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反洗钱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行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本行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反洗钱工作。
3 定义
名词术语
定义
反洗钱
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联络员
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及各分支行具体承担本部门反洗钱管理职能的人员。包括总分行专职联络员以及总行部门、分行部门、支行网点兼职联络员。
4 职责分工
部门/岗位
职责
董事会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有效性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议洗钱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评估本行洗钱风险状况。
高级管理层
负责执行洗钱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
监事会
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
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⑴负责部署全辖反洗钱工作,组织和监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实施;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⑵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反洗钱措施;
⑶组织反洗钱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⑷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分支行发现的可疑交易和涉及嫌疑洗钱、犯罪的资金交易进行查证和分析;
⑸及时传达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通报的国内外最新反洗钱动态;
⑹组织各种反洗钱宣传活动。
总行合规部
⑴制定和完善各种反洗钱制度;
⑵制定和完善反洗钱考核办法;
⑶组织反洗钱的业务培训与宣传活动;
⑷落实全辖机构反洗钱的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⑸受理所属机构和相关部门关于可疑信息数据、分析报告和涉及洗钱犯罪的交易报告,审核后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告;
⑹负责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⑺根据人行相关规定,负责反洗钱信息的对外报送;
⑻负责反洗钱调查工作;⑼积极做好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总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反馈落实各种反洗钱工作动态;
⑽落实并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
总行运营部
⑴协助做好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⑵落实运营条线反洗钱考核办法;
⑶牵头对反洗钱重大可疑账户的后续处理工作;
⑷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及调查工作;
⑸协助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⑹协助反洗钱调查工作;
⑺协助反洗钱宣传培训及检查工作。
总行国际结算部
⑴根据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具体规定,对资金往来对象、流向等情况进行调查;
⑵对国际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交易应予密切关注,并及时向反洗钱职能部门报告;
⑶负责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的制度及报送办法的制定,并做好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送工作;
⑷做好客户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总行科技部
⑴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反洗钱业务需求,完成相关程序开发与维护;
⑵负责做好反洗钱相关大额与可疑交易数据的提取;
⑶负责做好反洗钱数据上报网络的管理;
⑷做好反洗钱相关客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的保密工作。
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个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等
⑴在为客户提供产品时,按照规定了解客户;
⑵制定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岗位职责;
⑶做好客户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⑷协助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⑸信用卡中心负责做好本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送工作。
总行审计部
⑴对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作进一步查证和分析,同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⑵检查全辖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⑶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各分支行
⑴执行反洗钱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和落实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⑵落实反洗钱内控措施,确定反洗钱岗位人员;
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⑷对反洗钱人员进行培训,向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并做好解释工作;
⑸保存客户的信息资料,做好反洗钱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
⑹对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查证、分析,向总行反洗钱联络员进行上报;
⑺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反洗钱联络员
⑴负责搜集汇总本机构(包括辖属网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并核实交易的合法性;
⑵建立重点可疑交易单笔报告制度,对发现重点可疑交易的应立即分析审核该重点可疑交易,xx地区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部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各分行由反洗钱联络员审核后向当地人行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同时确保将该可疑交易报告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向人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并在"可疑程度"和"采取措施"字段中对报告的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做出说明;
⑶参与本机构客户情况的调查;
⑷接受上级行关于客户交易信息的咨询并协同调查;
⑸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业务经办人员
⑴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和存款实名制要求严格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和使用各种账户,对于无法确认身份的客户,不得为其办理业务,做到手续严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详细登记客户信息,建立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数据;
⑵了解大额交易客户的企业性质(身份)、经营范围及资金流向以及个人客户的身份、资金流向;
⑶发现异常的资金交易应予以密切关注,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本机构反洗钱联络员;
⑷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5 管理要求
5.1组织架构
⑴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
⑵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担任,成员包括总行合规部、运营部、科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监察保卫部、国际结算部、信用卡部、个人银行部、审计部、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电子银行部等总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
⑶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合规部,负责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反洗钱工作。
⑷总分行合规部、总行运营部、总行国际结算部、总行信用卡中心及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为相应的反洗钱职能机构,应履行相应的职责,进行岗位的设置及考核办法的制定。
