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审慎经营,强化合规守法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真实性核查,是指尽职调查相关岗位人员对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核实措施和行为,为信用业务决策、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
第三条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尽职调查中心、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可区分不同客户、业务特点及客户配合情况等,分析影响还款的关键风险点,确定核查内容。
第四条 核查方法分为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包括实地考察、原件查验等方式。实地考察主要包括客户及关联人调查、利害关系人访谈、客户(项目)、抵质押物等调查。原件核对要求应对取得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现场核查原则上应由客户经理及尽职调查人员双人完成,核查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尽量获取查询回执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二)非现场核查可采用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其中信息系统查询主要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行内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并按规定对网上查询信息进行屏拷或打印。
第五条 真实性核查遵循“职责加强、重点突出、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原则。
(一)职责加强。真实性核查贯穿信用业务授信前调查全流程,专业尽职调查人员重在把握关键风险点真实性核查,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职责全面落实真实性调查工作,不应因尽职调查人员参与真实性核查而弱化或减少相关工作要求。
(二)重点突出。专业尽职调查人员无需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内容开展面面俱到的核查,应把握核查要领,分析影响企业还款关键风险点,确定核查内容,选择合适、有效的核查方法、核查动作,强化关键风险点的真实性识别。
(三)依据充分。真实性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搜集各类对真实性判断具有价值的佐证资料和信息,作为信贷准入及审批的客观依据。
(四)结论明确。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完成真实性核查后应当清晰全面提出核查结论,对于存在疑点的事项应充分揭示,为后续环节信贷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真实性核查基本制度,负责对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行条线风险管理部、条线专业风险窗口负责制定和细化本条线、本专业业务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相关规定;负责对本条线相关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分行尽职调查中心负责执行落实总、分行真实性核查相关规定,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制定分行辖内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相关政策、制度、指引、流程等实施细则;负责对经营机构、团队与客户经理的真实性核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后评价;负责安排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参与对规定范围内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发表独立的验证和评价意见。
第十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客户信息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 客户信息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环节,通过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掌握客户基本经营管理情况,重点防范借款人以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表面满足本行信贷准入标准,套取本行信贷资金。主要采用现场原件查验、信息系统查询、现场核查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主体资格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是否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对于进出口企业,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确认借款人是否在外管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出口名录内。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信息核查。
(一)营业执照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
旧版:对于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的,判断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年检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超范围经营;注册资金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等。
新版:对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过登陆借款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判断借款人是否在营业期限内,注册资金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等。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借款人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
(三)经营许可证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借款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查询相关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原件一致;相关信息与营业执照等材料是否一致;借款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批准文件;是否超过经营许可批准的期限,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姓名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身份证明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身份证明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内容是否与其办理的信用业务一致;是否超过授权期限等。
(六)税务登记证明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所在地国税、地税等网站查询公布的欠税名单以及纳税信誉A 级企业名单等。
核查动作:判断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
(七)验资报告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与公司章程、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比对。
核查动作:
旧版:判断验资报告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验资报告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资本数量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验资报告是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印章;验资报告的附件是否包括已经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报告内容是否与公司章程、公司公告相关内容一致。
新版:判断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内容是否与公示信息一致。
(八)公司章程核查
核查方法:公司章程比对。
核查动作:判断章程中是否有影响银行信用业务的特殊约定;申请人与交易对手(或受托支付单位)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注册资金、出资人等曾发生过重大变化的,取得变更前的章程并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记录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
(一)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查询当前和历史信用业务余额、期限、分类、对外担保、逾期垫款情况等各项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开展核查。
(二)通过本行风险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在本行违约记录及预警信息。
(三)通过本行相关管理系统了解客户在本行的开户情况以及其在本行账户中与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个人)的资金往来状况。
(四)对于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查询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五)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渠道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负面信息;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客户是否存在重大纠纷事项。
