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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性。
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防止控制、检疫监督操作程序与技术原则。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关于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某些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沿或表面浮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某些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映(RT-PCR)检测阳性。
2.2成果鉴定
2.2.1 疑似成果
符合2.1.1和2.1.2,鉴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鉴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浮现急性发病死亡状况,应及时向本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本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算,符合2.2.1规定,鉴定为疑似疫情。
3.3 鉴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以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状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关于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确诊成果,按规定发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行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关于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行严格消毒办法。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解决。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解决。
4.2 确认疫情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相对独立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自然村为疫点;在运送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沿向外延3公里范畴内区域。依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沿向外延伸5公里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本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关于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暂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用办法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解决;对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用办法
对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用办法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成果及有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对分离到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成果解决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将监测成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要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涉及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记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依照群体抗体水平消长状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要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要及时派员到场/户实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按照关于规定解决。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按关于规定解决。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记运送、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场合,必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寻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免疫技术规定
(一)必要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疫苗,并做好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送。
(二)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阐明书规定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解决。
(三)免疫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消毒,同步要做到“一猪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四)经免疫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规定期,尽快实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对受威胁猪进行紧急免疫。
(六)建立完整免疫档案。
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一、总体规定
为了有效防止控制猪病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 100%。各地结合本地饲养特点和疫病流行状况,对其他猪病实行免疫。同步应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依照免疫抗体消长状况调节免疫程序,以保证免疫质量。
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可制定相应免疫方案。
二、免疫病种
本方案涉及免疫病种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肺疫、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猪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和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商品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1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注1]
7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 [注2]
20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21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 [注2]
23-25日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 [注2]
链球菌Ⅱ型灭活疫苗 [注2]
28-35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 -猪肺疫二联苗 [注2]
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 [注2]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 [注2]
55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 [注2]
60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70日龄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 -猪肺疫二联苗 [注2]
备注:1.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2.[注1]: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起哺乳仔猪猪瘟猪场实行。
3.[注2]:依照本地疫病流行状况可选取进行免疫。
(二)种母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每隔 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初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经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产前 4-6周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 [注2]
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注2]
备注:1 .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浮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种月免疫两次。
3. 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4.[注2]:依照本地疫病流行状况可选取进行免疫。
(三)种公猪
免疫时间
使 用 疫 苗
每隔 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每隔 6个月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备注: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浮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种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猪“高热病”处置技术规范(暂行)
近年来,国内南方某些地区在高温高湿季节发生各种病原感染及继发感染引起猪“高热病”,该病以发热、皮肤发红和浮现呼吸道症状等为特性,给养猪生产导致了较大经济损失。为了防止、控制该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关于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一)流行特点本病呈区域性流行,流行季节明显,重要发生于高温、高湿季节,发病急、发病率高、治疗效果差、死亡率较高。不同日龄、不同品种猪均可发生;重要以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较差散养户和中、小型养猪场多发;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序和用药不合理猪场尤为明显。
(二)临床重要症状本病重要症状是猪群突然发病,体温升高至40℃以上,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呼吸困难,喜伏卧,患猪皮肤发红,耳部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呈紫红色斑块状。发病猪群死亡率较高,普通为10%-30%,高可达50%以上,仔猪更为明显。某些母猪在怀孕后期浮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三)重要病理变化病死猪剖检病变呈多样性。胸腔、腹腔内有大量黄色积液和纤维性渗出物,呈现多发性浆液纤维素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肺脏水肿,呈斑驳状到褐色大理石样病变;肺间质增宽,间质性肺炎病变明显。淋巴结,特别是腹股沟淋巴结和肺门淋巴结明显肿大。某些病死猪肾脏肿大,呈褐色或土黄色,质地较脆,有淤血现象;脾脏肿大、质脆;个别猪有消化道病变。
二、疫病诊断依照本病流行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进行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分离鉴定,以拟定病因。
如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诊断或送检。
三、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猪,应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出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关于规定上报。如初步拟定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应重大动物疫病报告规定报告。
四、疫情处置
(一)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当确诊为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规定,采用封锁、扑杀和无害化解决、消毒、紧急免疫等办法,迅速扑灭疫情,养殖户应与积极配合。
(二)对猪“高热病”疫情处置
1.养殖户需采用办法发现疫情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分别隔离病猪和同群猪,限制移动;做好圈舍和环境卫生,并进行全面消毒;采用恰当办法,对猪进行防暑降温;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猪抗病能力。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采用办法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发病因素;采样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行;指引执业兽医,开展治疗工作;监督指引对病死猪、粪便、垫料及被污染饲料等进行无害化解决;加强检疫监管,禁止病死猪流出疫区;进行猪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止宰杀、食用病死猪。
3.执业兽医需采用办法按照本规范“五”中治疗原则,进行治疗和防止性给药;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防止与控制
(一)加强饲养管理养猪生产应做到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种猪、育肥猪要分开饲养,相对隔离。在高温季节,做好猪舍通风和防暑降温,提供充分清洁饮水,保持猪舍干燥。保持合理饲养密度,减少猪群转群和混群次数,减少应激因素。不使用霉变和劣质饲料,保证充分营养,增强猪群抗病能力。积极推动规范化、原则化饲养方式,提高养猪生产水平。
(二)环境消毒及时清除猪舍粪便及排泄物,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猪场环境、圈舍进行消毒,以减少和消除猪场内污染病原微生物,减少或杜绝猪群外源性继发感染。在高温季节,应增长消毒次数;发病猪舍每天要消毒1-2次。
(三)免疫防止依照本地疫情状况,加强对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肺疫、猪丹毒、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等病免疫接种,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指引养殖户采用科学免疫程序,有效控制这些疫病发生。
(四)治疗排除重大动物疫情或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发病猪具备本规范“一”中所列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在隔离饲养、严格消毒状况下,可按如下原则,尽快采用治疗办法。
1.以细菌类感染为主,应通过药敏实验,选取敏感抗菌类药物进行治疗。
2.以病毒感染为主,选用抗菌类药物进行辅助治疗,以控制细菌性继发感染。
3.在采用上述针对性治疗办法同步,对发病猪还须分别采用解热镇痛、补充电解质和各种维生素等对症治疗办法。
对同群猪,也要采用相应防止性治疗办法。
(五)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进行产地检疫和流通环节检疫监督,禁止收购和销售发病猪及其产品。引进种猪和仔猪时,要选取从没有发生疫情地方引进,并按规定进行检疫,防止因引猪传入疫病。引进猪应隔离观测45天,保证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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