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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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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植、养殖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是指x银行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五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坚持“评级准入、择优支持、名单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 评级准入:是指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准入要求。 择优支持: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适中、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经营基础条件较好、机械化程度、市场化程度、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名单管理:是指x银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形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实行名单制管理。 严控风险:是指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办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 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后,由一级分行向下级转授权;下级行必须经上级行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开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业务的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机构准入应优先选择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资产质量良好的机构;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关停。 第八条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 负责主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 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 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产品市场调研、审核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客户名单,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审批。 (七)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八)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 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及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2. 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3. 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x银行征信系统(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4. 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5. 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九)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档案管理岗 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十)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员岗 1. 负责从内外部渠道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客户名单, 上报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审核。 2. 负责权限范围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 3. 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撰写调查 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并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岗。 4. 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5. 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6. 负责审批通过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系统内合同签署及出账工作。 7.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合同双人面签工作。 (十一)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受理岗 1. 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2. 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3. 根据同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负责人指示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十二)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放款岗 负责职责范围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发放条件落实审核工作;负责放款单内各要素核对、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和提前部分还本的系统操作及相关单据的打印工作。 (十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信贷放款主管岗 负责对信贷放款岗的操作中,需进行授权事宜进行审核并授权。 (十四) 二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岗 负责组织辖区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的营销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团队的管理。二级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 务主管岗,也可以由二级支行支行长兼任。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九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贷款对象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每个家庭只能有一名成员申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已经申请了传统小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三农贷款产品的借款人,结清前,不允许办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 第十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借款人须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3. 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或在当地专职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2年以上,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婚姻状况为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劳动力。 4. 借款人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1. 从事种植业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 亩。 2. 从事养殖业的:水产养殖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养殖猪、羊等大中型动物的,存栏量在300头以上(牛类养殖可适当放宽至50头以上),养殖肉禽、蛋禽等小型畜禽的,存栏量在3000只以上。 3.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均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 从事农机或运输业服务的:拥有累计购入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或交通工具。 5. 从事农作物经纪购销的:上年度粮食收购量在100万斤以上,或者总金额超过 100万元;经济作物收购量在50万斤以上,或者总金额超过100万元。 6.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7. 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 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设施,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 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 年,从事农机服务、运输业服务、农作物经纪购销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时间不低于3 年。 (四) 有稳定的土地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协议,农户承包土地供给稳定,且不改变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要达到3年以上。 (五) 有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机制。原则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经营的项目,应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六) 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缴纳地租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与贷款金额。 (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单户授信额度限额如下: 1. 种植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 万元; 2. 养殖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 万元; 3. 农机、运输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 万元; 4. 农产品经纪购销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 万元; 5. 农产品初加工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 万元。 (二)授信额度测算方法 1. 适用于种植业、养殖的客户。 基于生产经营周期的测算: 授信额度=(每周期营业收入-每周期营业成本)*贷款期间内生产周期期数-贷款期间内生活支出-贷款期限内应偿还的其他借款本金。 2.适用于除种植、养殖以外的客户。 (1) 基于净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贷款期间内净收入*70% 贷款期间净收入指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 (2) 基于营业收入的测算 授信额度≤年营业收入*30% 年营业收入包括借款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3) 基于可处置财产净值的授信额度测算 授信额度≤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可处置资产净值指资产的我行认定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市场价值,不扣除已设定的担保权利价值,具体包括货币类、房产土地类、动产类三类。其中,货币类包括能够提供相关凭证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房产土地类包括能够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所有证明的资产(包括自建房);动产类包括能够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能够提供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一定变现能力的的主要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存货。 借款申请人的可处置财产净值,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以及其控制的经营实体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注:1.授信额度采用(1)、(2)两种方法测算后,二者取其高,但均不得超过(3)方法的测算值。2.授信额度应充分考虑客户能够提供的全部担保方式,确保担保方式与授信额度匹配。 (三)单笔贷款金额测算 单笔授信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实际资金需求、客户评级、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 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金额 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 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50%。 第十三条 额度期限与贷款期限 额度有效期 长为24个月,贷款申请日需在额度有效期内。 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 短1个月, 长不得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受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长不超过5年。 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意愿提供以下四种还款方式: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金额50万以下,且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二) 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三) 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 长不超过12个月(4 个季度)。 (四) 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应确保担保能力之和覆盖贷款本金。 1. 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担保、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2. 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国有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大中型农机具、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担保。 3. 质押担保方式。包括存单、债券、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 4. 组合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自然人保证 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的,单户 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一)保证人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3. 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若保证人为农户或微小企业主,则应在本地有房产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 4.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和睦。 5. 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应谨慎接受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保证人。 6. 保证人家庭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不可为借款人的父母。 (二)保证人担保能力考核 每笔保证贷款应至少有1名保证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与其年收入挂钩,且所有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之和应覆盖贷款本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与其年收入之间的关系为: 1. 保证人为农户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 高为其年收入金额;保证人为微小企业主的,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 高为其年净收入金额,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2. 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 高为其年收入金额的5倍,且其月均收入 低应为2000元,保证人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及本人贷款余额应予以扣除(住房按揭贷款担保除外)。 第十七条 普通法人担保 已经完成额度审批的公司,按照审批额度,核定担保额度;对于未完成额度审批的公司,需要先发起客户调查,按照公司贷款或小企业贷款的相关授信原则完成审查审批,核定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已经由总行准入的担保机构,按照《关于与已准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三农”贷款业务担保合作的通知》(邮银业〔x〕116号)的要求开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合作。 未被总行准入的担保公司的准入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关于调整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申报及审查审批流程的通知》(邮银管〔2013〕185号)执行。 第十九条 抵质押担保采用自有或第三方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x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见邮银发〔x〕18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可接受的押品包括: 1. 邮储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可接受的传统押品,如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厂房所有权等不动产,银行本票、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或优质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供应链融资业务指定商品目录中的动产及其货权(如仓单等)、通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权力; 2. 邮储银行可接受的各项非传统押品,如集体土地上面的房屋、厂房、仓库、林权、水域经营权、设施农业建筑、农业机械、专业设备、农业订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补贴、担保金、应收账款和农业保险等。 第二十条 信用贷款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办理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信贷业务,可采用信用方式,但单户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1.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 A 级以上(含 A 级); 2. 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的订单农户; 3. 购买了生产资料财险或农业种植养殖保险,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 4. 我行优质老客户,或在其他银行有信用贷款用信记录且未发生逾期。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案报备 一级分行要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当地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等因素,细化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总体担保方案,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可以自主设计担保制度和业务单式,在行内需要走一级分行授信管理部会签流程,并报备总行三农金融部;不在上述条款内的担保方式,需要上报总行请示,待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 (一) 贷款利率:根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资质、所属行业、经营情况、担保方式、市场利率、竞争程度和综合收益水平等因素由各经办行自主确定,保障贷款收益率;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50%,采用其余担保方式的贷款,不得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期间内可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 逾期利率: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第二十三条 授信方式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采用额度的授信方式,额度项下的授信可以选择循环额度/非循环额度,授信方式由信贷员负责制定,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授信方式复核与 终的决策。 (一) 循环额度/非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剩余可用授信额度不小于零,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次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非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额度部分再向我行申请使用的额度。 (二) 循环额度条件 1. 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可选用循环额度授信; 2. 贷款用途主要为日常流动资金性质,客户资质较好,信用风险较低,可选用循环额度授信。 (三)非循环额度条件 如贷款用途主要为固定资产投资性质,为降低资金挪用风险,应选择非循环额度授信。 第二十四条 保险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原则上应为大中型农机具、价值较高的牲畜、钢结构温室大棚、运输车辆、渔船等重要生产经营项目、资产和担保品办理保险。