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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处罚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743074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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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处罚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前台运营序列业务条线4第四章 零售业务条线5第五章 远程业务条线7第六章 投资银行业务条线8第七章 小企业信贷业务条线8第八章 信贷审批业务条线9第九章 贸易融资业务条线10第十章 财务管理条线11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条线12第十二章 风险管理条线13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条线15第十四章 附则16附件:16 修改与审批记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合规文化建设水平,防范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全行各项工作稳健运行,依据相

2、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业务条线对违反本行及本业务条线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分的管理。各业务条线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有章必循、违规必究、惩处必严。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罚措施包括绩效考核扣分、行政纪律处分等。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业务条线每检查发现一项将在平衡记分卡中扣减0.5分,上不封顶,各业务条线部门将每季度扣分情况报至由汇总上报至。若因该项问题导致出现实质性不良后果的,将提请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追究办公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

3、条线的业务检查与处罚。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追究办公室负责对严重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责任追究。第三章 前台运营序列业务条线第七条 前台运营序列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重要会计印章未经批准带出,越权使用;(二) 重要空白凭证出售时,未按规定办理。(三) 违反规定办理结算业务,造成垫款,账务记载错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四) 开具虚假存款资金证明。(五) 会计业务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发生瞒报、缓报、虚报、漏报。(六) 违反规定私自挪用库存现金、白条(各种票据、凭证)抵库。(七) 未严格落实反洗钱规章制度,为客户开立匿名或虚假账户,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八) 重要会计

4、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符合规定。(九) 办理结算业务,因未及时正确查询、查复和账务处理,造成退票、账户透支、客户投拆等不良后果的。(十) 未按规定对票据进行核印和扫描。(十一) 未按规定办理特殊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十二) 大额资金查证未按规定进行电话有效确认。(十三) 未按规定进行对账和核对。(十四) 库存现金未按规定保管,发生长短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十五) 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留存、更新。(十六) 漏报、迟报、错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十七) 账户开立手续不全,账户资金的使用、划转未按规定执行。(十八) 未执行会计授权管理,对重要会计事项授权、复核流

5、于形式。(十九) 未按规定对客户印鉴进行建印、核印和保管。(二十) 临时账户超期使用。(二十一) 未按规定执行循环检查。(二十二)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四章 零售业务条线第八条 零售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对产品、业务、营销活动未尽到宣传、解释、推介义务。(二) 产品、业务等介绍有误,对客户产生误导且造成不良影响。(三) 分、支行擅自发行理财产品。(四) 分、支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五) 在销售过程中违反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销售行为管理要求。(六)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计划。(七) 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计划。(八) 非客户本

6、人面签及代替客户签署相关协议。(九) 各分支行在办公机构、营业场所内介绍和销售非我行自营及代理的理财产品。(十) 对外透漏客户个人信息。(十一) 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理财台账。(十二)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十三) 未按规定签订代收代付业务协议。(十四) 未妥善保管协议。(十五) 未按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务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风险的。(十六) 向提交外行卡ATM长款调账票据不及时,造成调账逾期。(十七) 因业务需要由分、支行建立台账或档案,但未按要求建档、存档。(十八) 分、支行无特殊原因未在制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银行卡凭证。(十九) 其它

7、严重性问题。第五章 远程业务条线第九条 远程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分、支行网银业务管理员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非客户本人办理。(二) 分、支行网银业务管理员办理对公网上银行业务时未按规定验印。(三) 分、支行网银业务管理员未严格审核客户资料,导致客户提交资料不齐全,客户提供虚假资料等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未严格保管网银登录及授权密码,将密码交与他人使用,未执行双人授权办理等情况。(五) 手机银行业务非客户本人办理。(六) 未按规定管理设备钥匙与密码。(七) 未按规定打乱密码锁。(八) 通过监控检查未做到双人加钞。(九) 外机柜门钥匙未存放在营业厅。(十) 每月4次查库

