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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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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三章 付款人的选择和管理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定价、质押与还款方式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等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是指xx银行为特定优质客户(以下简称付款人)的上游小微企业供应商办理的,并以两者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且无争议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业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业务申请人因销售商品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适用对象、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可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八)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4级及以上,或数据驱动申请评分卡分值在250分及以上。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供应贷”业务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付款人的选择和管理 第七条 [付款人基本条件] 付款人应当经营正常,流动性及盈利状况良好,并满足以下付款能力、回款控制、付款行为和应收账款确认等条件。 (一)付款能力条件。付款人具有足够的应收账款付款能力,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xx银行信用评级7级(含)以上客户。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企业在xx银行信用评级8级(含)以上; 2.总行级重点客户、总行战略性客户; 3.世界500强企业; 4.上年度在省(直辖市)销售收入排名前50位的企业。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上年度在省(直辖市)销售收入排名前100位; 5.列为优先支持类的公立医疗机构、学校; 6.军级(含)以上军队采购部门、师级(含)以上武警部队采购部门。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团级(含)以上采购部门。 (二)回款控制条件。付款人愿意与xx银行合作,能够配合xx银行对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进行管理,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与xx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配合管理应收账款; 2.在xx银行有存量信贷业务,并能够提供上游供应商名单,向xx银行推荐优质客户; 3.能够将业务申请人在xx银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 (三)付款行为条件。通过近两年付款人交易习惯,未发现付款人不按照商品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且能够做到: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2.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足额付款; 3.不存在应收账款到期30天以上未付款的情况。 (四)应收账款确认条件。付款人能够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确认,确认的方式包括: 1.付款人对《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 2.其他经一级分行审核同意的确认方式。 第八条 [审核管理] 二级分行对符合条件的付款人进行准入,并向一级分行报备,按照名单制要求进行管理。对于已经准入的“供应贷”业务付款人,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有效名单。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供应贷”业务的经办行,原则上应为付款人对公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调查付款人的经营情况变化及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业务申请人注册地所属行作为经办行的,需一级分行核准。对于在xx银行无授信业务的付款人,由一级分行指定业务需求量较大的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办理。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条 [合格应收账款] “供应贷”业务质押的应收账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二)业务申请人已按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并能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入库单或验收单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发票不能当时提供,应在出具发票后立即提供;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出质及转让,业务申请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且业务申请人未对其拟出质的应收账款向其他任何第三人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并保证应收账款无权属争议。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业务申请人对该付款人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未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已经解除转让、限制或担保的除外); (四)业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非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企业之间在股权、财务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的关系; (五)对于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申请日距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六)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七)应收账款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不合格应收账款] 对于“供应贷”业务质押的合格应收账款: (一)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的合格应收账款应立即转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被足额清偿; 2.付款人提出争议; 3.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付款人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 4.xx银行确认存在欺诈。 (二)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对该付款人的全部合格应收账款立即转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付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2.付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财产被或即将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 3.付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及时足额收回的情形。 (三)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的全部合格应收账款立即转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正常支付贷款利息; 2.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对借款人申请任何破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 3.借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xx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分析] (一)账龄分析。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期限,判断账龄对业务申请人的影响,原则上不受理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 (二)交易行为分析。