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业务流程: 业务营销(名单制管理)→申请受理→业务调查→评级→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条件落实→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 名单制管理 本办法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必须采用名单制管理,填写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管理簿(见附件1),名单须综合考量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资产规模、内部管理、经营水平、社会声誉等情况,由一级支行制定名单,报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三农金融业务部门审核制定。优先选择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通过农业相关部门审批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经办行应按照名单进行定向营销和设计金融服务方案。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目前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仅指身份证;使用临时身份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在贷后工作中,应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的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在当地经营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类缴费单据等。 3. 申请保证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证人证明材料 (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供载明保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的公章)的工作单位证明;若保证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使用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三至六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证明代替;若保证人为商户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即可)。 材料若客户在申请时没能提供,由管户信贷员负责在贷款审查前收集完整。 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 受理岗应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受理初审 受理岗对申请人的主体资质、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请不予受理: 1. 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不含20周岁),或在6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 2.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固定住所证明。 3. 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超出服务范围。 4. 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5. 经营时间不符合我行要求。 6.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 申请人家庭劳动力人数少于2人。 8. 无具体贷款用途或贷款用途不符合我行贷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务调查 对于通过初审,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授信要求的,一级支行应安排主辅共两名调查人员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开展实地调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对调查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原则上必须由从事经营性贷款调查工作满1年以上的信贷员担任主调,也可由产品经理或信贷部经理担任。 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授权查询征信系统,并打印借款人和保证人征信报告;按照我行相关征信管理制度,直接拒绝信用状况不佳客户的申请;根据受理时客户介绍的经营情况,了解相关行业信息、经营周期、单位价格、收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 实地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借款人的种养历史和经验,有无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经营能力,借款人所处地区是否是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频发地区,借款人是否制定了对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的控制预案和防范措施,是否有合格的环保、食品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根据历史经营记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有效抗御一轮自然灾害或疫情冲击的能力。 (二) 借款人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评价借款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预判能力,关注农产品价格波动,关注客户是否通过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增强议价谈判能力,是否有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是否通过签订订单或收购协议防范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经营行应视管理需要根据未来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 (三) 借款人承包土地或林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否签署规范的承包协议,承包期限是否能够满足经营需要,测算未来承包费用的增长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 (四) 借款人家庭稳定性分析,包括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成员就业情况,家庭关系和感情稳定性,有无重大家庭内部矛盾、重大变故或对外纠纷等。 (五) 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分析,并将其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判断客户的经营实力及风险程度。对于家庭农场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模式的,应关注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关系,防范关联授信风险。 (六) 借款人品质分析,要通过外围走访了解借款人的人品口碑,是否有吸毒、嗜赌、涉及高利贷等不良嗜好或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查询征信记录(无历史征信记录的要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 (七) 担保方式分析,对于“三农”特色担保方式,要从担保合法合规性、担保手续完备性、担保价值评估合理性和价值稳定性、担保物贷后监管方案、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能力等角度判断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八) 影像信息 信贷员应将相机时间与调查时间设置一致,拍摄的影像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贷员(主调、辅调)与客户(或其配偶、合伙人)在调查现场(包括住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合影各一张(合影为当事人均在照片中出现即可),生产经营场所的影像资料应能体现出客户及其雇员工作的情况及经营场所临近的建筑物等。 2. 存货(包括主要生产原材料、产成品或商品)、机器设备照片一张;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应拍摄田地、农资、农机具等;对于从事养殖业的农户,则应拍摄养殖物、饲料等;对于特殊行业,如部分地区远离海岸的浅海养殖,经一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拍摄生产经营影像资料。 3. 对于客户可以提供的,能够证明其经营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如订购单、采购合同、报价单、日记账等,应拍摄3-5张影像资料留存,包括资料汇总影像以及微距拍摄的账务明细;客户无法提供或客户同意提供纸质材料的,则无需拍摄。 4. 对于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应拍摄影像留存。 (九) 担保物的调查 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物应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通过面谈及其他渠道了解抵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并留存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 (十) 保证人的调查。 信贷员应向申请人和保证人分别询问其关系历史、保证人对于申请人的评价、保证人与申请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等。 对于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人群的,可通过非现场调查方式向其工作单位核实保证人的身份真实性、工作单位和劳务关系的真实性,验证保证人收入状况的合理性。 对于保证人为微小企业主或者有稳定收入的村民的,应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其联系方式、收入水平、资产状况、居住场所等进行验证。 对于种植、养殖等进销货数据无法通过进销货单据获得的,可以通过客户经营单位产品的数量、能产率、损耗率等指标,并结合客户自身情况进行合理测算,但应当标明数据来源,包括客户口述信息,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合理。 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应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进行评级,并出具《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调查报告》(见附件3),辅助调查人进行复核,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及调查意见负责。第三十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评级 申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通过一级支行三农金融业务部门的评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用评级分为 AAA、AA、A、BBB、BB 等5个等级。 信贷员应根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资质、风险情况和业务前景等情况进行评级,并填写《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评级表》(附件5)。原则上我行只准入 BBB 级(含 BBB 级)以上的客户。评级标准如下: 1. 评级为 AAA 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得分在90(含90)分以上。 2. 评级为 AA 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得分在80(含80)至90分。 3. 评级为 A 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得分在70(含70)至80分。 4. 评级为 BBB 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得分在60(含60)至70分。 5. 评级为 BB 级及以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得分在60分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借款人应直接评定为禁入,已经获得的评级须撤销: 1. 