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xx总发〔xx〕132号,xx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下称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 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并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含)以上;
(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三)注册评估师(含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下同)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四)近2年的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拥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制度;
(八)无不良执业记录;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
第六条 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采用年初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一般在每年的年初集中批量审批。由各相关分支行、授信管理部填报准入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介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原则上需在每年银行业协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各县域支行、外地分行如没有银行业协会推荐评估机构名单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评估机构。
第八条 准入资格审批机构为总行贷审会。
第九条 授信管理部根据市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根据评估机构的规模、资质、服务质量、口碑等择优筛选。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包括:
(一)评估机构的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出资人、注册评估师人数、业务范围、近几年的年业务情况、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被其他银行投诉、起诉等不良行为等情况;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及其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师印鉴卡;
(四)近2年的财务报表;
(五)3个评估报告实例;
(六)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
(七)拟采取的评估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授信管理部对拟申请准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资料审查出具意见后提交贷审会,贷审会评议通过并经行长审批同意后,评估机构进入我行的名单库。根据贷审会评审决议由总行授信部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机构的选用
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建立xx银行评估机构名单库,取得xx银行准入资格的评估机构,全部纳入名单库管理,总行授权授信管理部进行动态增减调整。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部信贷业务需评估机构参与评估价值时,借款主体需在我行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其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对于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的,我行需针对拟评估资产的种类,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从名单库中择优选取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被选用的评估机构,可以承接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章 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选用的评估机构所作评估事项,授信管理部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审查、审批、价值监控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检查。
第十六条 对我行名单库中选用的评估机构次年年初需对其上年评估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其评估质量、评估效率、收费标准、信用记录、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等等。
第十七条 我行对评估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年度评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中评估质量分为高、低;评估效率分为高、低;收费标准分为合理、不合理;信用记录分为好、差。在年度评价表中如发生项目2、6、7、8中任一项情形的,则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如项目3、4、5中有任二项情形的,则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年度评价由授信管理部汇总各分支行、部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价结果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发布通知动态调整评估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根据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如在我行的原名单库中的评估机构已被银行业协会取消推荐资格的,则相应的把该评估机构从我行的名单库中删除。如推荐的评估机构有新增加的,则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加该评估机构入我行的名单库,程序如准入资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已进入我行名单库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应给予特别关注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谨慎采信其评估数据:
(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股东、法定代表人、资质等发生变更的;
(二)客户规模与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数量、执业能力不相称的;
(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关系不协调,有可能对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被他人举报或被媒体等单位披露负面信息的;
(五)执业能力和行为被其他银行提出质疑的;
(六)我行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应与其终止合作关系,取消该机构的准入资格:
(一)评估机构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涉及法律诉讼,可能对其执业或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与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评估公允性的;
(四)授信管理部等部门评估检查认为存在较多问题的;
(五)我行对该评估机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将取消该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并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评估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
(一)不恪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或因工作失误出具重大遗漏内容评估报告的;
(二)以非法手段获取我行准入资格的;
(三)获取xx银行准入资格后,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xx银行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的;
(四)泄漏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与有关人员串通,损害xx银行合法权益的;
(六)受到有关单位刑事处罚、行政外罚的;
(七)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出现第二十二、三条情形之一的,各分支行、部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授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将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退出信息仅供xx银行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xx银行工作人员与评估机构串通,损害xx银行合法权益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xx银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附件:1.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准入资格审批表(略)
2.评估机构承诺书(略)
3.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年度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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