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银行业务基本制度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体系4第三章业务流程4第四章业务收费6第五章业务文件6第六章风险防范与后续管理6第七章投行队伍人员管理7第八章业务考核8第九章附则8附件: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投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部室职责和行业相关业务惯例,特制定本制度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行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银租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非标准化债务融资业务,债务融资业务,银团贷款,资产转让等业务。第三条
2、投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管理。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投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全行投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推动、业务指导、产品开发、监督管理等职责。第五条 分支行负责投行业务的业务组织、客户营销、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等环节的工作。分支行可指定既设业务部门(或相关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并报备总行投资银行部。第六条 总行相关部室根据部室职责及各项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参与投行业务的开展及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七条 分支行要积极收集投行业务方面的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积极寻找、开发和把握业务机会,准确、及
3、时掌握业务需求,并将有关信息和营销情况及时反馈总行投资银行部。第八条 分支行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推荐或提供投行业务需求信息,应出具书面意见。具体内容以对应各项投行业务管理办法约定为准;如无约定,依照本行已发布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或行业惯例执行。第九条 续作投行业务时,分支行根据自身业务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批,并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实施。第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分支行对相关业务的申请,就项目开展、中止、续作及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审查,并上报授信审批委员会。第十一条 投行业务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包括担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4、经纪公司、财务公司、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范围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确定(总行相关部门已选定第三方机构的情况除外);第三方机构的选取按照相关投行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如暂无相关管理办法,则根据总行发布的相关机构准入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权限,总行投资银行部及分支行依照各项投行业务管理办法流程履行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涉及其他相关部室的,各部室应根据部室职责、业务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审批;超出部室权限的,按本行相关规定报批。第十三条 投行业务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文本应依照本行法律事务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投行业务经办部门(或经办分支行)、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拟
5、定的方案、流程等资料,以及各方往来的信函、资料、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等,应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代表本行对外签署相关合同或授权相关分支行对外签署相关合同。第十六条 投行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四章 业务收费第十七条 投行业务收费,是指根据提供的投资银行相关服务和产品对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收费原则为:质价相符、服务有效。第十八条 投行业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计财部。投行业务收入属于本行中间业务收入范畴,必须做到规范化服务和详尽的服务记录,投行业务收费管理按照行业相关业务收费惯例执行。第五章 业务文件第十九条 业务审批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交易结构、方案
6、、成本收益、交易各方基本信息概况、牵头经办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分管行领导审定意见等,可将立项申请书、项目简介、项目信息文件等作为业务审批书的附件。第二十条 相关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协议合同文本以具体投行业务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专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方案、项目进展情况、行业分析报告、第三方机构选择报告、相关估值文件、评级文件等。是否出具相关报告以所签订合同约定为准。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分支行应严格遵照相关投行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经办、审批流程办理;涉及行内相关部室及相关
7、业务管理控制的,应严格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分支行经办具体的投行业务,应尊重相关第三方机构意见,严格根据协议开展工作,不得承担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第二十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分支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本行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未经同意公布的业务信息、数据等。第二十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分支行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工作失职等行为,对本行造成损失或影响本行声誉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分支行要根据相关投行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涉及项目跟踪的,要做好跟踪服务及信息反馈工作。第二十七条
8、 经办行应指定人员负责投行业务,并明确投行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责任主体。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工作并将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管理,同时留存必要复印件备查。具体操作方式参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按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投行业务后续管理职责。第三十条 经办行办理投行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违规办理者参照xx银行信贷业务督导管理办法及xx银行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第七章 投行队伍人员管理第三十一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投行队伍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招聘、培训上岗、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
9、三十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投行队伍人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投行业务拟设岗位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级别调整等相关考核。第三十三条 从事投行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本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第八章 业务考核第三十四条 投行业务考核以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内控管理考核等。第三十五条 总行将根据xx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xx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对成功营销投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是本行开展投行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具体投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实际发布为准;如与本制度冲突的,以具体业务管理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