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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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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3月25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4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组织职责 5
第三章 实施条件 5
第四章 岗位设置 6
第五章 循环检查管理 6
第一节 检查方式 6
第二节 检查范围 7
第三节 差错处理和重大事项报告 7
第六章 权限管理 8
第七章 现金库款管理 8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
第九章 印章管理 9
第十章 自动柜员机(ATM)管理 9
第十一章 监控设施管理 9
第十二章 营业厅安全管理 9
第十三章 交接 10
第十四章 附则 10
附件: 10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综合业务的开展,提高本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严格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实行单人临柜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业务等综合业务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脱离综合柜员岗位半年以内的柜员申请上岗,可直接上岗;脱离综合柜员岗位半年以上(含)、有意从事柜员岗位的其他业务条线人员,需参加柜员上岗考试,成绩合格方能上岗(休产假的综合柜员除外)。
第一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负责综合柜员的归口管理和会计出纳业务条线的管理。
第五条 总行负责零售业务条线的管理。
第六条 总行负责对上岗、转岗综合柜员进行统计,定期组织综合柜员上岗考试。
第七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对综合柜员办公设备的硬件消防、报警设备、监控设施等进行管理。
第八条 分支行负责综合柜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九条 综合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能够熟练掌握银行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业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 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对客户和柜员柜面业务操作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录像回放要做到清楚、完整。
第十一条 综合柜员配备计算机终端及打印设备、点钞机、印章盒、凭证盒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二条 综合柜员单独管理本人尾箱。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分支行营业厅必须有不少于5名营业人员(不含营业部主任、会计主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岗、综合柜员岗。
(一) 管理岗:分为营业部主任岗和会计主管岗,管理岗不对外营业,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进行授权复核,保管大库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除外),负责分支行营业厅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 综合柜员岗: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操作权限。
第四章 循环检查管理
第一节 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全行临柜业务实行日间循环检查,将监督关口前移。
(一) 当班人员实行“推磨式”动态检查:柜员A检查柜员B,柜员B检查柜员C,柜员C检查柜员A;
(二)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双人值班的,相互交叉监督检查;
(三) 检查活动要求在监控有效范围内进行。
第二节 检查范围
第十五条 检查范围包括营业库款、重要空白凭证、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日间需复核业务、日终账务核对等。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柜员办理20万元(含)以上现金业务的,循环检查人员应核对其营业库款大数(到万元),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可随时抽查循环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长时间离柜(20分钟以上)或者离开营业厅,循环检查人员应核对其营业库款大数,并检查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是否落锁保管,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可随时抽查循环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营业终了,柜员核对本人的库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保证账实相符;循环检查人员根据业务清单核对当日业务,重点检查大额资金交易、挂失、解挂、止付、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信息维护、验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等业务,检查凭证要素、签章及授权签字情况。
第十九条 循环检查人员通过系统“交易勾对”、“钱箱勾对”、“现金尾箱查询”画面进行循环检查确认,保证当日账务处理无误;核对库款大数和重要空白凭证,双人封包落锁;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核实后入箱落锁,集中入库保管。
第三节 差错处理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柜员循环检查中发现差错,如为一般性差错,应及时整改;如为重大差错,应按照《银行重大会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权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分支行,其临柜柜员设置成综合柜员模式,每个柜员分别使用各自的尾箱。严格执行岗位间相互制约制度,严格控制岗位人员操作权限,加强柜员操作员号、密码管理。节假日要合理安排人员组合,执行相互制约原则,严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个综合柜员都有独立的操作员号和业务权限,并有相应的密码。柜员必须使用本人的操作员号办理业务,严禁使用他人操作员号办理业务。具体执行《银行综合业务权限管理办法》。
第六章 现金库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主任或指定专人根据本行业务需要匡算营业库款,做好集中出入库业务管理。综合柜员须做到库存现金与尾箱余额核对一致。现金库款管理具体执行《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岗人员和综合柜员要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做好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每日核对实际库存与账面余额,确保账实相符。不得代客户填写各种凭证。具体执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柜员有独立使用的一套对外营业会计印章以及印章盒,各种业务印章按使用人编列序号。营业期间柜员离柜,须将印章存放于印章盒内落锁管理;每日营业终了,分支行须将所有会计印章盒集中放于印章专用保管箱、落锁,入金库保管。具体执行《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九章 自动柜员机(ATM)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须严格按照《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对自动柜员机进行管理。
第十章 监控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场所必须安装有监控设施,营业期间必须开启监控设施,原则上一个柜台一个探头,能对客户和柜员柜面业务操作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录像。录像效果要清晰,要求能够看清现金面额。柜员必须在有效监控下进行款包的开封和业务处理。监控设施操作具体执行《银行安防设施与枪支管理办法》、《银行营业场所服务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营业厅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营业厅工作人员进入营业厅,特殊情况须经分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并登记《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簿》。
第二十九条 总行相关人员进入营业厅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或工作证及安全保卫部出具的介绍信,并登记《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簿》。
第三十条 遇有公安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到分支行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持工作证、检查介绍信以及安全保卫部开具的介绍信,分支行核对无误后,在主管行长、营业部主任或保卫负责人陪同下,登记《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簿》后方可进入。证件、手续不全者禁止入内。
第十二章 交接
第三十一条 凡是涉及到岗位人员变动或临时离岗,都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作好记录,交接双方签名或签章以明确责任,做到交接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具体执行《银行会计业务交接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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