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待岗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提高待岗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待岗人员的确定及待岗情形
第二条 凡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落聘暂时没有岗位或因个人在工作中违规违纪被组织作出待岗处理的员工,均为待岗人员。
第三条 待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由于业务水平低、操作技能差等原因,不适合岗位工作;
二、由于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落聘暂时没有岗位;
三、因违规违纪等情况被组织作出待岗处理的;
四、因其他情形待岗的。
第三章 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对待岗人员实行总行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以员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
第五条 待岗人员原则上待岗时间最长为3个月,培训学习1个月,协调岗位2个月。待岗人员协调岗位期间可在主要业务岗位或综合岗位协助在岗人员工作,学习业务技能,以提高业务素质。
第六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系统内人力资源调配,用人单位和落聘人员双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总行也可根据系统内空岗情况和待岗人员的现实表现,实行择优推荐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要服从本单位的管理,遵章守纪,服从分配,接受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如打扫卫生、门卫、揽存、收息、收贷、盘活不良资产等工作。
第八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苦练业务技能,同时应积极参加单位或总行安排的学习和培训,获得相应资格,为再次上岗创造条件。
第九条 总行和待岗人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待岗人员待岗原因有针对性进行管理和考核。
由于业务水平低、操作技能差等原因不胜任工作的要加强待岗人员业务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尽快使其达到岗位要求。如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视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违规违纪等受到总行待岗处理的人员,不脱离原岗位工作,员工所在单位要重点考察其行为及思想转变情况,考察期满无不良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评价意见报总行研究,经总行批准后正式上岗。
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可申请调离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总行和用人单位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按《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对本行或单位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或为保护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待岗人员所在党委可依据具体情况报请总行批准上岗。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有违章、违纪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