对业务申请人上一年度与付款人的合作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进行审查,了解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有效性,判断付款人的付款方式及习惯。对于业务申请人与付款人首次合作的,应重点了解付款人对其他交易方的交易情况。 (三)付款信誉分析。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络等媒体公开信息,分析付款人是否存在违约信息、法律纠纷及其他影响其信誉的行为;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了解付款人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核实] 对出质合格应收账款进行核实,对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付款人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确认;对应收账款池质押的,付款人对业务申请时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余额进行有效确认。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价值确认] 对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价值确认,应收账款核实后按照下列金额(须扣除相应的预付款、佣金、质保金、其他已付款和坏账准备等)中孰低原则予以确定: (一)合同金额; (二)发票金额; (三)付款人有效确认金额。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池组成] 应收账款池是指基于业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贷款期间能够按照质押率上限的要求保持相对稳定的最低余额的应收账款集合。 业务申请人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涉及多个付款人的,须符合应收账款池条件,对于质押率上限要求一致的,可纳入同一应收账款池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池设立条件] 应收账款池中的应收账款付款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xx银行信用评级6级(含)以上客户或总行级重点客户; (二)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三)与业务申请人交易频繁,连续合作2年(含)以上,账龄不超过3个月。 应收账款付款人在xx银行有授信业务的,对以上条件例外情况可以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池管理] 经办行按照业务申请人分别建立《小微企业“供应贷”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附件1,以下简称台账),并指定专人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登记并实行余额管理,该人员不得由客户经理兼任。 对贷款期间逐步形成以及逐步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业务申请人提供新形成的应收账款,经办行逐笔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价值确认,并登记台账,按照质押登记的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对于不合格应收账款,需立即从台账中登记注销,并从应收账款余额中减除。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池余额要求] 贷款期间,应收账款池中的应收账款应按照质押率上限的规定满足最低余额要求。对于贷款期间应收账款池不能够满足最低余额要求的,业务申请人回款专用账户中的金额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回款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贷款余额本息-应收账款池余额×质押率上限。 第十九条 [回款专户管理] 经办行为业务申请人开立专门接收已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专用账户,专项存放业务申请人回笼质押应收账款的资金,账户内资金专用于偿还xx银行“供应贷”业务本息。 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对回款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在追加新的合格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允许业务申请人支用回款专用账户中资金。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定价、质押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贷款金额] “供应贷”业务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为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业务申请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对于在xx银行有授信额度的,贷款金额一并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根据资金需求、应收账款金额等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 采用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经一级分行核准,最长不超过1年。采用应收账款池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含)。具体贷款期限可结合应收账款情况确定。 (一)单笔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30天。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根据付款人行业惯例或付款习惯等,合理确定付款日; (二)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多笔应收账款中付款日最后的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30天; (三)应收账款池质押的,贷款期限根据业务申请人与付款人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确定,原则上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合同的失效日期或根据合同能够判断的最终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定价管理]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业务申请人及付款人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二十三条 [质押方式] “供应贷”业务对应收账款的质押方式包括: (一)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合同项下已产生的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并进行质押登记; (二)应收账款池质押:对指定付款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包括业务申请时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及贷款期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并进行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质押率要求]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为:贷款本息/应收账款价值×100%。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是指业务申请时业务申请人提供的合格应收账款的确认价值。 (二)应收账款付款人为xx银行信用评级5级(含)以上客户或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率上限不超过80%,其他情况质押率上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第二十五条 [还款方式] 对于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还款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到期还款或按还款计划分期还款方式。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分次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应当根据应收账款付款进度合理设定。 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采取分期还款方式,根据交易双方的应收账款账龄及月平均结算金额,合理设置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确保分期还款当月应收账款回款能够覆盖当期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前的应收账款回款能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付款人准入] 经营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付款人进行调查了解后,填写《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付款人申报审核表》(附件2),报二级分行准入,并向一级分行报备,一级分行按照名单制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及时下发辖内机构。