(六)对于进出口企业,通过外管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税务局网站、海关网站以及媒体披露等渠道,核查其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处罚记录,是否被列入外部监管部门黑名单。
第十五条 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核查。
核查方法:现场核查;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
(一)通过走访营业执照注册的营业场所,判断是否为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二)通过查验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委托经营合同等,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满足基本生产经营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主资信情况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通过本行征信系统、预警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查询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情况,了解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信息等,核查其信用情况。
(二)可通过走访企业所在商圈、市场或所居住街道、社区,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个人口碑、生活习惯等,核查是否存在赌博、吸毒、赖账等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关联关系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参考客户提供的集团组织结构图,对照公司章程、集团成员公司审计报告和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并与客户信息核对,确定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图;核实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情况。
(二)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如有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三)通过登陆本行征信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运用其关联信息查询功能,核实借款人关联关系。
(四)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科目附注中相关投资明细,判断其长期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是否为同一企业,核实其关联关系。
(五)通过查阅借款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频繁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有可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前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并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六)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等财务、账务信息,判断企业与其他企业是否有大额或较为密集的资金往来,如有应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第四章 财务报告真实性核查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通过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形式核查,报表间勾稽关系、主要科目等事项的实质性内容核查,以及与历史数据的比对,了解客户真实财务情况,判断客户是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主要采用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信息系统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核查。
核查方法:对近几年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进行比对。
核查动作:通过对前后报表中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关键数据指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最新报表的数据明显优于历史数据,进一步核查客户是否存在编制多套报表套取贷款的情况。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核查。
对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验资报告、有关资格证书等原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应要求客户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的应说明原因。客户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对不同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比对。
(一)审计报告形式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
1、判断审计报告中公司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是否已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是否签署报告日期;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报告的骑缝章是否清晰无误;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报告结论是否明确。如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在不同的省、市,应要求企业作出合理解释。
2、向会计师事务所征询审计报告是否由其真实出具。
(二)会计报表及附注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会计报表及附注是否有报表编制单位盖章;是否有报表编制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核查。
核查方法:核对财务报表主表与明细表的勾稽关系,关注审计报告前后的一致性、连贯性;必要时应到现场做进一步核查。
核查动作: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的本年增加额。
(二)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额+在建工程增加额+无形资产(土地)增加额≤长期负债增加额+所有者权益增加额+折旧增加额;反之,存在资金期限错配(短贷长用)情况,应分析其错配资金的合理性。
(三)利润表:营业收入净额-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票据)增加额+预收账款增加额=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成本-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票据)增加额+预付账款增加额=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付出的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主要科目核查。
核查的会计报表科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以及预提费用、银行贷款、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管理和销售费用等
(一)固定资产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
核查动作:
1、土地房屋:通过查验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判断产权是否为企业所属,是否有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2、机器、设备:通过查验机器、设备相关单据,判断其使用年限情况;是否存在需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
(二)折旧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
核查动作:判断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并已入账。
(三)应收账款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取得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判断应收账款质量。
核查动作:通过企业间业务往来、历史回款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有回收问题的应收账款,是否提取足额准备;通过掌握回款周期,对于企业回款周期较长的,判断是否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可供周转。
(四)其他应收款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取得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判断其他应收款质量。
核查动作:通过其他应收款明细内容及实际回收情况,判断是否提取足额准备;对应列入费用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做出转入损益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具有投资性质的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回收期限预判未来流动性。
(五)存货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对存货量较大的企业可进行现场选样盘点。
