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银行小微企业“政府
采购贷”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是指xx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基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的,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业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xx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xx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按照相关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地方政府依法设置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事项的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行使集中采购机构同等职能的,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六)本办法所称付款人,是指地方财政机构或依法授权的其下属职能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作为最终付款人;
(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八)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依法纳入的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九)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四条 [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融资模式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采购合同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已形成债权,以相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业务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应收账款金额能够明确确认且应收账款不存在瑕疵的政府采购行为。
采购合同融资模式是指借款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即将在履约后形成债权,并以未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业务模式。该模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且供货、工程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和付款期限距贷款申请日均在1年(含)以内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条件]
政府采购的相关当事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购人为地市级(含)以上、副省级市及省会城市区级、经济百强县或公共财政收入30亿元(含)以上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公共财政收入10亿元(含)以上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地方政府应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地方政府债务率政府债务率=(年末一类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
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项转移支付;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债务率可放宽到150%,除此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市行所在地市级政府债务率可放宽到120%。
(三)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同级或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付款人已获得相应授权支配政府采购资金代表采购人支付采购价款,付款能力有充分保证,资信良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债务拖欠行为。
(四)付款人愿意与xx银行合作,能够按照采购合同的结算期限约定,支付采购款项到xx银行指定的回款专户。
(五)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与政府合作2年(含)以上,合作情况良好,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与政府合作1年(含)以上。
第七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条件]
借款人需全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企业已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并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企业不得采用分包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政府采购履约期限和付款期限距贷款申请日均在1年(含)以内。
(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企业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三)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政府成功合作2年(含)以上,且近2年政府采购供应量、工程量或服务量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且企业主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第三方借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四)企业向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稳定,与政府合作历史中未产生纠纷,与上、下游客户未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近三年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五)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级及以上,或数据驱动申请评分卡分值在250分(含)以上。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2级。
第九条 [应收账款条件]
应收账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工程xx、服务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代销或分包、转包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借款人已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并能够提供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借款人能够提供未来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出质及转让,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且借款人未对其拟出质的应收账款向其他任何第三人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并保证应收账款无权属争议;
(四)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五)应收账款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在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近年采购中标及履约情况、资金需求特点、用款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单户贷款额度。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贷款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政府采购部门向xx银行推荐客户并承诺付款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贷款本金最高不超过确认应收账款金额(须扣除相应的预付款、质保金、其他已付款)的80%;对于政府采购部门为地级市(不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的,最高不超过75%;对于政府采购部门为区、县级的,最高不超过70%。
(二)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贷款金额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
3.贷款本金不超过借款人与政府签订采购合同金额(须扣除相应的预付款、质保金、其他已付款)的50%,对于地市级(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7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合理确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日后30天。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付款人情况及业务模式,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四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根据企业资金周转情况,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结合采购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进行分次还款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
经办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付款人等进行营销,对于能够与经办机构或上级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意向xx银行推荐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小微企业;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能够配合xx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将借款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告知xx银行;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能够配合xx银行对借款人现在及未来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提供应收账款确认、应收账款余额查询;
(四)付款人同意将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回款专用账户作为借款人在采购合同项下的指定收款账户;
(五)付款人同意xx银行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时将相应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客户筛选及营销]
