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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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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保贴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本行承诺在核定的贴现额度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业务。电子商票持票人持本行保贴的电子商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单方授信额度,即可获得贴现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包括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授信和保贴额度项

2、下电子商票贴现两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 (一) 电子商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商票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 承兑人,即保贴额度申请人,是指在电子商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三)持票人,是指电子商票的收款人和贴现申请人。 (四) 商票保贴额度,是指本行承诺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承兑人承兑的电子商票在一定额度内予以保证贴现的融资授信。商票保贴额度纳入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五) 主办行,是指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受理行,负责承兑人保贴额度的申请受理、申报、

3、使用、登记管理。 承兑人在xx区内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内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承兑人在xx区外的本行分支机构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在xx区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原则上只能选择主办行。 (六) 协办行,是指经主办行同意后可以办理电子商票贴现业务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市场营销工作,挖掘并培育业务所需的核心客户,并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备案。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推广、营销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贸易链金融核心客户的确认、审定工作。第七

4、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授信审批部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和部门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操作及核算需要,完善核心系统,实现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系统管理功能。 第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后评价和资产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文本,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三章 电子商票保贴额度 第十二条 办理条件。申请人(即电子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以下统称为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时,除需满足本

5、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承兑人为区域内行业龙头,有着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下游客户群体稳定; (二) 承兑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授信业务合作三年以上; (三) 在本行的内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四) 最近一年内未发生票据业务纠纷; (五)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现金流稳定; (六) 企业商业信用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无任何不合理拖欠的商业债务; (七)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及资料。办理电子商票保贴业务,承兑人需向本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需明确其中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申请额度。 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时,除提供常规评级

6、授信所需资料外,还需重点提供以下资料: (一) 承兑人近两年的开票量、承兑量、有无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史等资料; (二) 信用记录情况,是否在他行取得过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或办理过他行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加保类业务; (三) 承兑人应提供近两年来详实的销售额、采购额、销售增长情况、存货变化情况及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化情况等; (四) 承兑人在本行的结算记录情况,业务产品应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额度担保。电子商票保贴额度为本行的表内风险业务额度,承兑人需提供有效的、全覆盖的担保方案。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金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及多种方式组合担保。 第十五条 保证金。承兑人办理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均须在主

7、办行交存保证金。承兑人申请电子商票保贴额度时须明确保证金交存比例,并在保贴额度确定后,办理具体贴现业务前交存保证金,交存方式原则上为一次性趸交,趸交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保贴额度的百分之十。保贴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承兑人提出分次缴纳申请的,可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保贴额度的50%。在保贴额度有效期内办理的所有贴现业务未结清前,不得部分或全部支取。 第十六条 调查、审查和审批 (一) 主办行在受理承兑人综合授信额度及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申请后,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 主办行按照本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进行尽职调查、审慎评价的基础上,

8、确定承兑人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划分电子商票保贴额度及对应的担保方案。 (三) 主办行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有权部门进行业务审批,最终由有权部门审批核定承兑人的年度授信额度及电子汇票保贴额度。 第十七条 期限。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保贴额度可以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承兑人电子商票保贴额度确定后,主办行需与承兑人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贴额度、保证金趸交比例、担保方式等授信批复要求。 第十九条 额度管理。主办行是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牵头行,负责对电子商票保贴额度进行确认和管理,并通过建立“电子商票保贴额度台账”,对保贴额

9、度的使用和释放进行逐一登记。 第四章 电子商票贴现 第二十条 办理条件。承兑人在取得电子商票保贴额度后,持票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即可在主办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经主办行同意的,持票人也可在协办行办理贴现业务。 (一)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 最近两年内未与电子商票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发生商业纠纷,当前与电子商票出票人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三) 持票人与承兑人(出票人)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关系; (四)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料。持票人申请办理电子商票贴现,需向贴现业务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 持票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10、 (二) 持票人办理贴现后的资金用途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 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文本,以及基于贸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额度查询。本行在收到持票人的贴现申请后,应当查询承兑人的电子商票保贴额度。贴现业务在主办行办理的,主办行在查询并确认额度后填写保贴额度确认单;贴现业务在协办行办理的,协办行应向主办行查询保贴额度,主办行在查询并确认额度后向协办行出具保贴额度确认单。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主协办行在确认承兑人保贴额度后,开展贴现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工作,重点审核贴现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和持票人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持续性。

11、业务审查通过后,经办行按照本行授权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超过办理权限的报有权部门审批,有权部门审批通过后下发相应的业务批复,批复中应明确贴现金额、利率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贴息利率。电子商票贴现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如低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利率水平,需上报总行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协议签订。主办行根据贴现业务批复,与持票人签订贴现业务协议文本,并根据本行贴现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划转。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是电子商票保贴业务的牵头人和责任人,须按照本行有关信贷业务、票据及贴现该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电子商票保贴额度、保证金及其他担保的

12、安全性和有效性管理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办行应密切关注承兑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准确评估承兑人的偿付能力,加强对承兑人生产经营及票据兑付情况的监控,当承兑人偿付能力下降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授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协办行应协助主办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重点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资金往来、合同履约、生产经营情况等,做好对持票人的贷后监控。 第二十九条 商票保贴业务中因承兑人拒绝付款而造成贴现款项到期未能收回的,本行应立即停止对该承兑人办理电子商票保贴业务,并将此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审批部及风险管理部,同时向总行申请冻结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三十条 承兑人在拒付违约后,本行应及时向承兑人追索,保障本行资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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