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170号,xx年8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行辖内银团贷款业务,防范辖内银团资产业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zz]8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并依照本行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条 银团贷款的发放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符合国家或地方经济发展计划的能源、信息、交通、高科技、机电设备及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银团贷款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本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参加各银团贷款,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本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发起的银团贷款业务在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我行各县域支行及嘉兴分行均可担任牵头行。其中xx市区范围内,牵头行原则上由总行营业部担任,但经总行特别授权,市区其他一级支行也可担任。
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或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但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在银团贷款项目的运作中,本行应积极谨慎地争取担任银团代理行,当本行作为唯一的银团牵头行时,原则上应同时担任该银团的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同时又经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成为代理行的我行各分支行(部)须经总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兼任代理行,履行代理行职责。
我行各分支行(部)经总行审批通过后,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我行各分支行(部)经总行审批通过后,均可担任参加行。
第十一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本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
(一)大型集体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十二条 本行单独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我行各分支行(部)牵头参加银团贷款的,应向总行公司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公司部批复同意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授信材料报授信部审批,获批后可参加相关银团贷款。各分支行(部)向总行公司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委托书(我行作为参加行的提交参团邀请函);
(二)贷款信息备忘录;
(三)贷款条件清单;
(四)各分支行(部)参团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第三章 职责分工
本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时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总行公司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本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牵头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计财部、会计部、授信部、风管部、法规部、科技部、经办行;
(三)牵头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牵头根据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函,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贷款合同;
(五)代表银团聘请银团顾问,由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并根据计财部、会计部、授信部、风管部、法规部、经办行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
(六)负责银团贷款合同或银团贷款协议的印刷、校对、装订;
(七)牵头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计财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协助代理行按合同约定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三)参与会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完善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处理流程;
(二)负责银团贷款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指导和督办各分支机购进行账务处理;
(三)负责协助制定银团贷款涉及柜面的操作流程;
(四)参与会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授信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按照本行现行的贷款评审办法及审议、审批程序,向总行审贷会提交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出具结果意见书;
(三)参与会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风管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对银团贷款涉及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三)参与会商银团贷款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法规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协助业务部门聘请银团顾问、草拟银团贷款合同、审查修改银团贷款协议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负责审查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协议的合规合法性;
(四)对银团贷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含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科技部职责
负责为银团贷款和代理行的资金结算和贷款账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技术上确保银团贷款正常发放和利息及本金收回。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职责
(一)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xx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代理行的职责。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银团贷款评审报告;
(二)负责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向潜在参加行推荐;
(三)负责制定银团贷款时间进度表;
(四)负责核查审批银团贷款评审报告,按业务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五)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七)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至协议指定账户;
(八)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将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九)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并形成调查报告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一)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十二)银团贷款到期,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十三)负责银团贷款授信调整方案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行作为参加行时,由经办行履行参加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银团贷款,应向本行提交《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借款人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牵头行的,可不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业务审批
本行经办行根据借款人提交的《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向借款人发送《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建议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银团筹组及签约
借款人确定由本行任牵头行后,向本行出具《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委托书》(见附件3),取得委托书并认可后,本行向借款人发送《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委托书复函》(见附件4),同时发起和筹组银团并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本行经办行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及《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信息备忘录》(见附件5)。
拟定银团邀请名单,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同时拟定《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筹组时间表》(见附件6)。
确定银团邀请名单,根据银团邀请名单发放《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邀请函》(见附件7)。
经办行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并进行核查签署后,上报总行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同xx银行信贷审批流程。
确定参加行名单后,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聘请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合同》(见附件8),报送银团贷款合同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与合规部。经法律与合规部审查通过后,与银团贷款相关方签订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本行提交《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款通知书》(见附件9),本行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参加行发出《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放款通知书》(见附件10),各成员行按《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合同》的规定,将款项划至该资金管理账户,由本行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后监控
贷款发放后,本行应对信贷资产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动态变化,对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报告,并填写有关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付息
本行应在付息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发放《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利息支付通知书》(见附件11),将借款人关于全部银团贷款在该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同时将银团和每一贷款人在本息期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各参加行,便于各参加行与自身账目核对,参加行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反馈本行。
第二十九条 还款
本行应按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放《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还款通知书》(见附件12),借款人在到期前将款项汇入本行指定账户,再由本行按实际放款额度分配给各贷款人。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本行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并按逾期贷款处理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本行提交《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见附件13),本行做出是否同意提前还款意见,向借款人发送《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前还款回复书》(见附件14),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本行提交《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展期申请书》(见附件15),并提交担保人(如有)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本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方式,本行在做出是否同意展期申请后向借款人发送《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展期回复书》(见附件16)。同意展期的,在借款人清偿任何所欠贷款利息后,与各参加行签订展期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可适当参与其他银行牵头安排的银团贷款。本行作为参加行时,应按照银团牵头行发来的邀请和提供的有关借款人资料,经过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回复牵头行。然后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编写银团贷款评审报告,进行审批,上报总行后确定参贷份额。随后,按照牵头行或代理行的通知参加贷款签约和划付提款资金。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应按照代理协议负责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的银团贷款使用情况,落实各项措施,跟踪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动态变化,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成员行关于银团贷款项目的咨询与核查。
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由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应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其他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合同中订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书》
2.《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建议书》
3.《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委托书》
4.《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委托书复函》
5.《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信息备忘录》
6.《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筹组时间表》
7.《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邀请函》
8.《xx银行银团贷款合同基本内容及说明》
9.《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款通知书》
10.《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放款通知书》
11.《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利息支付通知书》
12.《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还款通知书》
13.《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
14.《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提前还款回复书》
15.《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展期申请书》
16.《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展期回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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