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 言
为落实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和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常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常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一段时间内所进行卫生监测,监测卫生情况达标情况,促进卫生情况巩固提升。
4 监测点选择
4.1 选点标准
4.1.1 空气质量(包含物理原因)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常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方法。
4.1.5 采样时应正确统计采样现场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具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根据公共场所不一样性质、规模大小、人群常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考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具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具数量以不超出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具、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出10件单位,各类物品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
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早晨、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常常性卫生监测
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需采集平行样品。
6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要求
6.1 空气监测要求
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要求见表1。
表1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要求
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要求见表2和表3。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
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要求见表4。
表4 更衣室(包含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
6.1.4 剪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见表5。
表5 剪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
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要求见表6。
表6 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
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表7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
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见表8。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
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摄影应专业特点参考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具采样部位要求
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和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中间5cm×5cm处和床单、被罩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和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次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剪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剪发刀、剪和修脚工具采样:应在使用刀、剪刃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足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质量控制
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含监测目标、计划安排、监测技术具体指导和要求、统计填写和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需具体阅读仪器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要求定时进行检定。修理后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验。
7.4 采样器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需使用现场采样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需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需经灭菌处理,无菌保留。
8 样品送检要求
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识清楚(如名称、起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尤其是微生物样品)应立即送试验室。为预防在运输过程中样品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器具必需密封性好,小心运输。
8.3 送检时,必需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1996和GB 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
10.1 数据表示:测定数据和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相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值,应统计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统计方法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判定和计算数据判定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判定。
10.3 异常值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觉显著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数据,方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取得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和卫生标准比较。合格率方法描述。对于两组资料比较,必需注意其间可比性。
10.5 依据监测结果和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汇报,并提出改善提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1 专题容内和适用范围
本规范要求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含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常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常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卫生监测,促进巩固提升。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标准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方法。
3.1.3 采样时应正确统计采样现场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客房间数
≤10
>100
采样点数(个)
客房数5~10%
客房数1~5%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采样频率 1.发证,复证监测: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 2)一般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早晨、下午、晚上各一次)。 2.常常性卫生监测:对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一般旅店、招待所等进行一次性监测。
3.2.2 文化娱乐场所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座位数(个)
≤300
≤500
≤1000
>1000
采样点数(个)
1-2
2-3
3-4
5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常常性卫生监测:监测一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面积(m2)
≤50
≤100
≤200
>200
采样点数(个)
1
2
3
3-5
采样高度(米) 舞厅1.5 其它场所1.2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场,采样三次(开场前30分钟,营业高峰和结束前30分钟各一次)。 常常性卫生监测:同发证,复证监测。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床(铺)位数(个)
≤100
>100
采样点数(个)
1
2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3.2.4 剪发店、美发店:
表5 剪发店、美发店
座位数(个)
≤10
≤30
>30
采样点数(个)
1
2
3
采样点数(米)
1.2-1.5
1.2-1.5
1.2-1.5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营业时间内监测一天,一天采样2-3次。 常常性卫生监测:营业时间内一次性采样监测
3.2.5 游泳馆、体育馆
表6 游泳馆、体育馆
观众座位数(个)
<1000
~5000
>5000
采样点数(个)
3
5
8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采样频率 开放季节内,在营业高峰时间监测2次。
表7 游泳池水样
面积(m2)
儿童池
成人游泳池
天然游泳场
≤1000
>1000
≤2500
>2500
采样点样(个)
1
2
3
5
>5
采样频率 游泳池开放季节,监测一日,采水样1-2次(高峰时间)。
位置 在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天然游泳场,开放季节内采样一次,在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要求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面积(m2)
200-1000
1000-5000
≥5000
采样点数(个)
2
4
6
采样高度(米)
1.2-1.5
1.2-1.5
1.2-1.5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测监一日,客流高峰时采样2-3次。 常常性卫生监测:一次性采样监测。
3.2.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对应专业特点参考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 卫生用具、用具微生物监测
4.1 采样
4.1.1 采样必需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需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
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具、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立即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和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留备用。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二十四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
4.2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具、用具样品数量,以不超出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具、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出10件单位,各类物品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和口唇接触O.5cm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中间5cm×5cm处和床单、被罩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和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剪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剪发刀、剪和修脚工具采样:应在使用刀、剪刃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足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 送检
5.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识清楚(如名称、起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2样品(尤其是微生物样品)应立即送试验室。为预防在运输过程中样品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器具必需密封性好,小心运输。
5.3送检时,必需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6.1监测项目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6.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7 现场采样操作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含监测目标,计划安排,监测技术具体指导和要求,统计填写和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需具体阅读仪器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要求定时进行检定。修理后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验。
7.4采样器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需使用现场采样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需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8 监测数据整理
8.1数据表示:测定数据和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相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据,应统计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统计方法阶检出限。
8.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判定和计算数据判定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判定。
8.3异常值去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觉显著过失误差,应随时删除由此产生数据,方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8.4将取得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和卫生标准比较。比合格率方法描述。对于两组资料比较,必需注意其间可比性。
8.5依据监测结果和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检验单位做出卫生质量评价,并提出改善提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黄荣、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布部门:卫生部 公布日期:1998年 实施日期:1998年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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