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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络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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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贷款原则及分类 5 第四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7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网络贷款管理,有效控制网络贷款风险,进一步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网络贷款的专业化、标准化操作水平,实现网络贷款经营的规模效益,促进网络贷款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渠道向本行申请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从事网络贷款的本行人员应掌握本行相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职责: (一) 负责网络贷款的归口管理; (二) 负责网络贷款业务的审批; (三) 负责网络贷款的产品开发、业务指导、数据统计与分析; (四) 负责网络贷款权限内的备案、出账; (五) 负责网络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行远程银行部负责配合做好客户电话回访和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经办行和相关业务部门预警信息的统计、汇总和监督。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网络贷款相关法律事务的审查,协助分支机构法律诉讼、不良资产清收等工作。 第八条 总行负责经办行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经办行”)职责: (一) 负责分配至本机构的网络贷款的办理;并就本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客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出合理意见; (二) 负责网络贷款的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以及落实贷款条件、放款、开展贷款售后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 根据本行要求统计业务数据,必要时进行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四) 本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贷款原则及分类 第十条 贷款原则。 (一) 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并坚持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 信贷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贷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适当授权”的原则; (四) 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循“先登记、后放款”的原则; (五) 关系人回避原则,从事个人贷款的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六)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规模原则,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分类。 (一) 按借款主体可分为个人贷款和小企业贷款,其中个人贷款是指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小企业贷款是指向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 (二) 按贷款用途可分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其中消费贷款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经营性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贷款。 (三)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四) 按贷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本行网络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贷款条件。除了应满足贷款用途合规、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本行个人客户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龄满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 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三) 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稳定的收入,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 在本行已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 按《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核定,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 (六) 有本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信用贷款除外); (七) 本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小企业客户贷款条件。小企业贷款客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经工商门或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办理年检手续; (二) 借款申请人或其拥有的经营实体应有一定的经营经验或期限,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 借款申请人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稳定的收入,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 在经办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财务报表及有关经营情况;并同意授权本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 借款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在本行或其它银行贷款额度用足后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5%(借款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不受此比例限制);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放宽比例;具有特殊情况的借款申请人经有权审批人同意的可放宽比例; (六) 借款申请人或其拥有的经营实体应有贷款卡(个体工商户除外),并按期办理年检。 (七) 有本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信用贷款除外); (八) 借款申请人(中长期项目贷款)应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九) 借款申请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 按《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或《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 (十一) 本行对借款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象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 家庭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或涉及刑事诉讼案件; (三) 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及本行规定; (四) 担保条件不符合本行要求; (五) 在本行上次贷款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本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者有其他严重问题,不符合本行贷款条件; (六) 有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本行网络贷款额度按照相关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及展期。 (一) 贷款期限,按照贷款品种各操作规程规定执行,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1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 网络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及本行相关定价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在本行申请贷款应具有合法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房屋; (二) 购买汽车; (三) 住房装修; (四) 大额综合消费; (五) 补充流动资金; (六) 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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