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作协议] 对于付款人能够与xx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配合管理质押于xx银行的应收账款的,协议签订方应为付款人的管理行或其上级行。 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付款人能够配合xx银行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提供应收账款确认、应收账款余额查询; (二)付款人同意将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作为借款人质押应收账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三)付款人同意xx银行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时将相应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付款人管理] 付款人管理行指定专人对付款人进行管理,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动态了解,并负责付款人的年审工作。 对于准入期间付款人发生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恶化等情况,足以影响对到期应付账款进行支付的,以及付款人申请破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等突发事件,管理行应及时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下发通知暂停相关付款人的“供应贷”业务,直至付款人经营情况恢复正常。 第二十九条 [客户筛选及营销] 付款人向xx银行推荐上游优质供应商,由付款人管理行或名单客户所在地经办行进行客户筛选,对符合“供应贷”业务条件的客户进行集中营销及产品推介。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 业务申请人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信贷基础资料; (二)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请表(附件3); (三)应收账款资料:包括商品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入库单或验收单等。如发票不能当时提供,应在拿到发票后立即将其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经办行,客户经理核对后,将原件退回,复印件归档。 第三十一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请,核实业务申请人是否满足“供应贷”业务条件,对业务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客户经理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无误后提交小企业经营中心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登记受理台帐。 第三十二条 [客户调查] 评价授信人员在对业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交易记录、交易纠纷情况; (二)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性; 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拟质押应收账款的购货发票或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附件、资料,应收账款价值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付款人结算情况判断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采用应收账款池的方式,并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实。 1.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拟出质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情况。 2.单据审核: (1)商品交易合同。审核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审查要点是商品交易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 (2)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及货运单据(如有)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通过税务部门发票查询系统对发票信息进行查询确认。 (3)货运单据(如有)。审核货运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品交易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品交易合同的规定。 (4)入库单或验收单。审核付款人是否已经检验货物并验货合格,是否收妥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 (5)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品交易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 (6)付款人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确认凭据。 3.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业务申请人还需提供与付款人合作的至少上两年的商品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入库单或验收单、结算单据等证明材料原件,评价授信人员调查业务申请人与付款人往期采购及结算情况,判断业务申请人是否满足应收账款池质押的条件、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能否满足贷款要求以及应收账款是否满足持续性最低余额要求,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并根据结算频率及月结算金额,合理设置贷款分期还款计划,测算还款当月应收账款回款能否覆盖还款本息; (三)确认应收账款是否为合格应收账款; (四)对应收账款的价值进行确认; (五)通过直接或间接(通过付款人管理行)调查的方式了解付款人的日常经营及采购、结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价申报] 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可以采用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撰写《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报书》(附件4),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其他客户需按照评级授信的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撰写《xxxx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申报书》,按照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申报。 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需进行重点说明。 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批]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贷业务审批。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 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业务申请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应当特别约定:“贷款存续期间,甲方(指业务申请人)在xx银行的结算占比不低于70%或不低于授信余额占比。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出现严重影响其付款能力的情形时,xx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 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经办行与业务申请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应明确:“如甲方按乙方要求补充质押应收账款的,则其随后不时补充的应收账款也将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应收账款清单应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开立回款专用账户] 业务申请人在经办行开立专门接收已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专用账户,专项存放业务申请人回笼质押应收账款的资金,账户内资金专用于偿还xx银行“供应贷”业务本息。