8、未记录登记簿。(十一) 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设备密码。(十二)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六章 投资银行业务条线第十条 投资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投资项目前期调查中和外部有关单位串通,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二) 搜集材料未与原件核对。如证照无效、不一致,应该年检的未年检。未认真审核公司章程等重要资料有关规定,提供的相关决议无效。(三) 项目前期调查不到位或未进行前期调查,调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故意隐瞒重大事实,重大风险未揭示。借款人、担保人实际融资情况与贷款卡不符且未做说明,对本行决策产生重大误导。(四) 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情况

9、进行实地核实和评估,抵(质)押物价值不合理,抵(质)押登记未落实等。(五) 固定资产项目资料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如发改委项目批文、土地部门用地规划、项目可研、资本金到位证明、环评报告等。(六) 未按要求对项目实施后续检查和档案管理,如未按时撰写首次检查、定期检查报告,档案管理不到位,岗位变动投行业务不移交或移交不规范,未按要求对客户基本情况、资金使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结算往来情况、担保情况进行检查等。(七)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七章 小企业信贷业务条线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失实;贷前调查中故意隐

10、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贷前调查中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二) 未经授权违规查询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三) 为不具备规定条件、手续不完善、不合规的单位办理信贷业务。(四) 发放虚假、冒名贷款。(五) 未严格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挪用信贷资金。(六) 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七) 各类贷款文本中签字不真实,模仿客户签字。(八) 支行超授权发放贷款,未落实授信条件发放贷款。(九) 对存在的风险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贷款损失或责任人逃脱。(十) 迟收保证金,保证金与票据期限不匹配,挪用或擅自支用保证金。(十一) 办理业务收集使用伪造、虚假或无效的签章或资料。(十二

11、) 收集虚假发票。(十三) 没有按体系文件规定按时做贷后检查。(十四) 授信条件存在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及一浮到顶等违反规范经营的情况。(十五)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八章 信贷审批业务条线第十二条 信贷审批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不深入、不全面。如未进行财务信息核对,搜集的财务报表科目错误、矛盾等。 (二) 授信业务资料搜集不齐全或不规范,如基础证照不全,专业许可证未收集;收集的复印件资料未加盖客户公章、经办行审核人员未加盖审核章;文本资料填写不完整、填写错误或严重涂改。(三) 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和评估,抵

12、(质)押物失真、价值不合理等。(四) 贷前调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提供伪造、虚假的调查材料。(五) 营运资金需求测算不准确、不合理,对授信额度的确定造成重大误导。(六) 授信资料整改不到位,态度不认真,造成有关问题来回反复、影响工作效率等。(七) 在信贷系统中录入授信分项时未覆盖存量业务,造成系统授信与实际授信不符。(八) 信贷系统中重要字段录入错误造成报表数据失真,并被监管部门查实。(九) 信贷系统内填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客户信用等级虚评,变相降低客户准入门槛。(十) 超授权、逆程序办理授信业务。 (十一) 授信条件存在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及一浮到

13、顶等违反规范经营的情况。(十二)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九章 贸易融资业务条线第十三条 贸易融资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失实;贷前对贸易背景调查不尽职;贷前调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贷前调查中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二) 授信调查报告内容不深入、不全面,未做到尽职调查和深入分析;授信方案设计存在缺陷造成我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失。(三) 未严格按照授信方案执行。(四) 收集的财务报表科目错误、矛盾,对授信方案设计产生较大影响。(五) 未经贷款人授权违规查询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六) 各类贸易融资业务贷款文本中签字不真实,模仿客户签

14、字。(七) 在各类贸易融资业务录入系统资料中,重要字段录入错误造成对外报表数据失真,并被监管部门查实。(八) 支行超授权、未严格按照授信方案实施授信。(九) 授信条件存在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及一浮到顶等违反规范经营的情况。(十) 没有按体系文件规定按时做贷后检查,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十一)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十章 财务管理条线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各项收入、支出未能按财务规定及时正确核算,金额较大。(二) 截留挪用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三) 费用列支不真实、使用违规发票(含旧版发票、假发票、章证不一票据、已注销公司开