总分行在制定各类业务规定或操作流程时应结合必要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⑸各分支机构应参照总行建立反洗钱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分支机构业务条线或部门应指定专人参与上述机构,以有效履行本条线的反洗钱职责。
⑹各分支机构应确保反洗钱职能部门具备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等资源,以便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总分行合规部门配备专职联络员,总行部门、分行部门、支行网点配备兼职联络员。各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机构成员变更或反洗钱联络员变更后,应及时报备总行。
5.2工作原则
⑴反洗钱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信息保密”的原则开展。
⑵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员。
5.3客户身份识别管理要求
⑴严格执行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⑵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⑶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或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⑷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⑸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⑹客户身份识别,不限于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应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
⑺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①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③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④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⑤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⑥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⑦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5.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要求
各分支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和交易等信息,根据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具体落实风险等级评定;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认真做好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工作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5.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制度
⑴对人民币和外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严格按照我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⑵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涉恐资产的管理,实施涉恐资产冻结、报告等工作。
5.6客户身份、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5.6.1客户身份、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应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国家及我行账户管理和会计档案制度的规定执行。
5.6.2保存期限
⑴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10年;
⑵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
⑶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5.7反洗钱调查
⑴人民银行向我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我行各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⑵我行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并明确流程,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并严防泄密。
5.8宣传培训
⑴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制度的制订、颁布和监督执行。总行合规部负责制订全行反洗钱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⑵反洗钱宣传活动分集中的宣传活动和日常业务中的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由各级合规部牵头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或者自行组织进行;日常业务中的宣传由各网点张贴反洗钱宣传标语以及业务经办人员在面对客户时采取面对面宣讲的形式进行。
⑶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并监督分支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对全行宣传、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根据自身反洗钱管理要求,针对部门员工和分支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反洗钱培训。
⑷反洗钱培训可以采取现场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习资料发放等形式。分行(支行)各部门根据自身反洗钱管理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的,也应指定专人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培训记录、培训签到等各项培训管理工作,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全套培训材料上传至反洗钱系统工作平台。
⑸各营业网点应积极贯彻执行上级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和部署,积极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利用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机会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
5.9监督检查
⑴总行各部门及各级分支行应按照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开展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依法合规,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
⑵反洗钱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则:
①实事求是原则。反洗钱监督检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规定为准绳。
②保密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照相关保密制度对反洗钱监督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③保存记录原则。日常监督过程中或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④照章处罚原则。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确定责任人,并根据我行反洗钱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⑶对于反洗钱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查分支行应及时进行整改,其他分支行按照检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洗钱风险点。
⑷各分支行负责辖内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部署,负责向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辖内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总结。
5.10保密管理
全行员工均应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11交流与沟通
⑴总行合规部及其他反洗钱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联系,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积极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全行反洗钱工作。
⑵各分支机构应向总行合规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通知、检查事实认定书、检查意见和处罚决定等检查资料,以便总行及时掌握和指导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⑶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合规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文件、反洗钱工作会议、反洗钱期刊等反洗钱工作资料和信息。