属于未开展真实经营活动、套取补贴等“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2. 提供虚假资料; 3. 经营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限制性行业; 4. 拒不配合监督与信贷管理; 5.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6. 被有关部门处罚,取消经营权限的; 7. 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 8. 邮储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利因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级别: 1. 经营困难或财务明显恶化; 2. 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 3. 主要经营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查 调查人员完成调查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岗进行业务审查。审查岗应对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电话就业务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申请人等关联方进行核实。 审查要点侧重于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贷种选择是否正确;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合规;调查报告关键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授信额度测算是否准确,关键数据是否进行了交叉验证,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按规定实地调查,管户信贷员与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授信额度是否与担保方式匹配,担保方式是否覆盖贷款风险。 审查完成后,审查岗须在《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明确授信金额、授信方式、额度有效期等内容,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第三十二条 授信审批 审批人员应详细阅读贷款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生产经营模式、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贷款发放的安全性作出判断;对贷款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对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金额、授信方式、额度有效期、单笔贷款 长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独立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额度审批权限与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按照授权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担保条件落实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的抵(质)押担保措施,应由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负责落实,没有一级支行的,由二级分行指定相应职能人员负责,并在信贷系统担保落实条件中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 一级支行应做好重要权证、文档材料和凭证手续的存档工作,按照《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2〕422号)进行操作。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 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与邮储银行面签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版本可依据《关于印发新版小额贷款业务合同文本的通知》(邮银发〔2013〕1144号)进行选择,务必将合同名称中 “小额贷款”变更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保证交易结构正确、无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额度支用 借款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行办理额度支用申请。借款人须填写《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额度借款支用单》(见附件4),提出本次支取金额、期限、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还款方式。支用审批由二级分行审批岗或二级分行派驻至一级支行的独立审批人审批。 首次支用距支用审批通过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非首次支用距支用审批通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采取双人现场调查方式开展上门调查及支用审批工作: 1. 距离上次现场调查超过3个月; 2. 存在影响我行贷款安全不利变化的; 3. 超过规定时间未支用贷款的。 第三十八条 支用审批权限与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方式,按照授权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 在完成担保条件落实,签署合同、借据等手续后,放款岗应审核相关凭证,操作贷款发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的发放仅通过转账的方式,即邮储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邮储银行开立的、约定用来发放及偿还贷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条 支付管理 一级支行要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第2号)执行,落实受托支付,要求客户提供交易资料和凭证。 第四十一条 贷款偿还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可以采取到期偿还和提前偿还两种方式,采用账户扣款的方式进行还款。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前将本期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还款指定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执行批量扣款。提前偿还须由借款人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原则上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金运用管理 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主要结算账户,我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必要措施对其进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额度贷后管理 额度贷后管理按照《x银行小额循环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邮银业〔x〕75号)执行,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级年审,评级年审和额度年审可同时进行,对于评级年审低于60分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不再发放新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逐步压缩退出。 第四十四条 风险监控 一级支行三农金融业务部门应负责对通过授信评级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进行风险监控,至少每半年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分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银行账户、关键操作人员、业务运营环境、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变化情况的风险预警信号,并完成《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风险监控情况表》(见附件 6)。监控内容包括: (一) 外部风险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所属农业产品价格波动或与相关行业景气情况出现较大的变化;发生区域性政治/经济重大不利事项;国家出台了不利的法规政策等。 (二)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借款人情况 有赌博、涉毒、品质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或出现重大经济、法律问题。 (三) 经营、财务、投资状况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存货、盈利情况,主要产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生产资料权属变动情况(土地租赁终止等)、生产模式变动情况,出售变卖核心资产(如高价值牲畜、农业机械等)。分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对其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重点分析其现金流状况。 确认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主动防范、控制和缓释风险,根据担保能力变化情况降低授信额度;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其授信资格,并尽快收回结余贷款。 第四十五条 贷后检查 主要由信贷员负责具体的贷后检查工作;贷后管理岗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整体情况,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贷后检查和日常贷后检查。 首次贷后检查应在放款30个工作日内,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账户分析、凭证资料等多种手段确保贷款资金流向符合贷款用途,并留存资金交易资料和凭证;日常贷后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进行电话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着重了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交易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与持续经营情况等,防范市场与信用风险。 贷后检查工作应登记《x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贷后检查 记录表》(单式7),便于统计总体检查情况。 第七章 逾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级支行对已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不良贷款应积极采取各种防范、保护、追偿措施,努力减少贷款损失;应及时向一级分行/ 二级分行汇报贷款风险情况及采取的风险处置方案。 第四十七条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连带保证、抵押、质押或组合担保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追索其连带清偿责任。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贷款的,视同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在达到移交标准后,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资产保全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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