核查动作:通过存货清单、账龄分析表(如有),判断存货的计算方法是否合适、存货周转天数是否合理;对于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是否提取足额准备;是否存在虚增或调减存货的情况。
(六)银行存款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对小企业客户的银行存款可增加对主要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等个人存款账户的核查。
核查动作:通过存款明细表和银行存款差异调节表内容,了解借款人资金情况和重大差异调节内容;判断存单是否存在质押的情况。
(七)应付账款及预提费用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
核查动作: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相关内容,判断应付账款周转天数是否合理;供应商分布情况是否与借款人实际交易情况相符。
(八)银行贷款
核查方法:合同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贷款明细表中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信息是否与贷款合同条款相符。
(九)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
核查动作:
1、判断近几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走势是否合理;是否出现较大波动,波动原因是否合理;最新数据出现明显上升的,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关键财务数据、或与关联企业虚增交易的情况。
2、通过企业增值税发票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真实性。
3、通过税务部门核实销售收入真实性。
(十)管理和销售费用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指标分析。
核查动作:通过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判断管理费用的走势与变化情况是否合理;了解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要事项核查。
(一)或有负债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电话咨询、发函询证;查询印章使用记录。
核查动作:
1、重点关注企业对外担保事项、金额及期限;是否存在重大法律诉讼、违约、纠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或有负债可能产生损失给予赔偿的承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大幅上升的情况;是否存在因过度担保导致或有负债较高等情况。
2、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可通过登陆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公司公告或审计后财务报告,核实其或有负债情况。
3、借款人为非上市公司的,可向借款人的上下游企业、合作银行及关联公司进一步核实其或有负债情况。
4、有必要时可通过获取借款人近年来企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搜集借款人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线索。
(二)结算日后事项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有关事项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是否载明重大结算日后事项;结算日后事项是否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章 交易背景真实性核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背景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环节,通过对交易合同、发票基本信息、历史交易记录、交易货物等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判断客户所申请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重点防范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手段虚构交易行为,骗取本行贷款。主要采用现场核查、原件查验和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合同真实性核查。
(一)合同订立核查
核查方法:实地走访上下游单位;向交易方电话核实;登陆政府或企业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
1、通过走访交易方的生产经营场所,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满足企业基本生产经营的厂房、生产设备等。
2、可通过查询交易记录、交易信息,判断借款人与交易方是否建立合作关系,是否存在短时期内密集交易的情况,以及是否已订立与信贷申请对应的交易合同。
(二)合同要素核查
核查方法:分析合同要素的逻辑关系;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以下合同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和行业惯例:商品交易合同的服务范围、期限、合同生效时间、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质量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交易对手等。
(三)合同订立及合同要素的合理性核查
核查方法:交易相关单据查验。
核查动作:客户提供的贸易背景证明材料是否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匹配,并具有合理性。
1、通过查验运费单据、保险单据或第三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借款人在运输费用、保险支出等其他费用性支出与交易合同是否匹配。
2、可通过审核上下游合同,验证购买产品、提供服务的具体付款方式和时间,核查多个合同之间在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上是否相匹配;了解交易对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第二十六条 发票真实性核查。
核查方法:发票原件查验;登陆税务部门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
(一)判断借款人提供的发票原件是否密码刮开、印章清晰;票号、流水号及密码区等要素是否清晰、完整;销货方名称、销货方专用章中企业名称与商务合同中企业名称是否一致;销售货物名称、单价、总价信息是否存在涂改,内容与交易合同是否一致。
(二)登陆相关税务部门网站或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查验发票状态是否显示为“上述发票不存在”。有必要的应到税务局进行现场查询。
(三)为防范客户使用已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发票重复融资,在核对完发票原件后,可将已办理融资业务发票的要素登记台帐并将发票复印留存。
(四)对客户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留存,具备条件的应在客户向本行提交发票一个月后由相关岗位人员再次登陆税务部门网站对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复核,查验发票状态是否显示为“填用作废”。
第二十七条 交易货物核查。
核查方法: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通过走访仓库确认交易货品是否存在,并与出入库、货运、质检单据所列信息(交易主体、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等)核对是否一致。
(二)可通过聘请物流监理、电话询问物流公司等方式对货物状态进行监控。
(三)可通过不定期走访反复确认交易货品情况,判断是否出现数量减少、实物不符等可疑变化。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历史交易情况核查
核查方法:交易记录查验;与外部机构资料比对。
核查动作:
(一)通过抽查借款人的历史交易单据,核实借款人历史交易情况,对借款人下一阶段的交易做出符合逻辑的预测和判断。
(二)通过分析借款人与上下游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判断交易链条是否顺畅,该笔信用业务的贸易背景是否在此交易链条上;对于交易对手单一、交易频繁的,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构贸易链的情况。
(三)对于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的,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判断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通过监控资金流向、查验交易单据等方式核实合同执行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经营与财务匹配性核查。
核查方法:借款人财务数据与银行、海关信息比对。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资产规模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银行账户回款情况、海关进出口数据与财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交易合同的金额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第六章 项目信息真实性核查
第三十条 项目信息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通过对固定资产项目的立项背景、资本金情况、项目进度等事项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判断项目以及项目建设期内资金投放是否真实。重点防范借款人通过虚假投资项目和项目证明文件、虚假资本金等恶意套取本行资金。主要采用现场核查、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材料真实性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各级部委网站进行项目查询;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项目批复文件是否真实;批复重要细节与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存在出入;项目本身能否落实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一)立项材料真实性核查