⑷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向总行合规部书面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情况。
5.12考核与奖惩
⑴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合理的考核措施,对辖属部门、支行及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辖属部门、支行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绩效挂钩。
⑵各分支机构可结合本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工作情况、反洗钱工作量大小及考核结果,对本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实行奖励。
⑶总行合规部根据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情况、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意见和结论、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对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⑷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总行通过评选“方圆奖”等方式进行奖励:
①参与全行反洗钱机制建设并作出较大贡献;
②在所负责的分支行区域内较好地执行总行、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要求;
③在特定业务上有创新成果,提升全行反洗钱业务工作效率;
④主动挖掘洗钱可疑线索,对典型的可疑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
⑤根据挖掘的线索撰写详实的分析报告,重点突出,疑点分析、洗钱行为归类准确;
⑥分析报告被监管机构采纳并破案,或线索报送工作得到监管部门书面肯定;
⑦其他对本行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⑹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按我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则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6 合规依据
6.1外部合规依据
序号
外部合规依据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1
2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07-1-1
3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7-3-1
4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7-6-11
5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07-8-1
6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1-10
6.2相关内部文件
序号
相关内部文件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无
7 附件
附件1 xx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
附件1
xx银行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
第一条本岗位职责适用于全行反洗钱联络员(包括总分行专职联络员以及总行部门、分行部门、支行网点兼职联络员)及全行业务经办人员(指与客户有直接接触、经办我行日常业务的柜面人员及各业务条线营销人员)。
第二条 反洗钱联络员管理要求
㈠总行合规部反洗钱联络员职责
总行合规部是反洗钱职能部门,设置反洗钱专职联络员岗位,负责全行每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与总结的制定;制订全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分支行的大额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实施全行的大额可疑交易的最终审核与上报;指导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实施对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全行大额现金监测工作;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及落实监管机构布置的反洗钱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全行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组织召开全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对全行反洗钱联络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其他反洗钱管理工作。
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络员职责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综合管理部设置兼职联络员岗位,负责实施本部门承担的反洗钱职能,会同合规部对本部门产品与业务流程进行洗钱风险分析并拟定防范措施,对合规部提出反洗钱协助请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参加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㈢运营条线反洗钱联络员职责
通常由营业网点的运营经理/副经理担任,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在反洗钱试点系统对本机构发生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编辑分析、要素补录并按时上报;对业务中发现本级机构客户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并上报;协助总行合规部实施对本级机构客户的反洗钱调查;参加总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并对柜面人员实施转培训;组织实施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宣传;其它要求配合的反洗钱工作。
㈣xx地区支行支行业务管理部反洗钱联络员职责
xx地区支行合规专员担任反洗钱联络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指导并监督本机构业务条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参加总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并对本级机构业务条线营销人员进行转培训;结合运营部工作情况撰写本级机构反洗钱月度报告;协助总行合规部完成反洗钱大额现金月度报告的调查;其它要求配合的反洗钱工作。
㈤分行法律合规部反洗钱联络员职责
分行法律合规部设置专职联络员岗位,在总行合规部指导下负责全面管理实施分行的反洗钱工作,按照当地监管机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按月撰写分行的反洗钱简报并报送当地监管机构及总行合规部。
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络员职责
负责实施本部门承担的反洗钱职能,会同合规部对本部门产品与业务流程进行洗钱风险分析并拟定防范措施,对合规部提出反洗钱协助请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参加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㈦分行下属支行反洗钱联络员职责
分行下属支行设置一名运营部人员作为反洗钱联络员,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在反洗钱试点系统对本级机构发生大额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要素补录并按时上报;对业务中发现的本级机构客户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并上报;协助总行合规部实施对本级机构客户的反洗钱调查;参加总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并对柜面人员实施转培训;组织实施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宣传;其它要求配合的反洗钱工作。
㈧反洗钱联络员的管理
反洗钱联络员通过报备实施统一管理,分行合规部联络员、总行部门与xx地区支行联络员向总行合规部报备,分行兼职联络员向分行法律合规部报备。联络员岗位发生变更的需进行报备,并做好工作职责的移交。
第三条 反洗钱联络员考核
反洗钱专职与兼职联络员的考核纳入该岗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专职联络员的考核由合规部每年度根据本岗位职责要求拟定总行及分行合规部反洗钱联络员所应完成的反洗钱考核指标,年终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兼职联络员的所在部门年初会同合规部制定包括反洗钱内容的考核方案,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时结合完成岗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业务经办人员管理要求
业务经办人员在网点反洗钱联络员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在业务办理中贯彻“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掌握并全面留存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的向联络员进行报告;协助对客户的身份与交易信息进行调查;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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