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银行小微企业“POS贷”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四章 客户营销与调查
第五章 评价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支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160号)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是指xx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交易情况,向其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
本办法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名称释义]
本办法相关业务名称释义如下:
(一)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使用POS终端(含EPOS)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包括可直接受理银行卡刷卡交易的特约商户和POS集中收银市场内的经营商户。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三)收单机构。指为特约商户安装POS终端、并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四)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收单账户”)。指特约商户归集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POS终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 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2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 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业务申请人需全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与xx银行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1年(含)以上,合作记录良好;
(二)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指标分值270分(含)以上,或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级(a级)及以上。
(三)客户在xx银行前12个月POS收单交易 收单交易包括商户通过“龙支付”完成的收单交易,下同。
金额80万元(含)以上,交易笔数100笔(含)以上,且前12个月至少10个月收单交易额为正值。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例外核准底线为:客户在xx银行前12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50万元(含)以上,交易笔数100笔(含)以上,且前12个月至少10个月收单交易额为正值。
(四)在xx银行商户风险监测系统中未发生被核实确认的风险交易情况,未被列入风险商户黑名单;未被中国银联及其他相关收单机构列入不良商户信息名单。
(五)客户需与xx银行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承诺书》(附件1),承诺将xx银行作为主要收单机构,并在xx银行开立收单账户,贷款期间在xx银行的年收单交易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
(六)客户承诺贷款期间在xx银行结算占比不低于50%或不低于在xx银行贷款占比;
(七)企业主在当地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当地户籍;
2.在当地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未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住宅或商铺);对企业主在当地没有房产,但一级分行辖内有房产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八)企业在xx银行无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余额、已签订合同但未支用金额以及审批结论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的金额之和。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企业主及配偶在xx银行无个人经营性借款,企业有贷款余额的银行(除建行外)不超过1家(包括企业主及配偶的个人经营性借款;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客户资金需求、经营能力、收单交易、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及企业主总体负债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一)单户贷款金额上限
“POS贷”业务单户贷款金额最高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的30%。
(二)单户贷款金额测算方式
单户贷款额度=折算后的前12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额度调整系数。
折算后的POS收单交易金额=收单机构为xx银行的POS收单交易金额×100%+收单机构为非xx银行的POS收单交易金额×30%。
额度调整系数为70%,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优质客户,可适当提高额度调整系数,但最高不超过100%:
1.与xx银行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3年(含)以上,合作记录良好;
2.客户在xx银行前12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80万元(含)以上,且前12个月每月收单交易额均为正值。
测算贷款额度时,非xx银行收单交易机构仅计算1家,且依据非xx银行收单交易记录测算出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对于信用类额度超过100万元的,信用类额度不得超出企业主家庭净资产。其中,家庭净资产=家庭房产价值+家庭金融资产-家庭负债。家庭房产指企业主或其配偶名下、未为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的居住用房及商铺;房产价值根据周边同类房产市值等综合判断,可通过当地知名房产中介网站查询成交均价估算。家庭金融资产指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的个人AUM值。家庭负债指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银行负债及其他可佐证的负债。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额度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二)循环额度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企业在xx银行使用产品情况、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金融资产情况、评分卡评分或信用评级结果、担保方式等,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一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额度贷款在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四章 客户营销与调查
第十三条 [客户筛选]
小企业中心(或小企业经营机构)与信用卡中心、个人金融部等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合作,依照“POS贷”业务准入条件,批量获取目标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 [客户营销]
对于批量筛选的客户,可通过小企业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电话、客户经理等渠道开展客户营销。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
小企业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等均可直接受理小微企业“POS贷”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材料,移交客户经理。
客户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料
1.《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个体工商户除外);
4.企业有权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原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5.POS收单交易情况查询授权书(附件2);
6.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
7.前12个月POS收单数据有效证明材料。处于集中收银市场内的商户,还需提供由市场管理方出具的该商户前12个月POS收单交易数据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主资料
1.身份证;
2.当地户口簿,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则须提供当地或一级分行辖内的房产证明;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4.家庭房产证明(如需)。
第十六条 [客户调查]
(一)客户调查方式
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由客户经理与评价授信人员共同完成,非现场信息集中查询应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中心、小企业专业支行或各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进行。
(二)客户调查内容
对“POS贷”业务申请人的调查,参照所适用信贷流程的相关要求执行,重点进行“三核”、“三查”、“三亲见”。
1.“三核”主要以集中查询的形式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重点核查以下三项内容:
(1)核查信用记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xx银行内部系统核查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
(2)核查融资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融资信息以及企业主及其配偶注册或投资企业的融资信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过度融资及多头融资现象;
(3)核查POS收单情况。向信用卡中心、个人金融部门等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核实借款企业POS收单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并核实确认企业未被列入POS收单商户黑名单。
2.“三查”主要调查借款企业收单记录有效性及生产经营情况,判断、验证企业的经营能力,重点调查以下三项内容:
(1)调查收单交易信息合理性。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交易单据等信息,判断POS收单数据的合理性以及收单信息与生产经营的一致性;
