;(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25、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产品;(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公募基金产品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

26、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时,参考基金风险评级,在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募产品或咨询时予以正确引导,将合适的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七章 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应在经营网点设立金融产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当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或警示语。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园地”公告公司名称、标识、网址、域名、业务范围、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张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投资者教育专栏。各分支机构在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时,应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利用系统、客户回访、

27、现场活动等方式,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第四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提醒客户保管好账户信息,及时更改密码。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用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在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建立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公示专栏,按照半年的频率进行更新,供投资者查询。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

28、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公募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五十一条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

29、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 (五)销售人员是否存在xx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的行为;(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七)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第五十二条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各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回访:(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

30、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单笔认购金融产品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适当性管理其他各项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投诉、人员培训、考核、业务自查等按照xx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章相关内容执行。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投诉情况和处理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修订,由金融产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11月版)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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