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付款人推荐或客户主动申请,由经办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对符合“政府采购贷”业务条件的客户进行集中营销及产品推荐。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料:
1.《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或《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个体工商户除外);
4.企业有权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原件);
5.对于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提供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等相应材料;
6.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交易资料: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入库单(如有)、验收单(如有)及其他证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材料。如发票不能当时提供,应在出具发票后及时提供。
(2)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材料。
(二)企业主资料
1.身份证;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九条 [客户调查]
评价授信人员应对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与政府合作情况、采购项目中标及履约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参与政府采购的历史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完成情况、交易纠纷情况等。
(二)中标通知及采购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1.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
2.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
3.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标公告(如有)中的中标人应与借款人一致,评价授信人员应查询并打印留存中标公告。
4.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应与中标通知书保持一致,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在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且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应与借款人经营规模相匹配。
5.采购合同需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对重要条款应有明确约定,如采购数量、采购规格、质量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并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范,印章清晰。合同中不含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或质押应收账款债权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1.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出质应收账款的质押或转让情况,确保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设定信托等情形。
2.经办行应向工商部门查询确认信贷业务申请人有无变更法定注册名,如有变更且使用变更前法定注册名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有该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记录,则不受理该业务申请人的“政府采购贷”业务。
3.向采购人或付款人进行调查,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确认。确认的方式包括:
(1)采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附件1)方式,由采购人或付款人对应收账款进行书面回执确认;
(2)其他经一级分行审核同意的确认方式。
4.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还应对政府采购履约及应收账款确认的相关单据(至少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审核:
(1)发票(如有)。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及货运单据(如有)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工程或服务名称、交易金额、采购人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通过税务部门发票查询系统对发票信息进行查询确认;
(2)入库单或验收单(如有)。审核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是否已经检验货物或验收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是否收妥或确认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3)货运单据(如有)。审核货运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政府采购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4)其他相关履约凭证是否已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
(四)调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1.了解借款人与上、下游企业的结算方式、赊销账期及货款收付频率等信息,评估借款人融资需求的合理性。
2.调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采购合同履约能力。
(五)通过直接或间接(通过付款人管理行)调查的方式了解付款人的政府采购结算情况,调查付款人是否已获得相应授权,能够运用财政性资金代表采购人支付采购价款。
第二十条 [评价申报]
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可以采用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客户,需按照评级授信的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按照授信项下业务申报。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应当特别约定:贷款存续期间,甲方(指借款人)应将xx银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甲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时履约或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人出现严重影响其付款能力的情形时,xx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约定针对“政府采购贷”业务要求的借款人的其他违约事项。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中应当特别约定:质押应收账款为甲方(指借款人)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所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项下现在及未来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
第二十三条 [开立回款专用账户]
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开立专门接收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专用账户,专项存放借款人回笼质押应收账款的资金,账户内资金专用于偿还xx银行“政府采购贷”业务本息。回款专用账户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功能和通兑功能,账户内资金未经xx银行同意不得转出或提现。
第二十四条 [质押设立]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和办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范围应当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范围一致。
经办机构向采购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并取得书面回执。或向采购人发送《回款专用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2),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付款账户变更为在xx银行的回款专用账户,取得书面回执,并采用一级分行审核同意的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确认。
对于付款人能够给予配合的,应将应收账款质押和收款账户变更事宜通知付款人并取得书面回执。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按照《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于单笔支付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或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的“政府采购贷”业务,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事项。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账户监管]
经办机构需确保“政府采购贷”回款专用账户的唯一性,明确回款专户的管理人员和职责要求,对回款专户进行严格监管。在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应要求借款人督促付款人将采购合同项下回款按照约定划付至回款专户。贷款期间,应收账款到账后,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补充登记]
贷款存续期间,经办行应在第一时间将政府采购履约生成的增值税发票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补充登记,确保xx银行第一质权人地位。
第二十九条 [早期预警]
根据小企业信贷客户早期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运用早期预警工具对借款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同时,对以下预警信号进行针对性监测:
(一)借款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未按时履约或出现其他商业纠纷的;
(二)付款人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或发生间接还款的;
(三)司法机关出具针对借款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或出现其他冻结借款人资产及账户的情况的。
第三十条 [违约事项]