1、发改委立项材料
通过登陆所在地发改委网站,核查项目的批复方式是否合规(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类);核查批复机构的权限和管理范围,是否存在超权限批复的情况。
2、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材料
通过查验原件或登陆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核查项目是否取得项目有权审批部门批复;各类批复要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土地、环保等要件材料真实性核查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判断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坐落、地类、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终止日期等信息与土地登记机构信息及其他材料是否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复
判断批复文号、批复内容、批复日期和批复机关等信息是否准确。
3、《资质证书》等经营许可
判断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中的营业执照号码与企业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资质证书、许可证是否超过期限;是否有通过年检的标识(暂定资质除外)。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判断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宗地面积表中信息与其他资料是否一致。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判断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所在地政府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审批情况以及告知事项等与其他材料是否一致。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判断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及备注事项等信息是否准确。
7、《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适用房地产企业)
判断编号、发证机关、日期和项目名称等信息是否准确。
8、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议意见
通过登陆所在地交通委员会网站,判断批复意见是否真实,批复文号、批复内容、批复日期和批复机关等信息是否准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真实性核查。
(一)项目资本金比例核查
核查方法:查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企业财务报表等。
核查动作:
1、判断客户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实收资本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
2、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二)项目资本金投入核查
核查方法:收集并审核验资报告或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1、通过调阅存放资金账户的相关会计凭证、查看原始凭证,判断是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2、判断项目资本金是否分期、足额到位,是否存在假出资情况;
3、以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增资的,通过调阅权属文件或现场核查,判断其是否为借款人所有。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核查
核查方法:监控账户资金流向;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1、判断资本金用途、支出时间及资金去向是否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进程相吻合;
2、对于本行贷款介入前项目已支付资本金的,通过调阅借款人资金使用流水,判断资金去向是否与项目建设相符;
3、判断项目建设是否与合同履行进度匹配,项目实际进度是否与已投资额匹配,是否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度付款。
第七章 风险缓释措施真实性核查
第三十三条 风险缓释措施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环节,通过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判断担保措施是否真实、充足和有效,重点防范借款人通过不符合条件的担保获取本行融资,以及担保存在瑕疵导致风险缓释能力不足。主要采用现场核查和原件查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抵质押人主体资格核查。
核查方法:对押品权属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原件查验,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抵押(出质)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为押品的合法所有人,是否具有抵(质)押品的完全处分权。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抵押(出质)人的,是否需要出具由公司或企业章程确定的担保事宜,比如有权决议机构是否需要出具关于同意提供抵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押品,财产的全体共有人是否需要出具真实有效的同意抵质押文件。
(四)抵质押须经批准的,是否具有国家有权机关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核查。
核查方法:抵质押登记信息查询;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查验;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对于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是否一并设定抵押。
(二)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设立抵质押的,押品是否为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三)对于以海关监管的货物抵押的,是否已获得海关许可。
(四)押品的实际情况是否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
第三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核查。
核查方法:抵质押登记信息查询;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查验;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
(一)押品上是否设有优先于本行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税收优先权、他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等情况)。
(二)押品是否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缴清土地出让金。
(四)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可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判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是否存在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借款人是否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五)押品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押品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根据不同押品的具体接受标准开展核查,具体标准可参照本行押品管理相关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保证人核查。
(一)保证人资格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和方法可比照“客户基本信息核查”要求执行。担保单位法律性文书(如担保意向书)应双人见证有权签字人面签。
(一)保证人关联关系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人员、财务等方面关联关系,纵向查询企业集团关系树中成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情况,横向查询企业的上下游等经营关联方情况;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是否存在交叉重合。具体方式可比照“企业关联关系核查”要求执行。
(三)异地保证人的真实性核查
核查方法:行内信息共享;电话核实。
核查动作:可通过与保证人所在地本行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核实保证人是否存在不利于本行债权实现的重大风险事项等情况。境外主体作为保证人的,判断其所在国或注册国是否设有外汇管制;其在履行债务时,是否可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四)专业担保机构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查询;查验担保机构财务报表、代偿记录等信息;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通过了解担保机构总担保规模,判断是否存在过度担保情况;核查其自有资金运作情况是否存在高风险投资;是否存在串通或协助借款人伪造贷款申请材料,套取银行资金额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订,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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