(2)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现场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情况,询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
(3)调查企业计划贷款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3.“三亲见”要求对企业主本人及各类证明材料原件等进行亲见。
(1)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
(2)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3)亲见各类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章 评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业务流程]
按照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或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信贷业务。
第十八条 [评价申报]
按照所适用信贷流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对业务申请人收单交易情况的分析。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
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支用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经办机构应按照xx银行相关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填列借款人在《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承诺书》中的相关承诺,同时与企业主及其配偶或实际控制人(法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采用循环额度贷款方式或网银循环方式办理业务的,按照相关业务的要求签订合同。
贷款审批通过后,双人共同见证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如为授权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下同)、企业主及其配偶或实际控制人(法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的真实性。对于合同中规定的xx银行可以行使权利“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的相关内容,应明确告知客户。
合同签订后,小企业经营机构应及时将该特约商户信息发送至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列入“POS贷”风险监测商户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按照相关要求采用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的方式。对于开通网银循环功能的,借款人可以通过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自主支用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监测]
(一)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按月根据总行“疑似风险商户预警排查信息”,对“POS贷”商户风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排查,对于确认存在风险交易的,应及时向小企业经营机构发送《小微企业“POS贷”业务风险提示函》(附件3);
(二)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按月根据总行“疑似风险商户预警排查信息”,对“POS贷”商户月收单交易金额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向小企业经营机构发送《小微企业“POS贷”业务风险提示函》;
(三)小企业早期预警人员运用早期预警管理系统,定期监测借款企业收单账户结算信息,对于监测发现的结算账户资金异常或贷款逾期的客户,应及时向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发送风险提示信息;
(四)小企业早期预警人员根据行为评分卡预警信号,对客户进行风险监测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警]
根据小企业信贷客户早期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运用早期预警工具对借款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同时,对收单交易情况变化进行针对性监测: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环比增长率为负;
(二)借款人连续2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不为正,或累计3个月POS收单交易金额不为正;
(三)借款人未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承诺书》履行相关承诺;
(四)在中国银联风险交易核查平台或xx银行商户风险监测系统提示发生风险交易,或商户被列入黑名单的;
(五)企业被xx银行认定存在套现、洗单等虚假POS收单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与商户巡检、客户回访等工作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核实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收单交易情况等,并在贷后检查报告或走访报告中进行记录。对于发现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录入早期预警系统,对于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应提出措施并进行风险事项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第二十七条 [客户退出]
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企业或企业主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黑名单的;
(二)企业被xx银行、中国银联或其他收单机构列入POS收单业务合作商户退出名单的;
(三)企业被xx银行认定存在套现、洗单、虚假交易等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尽职免责]
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行,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银行小微企业“POS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16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承诺书
2.POS收单交易情况查询授权书
3.小微企业“POS贷”业务风险提示函
4.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流程完成情况表
5.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流程图
附件1:
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承诺书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行:
我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收单机构全称)签约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现我公司向贵行申请办理小微企业“POS贷”业务,如该笔“POS贷”业务获贵行审批通过,我公司承诺以下事项:
1.我公司将xxxx银行作为主要的收单业务合作机构,并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xxxx银行。
2.我公司在贷款期间,在xx银行的收单交易金额不低于_________。
3.我公司在贷款期间,在xx银行结算占比不低于______%。(结算占比=在xx银行结算账户的结算总额/在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结算总额×100%)
承诺企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POS收单交易情况查询授权书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行:
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特约商户编号及收单机构(可为多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本公司的贷款业务时以及贷款存续期间,可以查询本公司名下所有POS收单业务的详细数据,并允许贵行将查询结果作为本公司向贵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材料。
无论信贷业务是否获得xx银行批准,本公司的授权书、查询结果等资料均无需退回。
特此授权。
企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小微企业“POS贷”业务风险提示函
XX分行小企业业务部:
经核查,以下特约商户存在风险事项,特提示你部门给予关注。
序号
客户名称
特约商户编号
风险提示事项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分行XX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小微企业“POS贷”业务
流程完成情况表
流程环节
业务内容
简要评价
经办
人员
完成
时间
业务受理
收集资料
□完整且质量高
□完整且质量一般 □较完整
客户调查
三核
核查信用记录
□是 □否
企业信用
□无不良记录 □有不良记录
企业主及其配偶信用
□无不良记录 □有不良记录
核查融资信息
□存在过度融资现象
□存在多头融资现象
□不存在过度融资及多头融资现象
核查POS收单情况
□已核实真实性 □未核实真实性 □企业未被列入黑名单
□企业被机构列入黑名单
三查
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现场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
□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
调查收单交易信息合理性
□收单数据合理 □收单数据不合理
□收单与经营信息一致 □不一致
调查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用途明确 □用途不明确
□还款有来源 □还款来源不明
三亲见
(1、2)
亲见企业主及其配偶
□是 □否
亲见证明材料原件
□是 □否
贷款申报
录入申报信息
□评分卡信贷流程申报
□评级、授信信贷流程申报
业务主管审核
□是 □否
客户评价
□评分卡评价 □客户信用评级
签订合同
三亲见
(3)
双人见证签订法律文书
□是 □否
借款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担保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告知客户建行相关权利
□是 □否
客户已承诺相关事项
□是 □否
客户经理:
审核人:
日期:
附件5:
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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