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经营行市区居民创业的需要,开拓个人融资新渠道,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房产抵押创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自然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具有产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创业经营的贷款。个人房产,特指个人具有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住房、写字楼、门面等房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个人房产抵押创业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同意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名下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如实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核实其婚姻状态;未再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本人的职业收入证明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原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房屋所缴契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我行要求的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抵押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单户面积60㎡以下的商品住房做抵押担保的,须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二)以房改房、别墅以及自建房做抵押担保的,应审慎办理;房改房、别墅和自建房抵押的,原则上必须具有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70%。但以别墅、门面等商业用房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年租金的20倍。
对个人房产抵押创业贷款实行额度循环使用管理,各经营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自身职业收入或经营情况,一次性审批给予借款人3年期以内(含)的贷款额度并一次性办好借款、抵押手续,在该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贷款,但单笔借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每年收集借款人相关经营情况材料。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贷款材料。
第十一条 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贷款的可行性的调查、评估。
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我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否决的原因。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按规定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保险和公证
第十五条 如借款人需以所购房屋作为保险标的办理房屋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受益人为银行,保险单正本由经营行保管。
第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否则,贷款人应代其续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毁损,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归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对理赔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负责补足。
第十七条 我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月还息、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还还本付息。
第七章 抵押物处分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的,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增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拒绝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其他个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清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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