15、具的发票等)列支,金额较大。(四) 挤占固定管理费用指标、职工福利费用等用于列支营销业务费用。(五) 大额费用支出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列支。(六) 未认真执行税收政策,税款计提缴纳、代扣代缴错误,金额较大。(七) 实物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较大损失。(八) 外部检查中被查出财务违规行为,致使我行遭受处罚。(九)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监管统计资料。(十) 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对外公布、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金融监管统计资料并造成恶劣影响。(十一)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条线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未经总行批准,擅自组织对营业场所、自助设备、金库技防工程进行施工、改建

16、、扩建,擅自改动报警、监控线路、监控探头位置、报警按钮。(二) 新建、改建、扩建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开业运营前未经总行安全保卫部、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三) 对于公安机关、监管单位、上级保卫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行业规范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和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造成重点要害部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 报警监控设备管理混乱,未按要求每天对报警、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造成报警、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存储信息资料缺失。(五) 营业场所、自助设备、金库、运钞车等重点要害部位发生安全保卫案件、事故,事发单位未能及时上报或瞒报。(六)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办公、营业场所存

17、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七) 使用不具备专业作业资格的人员对办公、营业场所电线电路、消防设施进行施工、维护。(八) 违反押运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变更、泄露押运时间、地点、线路。(九) 违反守库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查验入库人员身份和证件,允许不具备入库资格的人员进入金库。(十)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枪支弹药走火、人员伤亡、枪弹损毁、丢失等涉枪案件、事故。(十一)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十二章 风险管理条线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包括:(一) 信贷系统日期、利率、保证金等录入错误,需要再经总部系统维护。(二) 信贷系统录入科目号、贷款投向等错误,导致统计报表数据出现

18、差错。(三) 出账业务资料不齐全,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充完整。(四) 出账前未认真审核出账手续,出现错误。(五) 出账时准备手续不齐全,各类文本、合同、借据等填写不完整。(六) 各分、支行未按要求及时备案出账资料。(七) 各分、支行授权内、授权外业务未认真审核单户授权金额,在信贷业务系统提交权限错误。(八) 出账时没有严格落实授信条件。(九) 出账时未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先行签定合同及协议等文本。(十) 贷款期间,违规变更贷款条款。(十一) 贷后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企业出现的明显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十二) 贷款逾期前未能书面预警,或逾期后相关报告报送不及时,或虽有报告

19、但过于简单。(十三) 贷后检查报告未充分反映企业状况和提示风险。(十四) 贷后检查未做或不及时。(十五) 信贷未严格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十六) 在系统中客户信息录入错误,或当客户信息出现变化时,未及时在信贷系统中及时修改、维护。(十七) 未按时完成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或在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分类结果明显不真实。(十八) 对债务人未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争议或者失效。(十九) 对保证人、抵(质)押物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追索权。(二十)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二十一) 信贷业务中,客户经理发生变更

20、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监交手续。或虽有交接手续,但在信贷系统内未移交及移交不彻底。(二十二) 迟收保证金,保证金与票据期限不匹配,挪用或擅自支用保证金。(二十三) 受理应知属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质押贷款、贴现贷款。(二十四) 办理业务中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签章或资料。(二十五) 对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二十六) 收集虚假发票。(二十七) 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二十八) 未按规定保管信贷档案及权证,造成信贷档案资料及权证遗失。(二十九) 未按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信贷档案。(三十) 未按要求对信贷档案整理、立卷、归档。(三十一) 未及时移交信贷档案及权证。(三十二) 未及时移交贷后资料。(三十三) 未按规定建立各类信贷档案管理登记簿。(三十四) 其它严重性问题。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条线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条线监督检查关注要点具体参照银行合规检查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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