(一)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资料或增值税发票、入库单、验收单等应收账款确认单据被证明虚假或无效或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2.所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无效;
3.未能履行和遵守质押合同和信贷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4.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5.拒绝或阻碍经办行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6.政府采购合同发生间接还款且未及时通知经办行;
7.信贷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二)对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冻结借款人未支用的贷款金额;
3.从借款人任一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4.提供其他xx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手段;
5.提前收回贷款资金;
6.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 [间接还款管理]
借款合同有效期间,政府采购付款人未将款项直接付至xx银行回款专用账户,而是付至借款人其他结算账户或以其他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给借款人,即发生间接还款。
(一)借款人应在收到该款项或相应支付结算工具当日立即通知经办行,将该款项全部转付至回款专用专户,或清偿对应应收账款项下全部贷款本息;
(二)如发生间接还款但借款人并未通知经办行,即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经办行发现后应及时按照违约事项的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三)对于借款人参与的政府采购累计三次发生间接还款的,应停止对借款人办理“政府采购贷”。
第三十二条 [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后,回款专用账户资金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资金进行清偿。对到期不能归还的,根据xx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除质押]
借款人结清信贷业务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机构为借款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解除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质权行使]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经办机构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处置后,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数额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三十五条 [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招标网站中标公告、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也应一并归档。
第三十七条 [尽职免责]
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银行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参考格式)
2.回款专用账户变更通知书(参考格式)
3.“政府采购贷”业务流程完成情况表
4.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流程图
附件1: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参考格式)
(采购人/付款人):
鉴于我公司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下称“债权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 ),根据该合同,我公司将下列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特向贵单位发出本质押通知。
一、质押应收账款
以下第 款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
(一)质押应收账款的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合同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应收账款付款人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备注
(二)
二、贵单位确认并同意:
1.贵单位对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
2.贵单位同意我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银行,债权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权要求贵单位履行付款义务。贵单位向债权银行付款即为相应履行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付款义务。
3.我公司为该质押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人,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前,未收到任何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或转让的通知。
4.我公司与贵单位之间就第一条所述政府采购合同不存在任何纠纷,贵单位将按照该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就该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
5.贵单位在上述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将全部付至以下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若与上述专用账户不一致,则于本通知发出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债权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贵单位不将上述应收账款付至上述回款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6.未经债权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贵单位将不采取现金或转账以外的结算方式。
出质人: (公章)
债权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
我单位同意并遵守本质押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采购人/付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回款专用账户变更通知书
(参考格式)
(采购人/付款人):
鉴于我公司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下称“债权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 ),办理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根据业务办理要求,我公司将与贵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回款专用账户变更为债权银行账户,特向贵单位发出本变更通知。
1.变更回款专用账户的采购合同范围如下:
序号
政府采购合同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采购合同金额
采购合同到期日
备注
2.贵单位在上述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将全部付至以下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述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若与上述专用账户不一致,则于本通知发出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债权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贵单位不将上述应收账款付至上述回款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4.未经债权银行事先书面同意,贵单位将不采取现金或转账以外的结算方式。
借款人: (公章)
债权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
我单位同意并遵守本回款专用账户变更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采购人/付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政府采购贷”业务流程完成情况表
流程环节
业务内容
简要评价
经办
人员
完成
时间
业务受理
收集业务申请资料
□完整且质量高
□完整且质量一般 □较完整
客户调查
参与政府采购的历史交易情况
□交易2年以上 □交易不满2年 □曾产生交易纠纷 □未产生纠纷
核实中标通知及采购合同
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投标人与借款人一致 □不一致
审核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与借款人一致 □不一致
查询政府采购网网站中标公告
□中标人与借款人一致 □不一致 □已打印留存中标公告 □未留存
审核采购合同与中标通知书
□信息一致 □信息不一致
□采购对象符合规定 □不合规定
□交易金额与规模匹配 □不匹配
审核采购合同的重要条款
□有明确约定 □约定不明晰
核实应收账款
登录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
□已查询,应收账款未质押或转让 □已查询,应收账款已质押或转让 □未查询
申请人有无变更法定注册名
□有变更 □无变更
向采购人或付款人进行调查,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确认
□已调查且确认 □已调查且未确认 □调查单位 □未调查
对政府采购履约及应收账款确认的相关单据进行审核
□已审核,审核单据
□未确认
经营
情况
借款人融资需求合理性
□合理 □较合理 □不合理
经营能力及履约能力
□强 □较强 □一般 □较差
付款人结算情况
□按时足额结算 □偶有欠款情况 □经常出现欠款情况
评价申报
按照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评价申报
□是 □否
按照评级授信业务流程评价申报
□是 □否
签订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担保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事项
□已填写 □未填写
开立专户
开立回款专用账户
□已开立 □未开立
质押设立
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且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已办理 □未办理
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发送并得到回执 □发送未得到回执 □发送单位 □未发送
客户经理:
审核人:
日期:
附件4:
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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