回款专用账户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功能和通兑功能,账户内资金未经xx银行同意不得转出或提现。 第三十七条 [质押设立] 经办行与业务申请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和办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范围应当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范围一致。 对于应收账款池质押的,除业务申请时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之外,贷款期间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在入池时也需进行质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确认] 经办行(也可委托业务申请人)向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附件5),将业务申请人的质押应收账款收款账户变更为在经办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并对应收账款质押事项进行确认,取得付款人的书面回执。 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按照《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于单笔贷款支用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日常管理] 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金发放后,经办行应监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并核查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货物往来的交接单及交易结算的对账单,严密监控付款人应付账款偿付和借款人回款专用账户的回款情况; (二)及时登记《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管理台账》(附件6); (三)监控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四)按季对借款人或付款人进行走访,调查借款人与付款人的供货、结算情况及应收账款金额,并登记客户走访记录; (五)对于因付款人经营等出现问题而严重影响付款的,应通知经办行立即停办新的“供应贷”业务。 第四十二条 [应收账款回款] 贷款期间,应收账款到账后,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将到账后的款项以质押应收账款的转化形式,存放于回款专用账户中,继续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直至贷款到期; (二)应收账款池质押的,借款人可以对回款专用账户中的应收账款回款申请支用,经办行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后,在满足质押率上限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办理支用手续,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对于达不到质押率上限要求的,在满足回款专用账户余额≥(贷款余额本息-应收账款池余额×质押率上限)的前提下,为借款人支取超出的金额;分期还款当月,借款人只能够对回款专用账户中超出应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申请支用。 第四十三条 [提前到期] 贷款期间,付款人出现严重影响其付款能力的情形,或者借款人质押的合格应收账款减少,且(回款专用账户余额+合格应收账款金额×质押率上限)<贷款余额本息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xx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否则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必须按照要求即时清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 [违约事项] (一)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应收账款确认单据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或(和)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2.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3.未能履行和遵守质押合同和信贷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4.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5.拒绝或阻碍经办行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6.信贷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二)对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冻结借款人未支用的贷款金额; 3.从借款人任一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4.提供其他xx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手段; 5.提前收回贷款资金; 6.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第四十五条 [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收回,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资金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资金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解除质押] 借款人结清信贷业务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行为借款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解除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质权行使]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 (一)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二)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三)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四)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xx银行付款;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应收账款处置后,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数额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本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押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保全]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根据xx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尽职免责] 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xx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2〕98号)、《关于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优化的通知》(建总函〔2013〕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小微企业“供应贷”应收账款池管理台账 2.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付款人申报审核表 3.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请表 4.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报书 5.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6.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管理台账 附件1: 小微企业“供应贷”应收账款池 管理台账(参考格式) 借款人名称: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单位:万元 登记日期 发票(或其他凭证)号码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日期 应收账款到期日 付款人名称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额 应收账款减除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备注:1.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金额-∑付款金额-∑应收账款减除金额 2.建议使用电子版格式,自动计算相关数据。 附件2: 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 业务付款人申报审核表 上报机构: 单位:万元 付款人名称   行业   所在地   是否总行级重点客户   有无违约记录   我行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有效期   我行信贷业务情况   主要产品   上年度营业收入   付款人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应付账款情况,采购及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情况: 付款能力条件说明: 回款控制条件说明: 付款行为条件说明: 应收账款确认条件说明(非书面确认方式的应当重点说明): 应收账款池质押:□否 □是:(应收账款池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例外核准的要重点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办行意见 客户经理: 部门主管: 分管行长: (签章) 年 月 日 上级行审定意见 二级行小企业经营中心负责人: (签章) 一级分行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无法填报的事项可以为空。 附件3: 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请表 致xxxx银行 : 一、企业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 已持续经营年限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位 电话/传真 E-mail 二、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姓名 从业年限 身份证 固定电话 职务 手机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专科 □高中及以下 现居住地址 配偶情况(如有)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手机   年收入(万元)   三、应收账款情况 应收账款付款人名称 合作年限 □1年以内 □1(含)-3年 □3年(含)以上 应收账款金额 到期日 四、申请贷款情况 申请贷款金额 申请贷款期限 申请用途 □生产经营周转 □其它: 五、提交资料 基础资料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 □税务登记证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有权机构决议 □其它: 应收账款 资料 □商品交易合同 □发票 □货运单据 □入库单 □验收单 □其它: 六、声明与保证 1.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意并授权贵行向有关方面查证。 2.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充分了解了贵行“供应贷”业务的管理规定,已充分理解根据该规定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同意向贵行申请“供应贷”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xxxx银行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申报书 一、客户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表中斜体部分可由系统自动引用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企业规模:□中小型;□小型;□微小型 已持续经营年限:□1年以下(含);□1-3年(含;□3年以上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本行业从业经历: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为自然人时填写,描述从事行业经历期限、管理经验、学历、职称等 (为自然人的填写)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信用记录有无不良嗜好、个人征信系统记录是否良好 : 在建行开户年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以上;□新客户 在我行贷方结算比例: 近三个月在我行月均结算量: 上年销售收入: 万元 上年资产总额: 万元 客户近三年在建行发生信贷业务情况介绍分析与我行信贷合作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信贷品种、期限结构、担保方式、还款情况,以及过去三年在我行授信峰值等 : 客户在他行信贷情况简述分析与他我行信贷合作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信贷品种、期限结构、担保方式、还款情况 : 客户对外担保情况: 客户不良记录情况:不良记录包括有无信用违约记录、商业违约记录、税收、海关、工商、法院、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不良记录。 申报行小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 申报行近三年纯新发放小企业贷款不良率: 二、授信方案 经办行: 经办人: 经营主责任人: 经营主责任人职务和部门: 是否新增业务:□是;□否 是否存量信贷客户:□是;□否 所在行业属性: 行业政策:□支持类;□维持类;□控制类;□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明确限制或退出的行业 客户是否需有权行核准: □否;□是 核准机构: 核准文号: 信贷品种: 风险分类:风险分类为 A、B、C、D 币种: 金额(万元): 期限: 定价及定价原则: 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 贷款用途分析 合规合法性审查:分析贷款用途及发放形式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外汇管理、银行监管等各项政策要求以及我行信贷政策。 用途真实性分析:分析贷款投放方向是否与客户真实需求和投放目的相一致,调查中有发现无挪用迹象,授信量与企业需求是否一致。 授信条件:此项目的在于一是确保我行贷款发放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规定;二是保证我行贷款安全,并促进对客户交叉销售;三是对客户授信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设定触发点。包括不限于担保落实计划、帐户管理、资金结算要求、放款前需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应获取核准文件、银行授信总量控制要求、股权结构要求,实际控制人个人担保能力等要求。 1.担保方式: (1)供应贷合格担保方式: □合格应收账款质押,见附注1; (2)其他担保方式: □自然人担保,保证人: ,见附注2 ; 2.交叉销售要求: 3.结算要求: 4.其他放款条件:例如合同中对贷款期间借款人财务水平、银行总负债等是否进行约束。 三、贸易背景分析 商品名称: 市场价格: 交易对手名称: 是否为客户关联企业:□是;□否 贸易背景真实性分析:贸易双方以往贸易往来情况;交易否符合借款人经营范围;交易规模、约定的付款期限等是否与双方以往交易惯例;交易有无合同(订单)、发票、应收账款确认函等单据支持.卖家融资是否履行了按商务合同要求履行出货义务且得到交易对手确认,买家融资中上游客户是否已按合同要求向借款人交货或提供服务;交易规模与客户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生产型企业必须建立在对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交易价格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洗钱行为。 客户履约能力分析:分析客户以往履约记录,客户目前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卖方融资(借款人作为上游供货商)应分析客户生产能力、技术、原材料保证等能否满足交易合同要求,能否有实力保质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买方融资(借款人作为下游购买商)分析客户是否属于以销定产、以销定购,其生产订单是否饱满。 四、经营管理意见 本笔授信业务遵循我行信贷政策 ,项目合法合规 ,授信材料完备且已对材料进行审慎调查、核实和分析,风险与收益匹配。 其它重要意见: 经办人签字:(电子化审批中可以电子签名替代) 日期: 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电子化审批中可以电子签名替代) 日期: 注:财务报表、客户类型、客户规模等基本信息从CLPM系统查阅。 附注1:合格质物担保业务如有多个质押物应逐一分别列表。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信用等级 付款人基本情况: 双方合作年限 □1年以内 □1(含)-3年 □3年(含)以上 主要结算方式 □电汇 □转账 □商业承兑汇票 □其它 质押方式 □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池 应收账款金额 质押率(%) 应收账款说明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质押的,应说明应收账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情况;应收账款池质押的,应说明池构成、已经形成合格应收账款情况及贷款期间形成应收账款情况、结算频率、管理要求等。 : 交易控制措施 申请人是否已按照商务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单据: 应收账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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