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xx银行车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工程机械(不含二手车)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涵盖轿车、客车、货运车等各种类型的汽车,具体可分为自用汽车和商用汽车。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第四条
2、 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涵盖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压实机械、桩工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凿岩机械等各种类型的工程机械。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授权开办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申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第七条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实行“自筹首期、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八条 贷款人开展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
3、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指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
4、公司等);(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如办理商用汽车或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汽车货运或工程机械经营的从业经验;(九)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将所贷款项划入其交易对象(指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等)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
5、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三)经营正常,收入合法稳定,具有支付首期付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嗜好;(五)如办理商用汽车或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相关从业或管理经验;(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额度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资信状况、贷款担保情况、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如下:(一)贷款额度按照监管当局下发的管理规定执行,具体以贷款人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6、为准。(二)本条所称车辆价格,是指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车辆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下同)。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期限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健康状况、现金流入、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所购车辆性能及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如下:(一)自用汽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二)商用汽车和工程机械: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办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在华居住的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执行。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汽
7、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包括“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在以上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旦选定不允许改变。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允许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需重新制定还款计划。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符合监管当局及xx银行规定的担保,严禁以信用方式发放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第十六条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所购车辆抵押。(二)所购车辆抵押+第三方(签约经销商、生产厂商、非签约的企业法人、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三)所购车辆抵押+
8、第三方(签约经销商、生产厂商、非签约的企业法人、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方的全额回购担保。(四)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认可的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各合作项目的担保方式具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由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对其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核,在与贷款人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向贷款人出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人授权委托书后,方可为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应明确按揭贷款车辆的品牌及车型、担保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十八条 对汽车
9、/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经销商、代理商和担保公司,工商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原则上应与贷款人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行政区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下同)。第十九条 担保保证金。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是指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等在与xx银行开展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时,按照协议约定存入的担保保证金。(一)两方合作模式下,对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合作方,无论其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回购保证,均须向贷款人交纳担保保证金;(二)三方及更多方合作模式下,履行第一顺位担保责任方,无论其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回购保证,均须向贷款人交纳担保保证金;(三)三方
10、及更多方合作模式下,非履行第一顺位担保责任方,是否交纳担保保证金由贷款人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四)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担保人自有资金,交纳时须通过担保人结算账户以转账形式划转到贷款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借款人交纳;第二十条 为防范因车辆保险脱保造成的信贷风险,通过x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汽车/工程机械,必须足额投保规定的各项险种。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第二十一条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需结合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流程和具体要求,按照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放款审核、贷款发放、支付管
11、理等逐环节认真规范操作。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应填写xx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具体如下:(一)无论借款人为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均需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要素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2、借款人与经销商(或代理商、生产厂商)签订的车辆购买合同或协议;3、采取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4、由我行签约合作方担保的,需提供合作方出具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推荐函;5、由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经济收入证明;6、由我行签约合作方之外的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
12、人相关资料;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借款人为自然人,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经济收入证明;2、借款人家庭资产状况证明;3、借款人近期免冠照片。(三)借款人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批准成立文件);2、最近的财务报表和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样本;5、企
13、业法人印鉴卡、财务印鉴卡;6、法定代表人近期免冠照片;7、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8、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第二十三条 贷款受理。授信受理岗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等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回复申请人,并退还相关资料;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授信调查岗。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就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信、贷款用途
14、、家庭资产、收入、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调查。(一)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申请本笔按揭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申请贷款额度是否适当;2、借款人是否有相关从业经验;3、借款人是否具有缴纳车辆续保费用和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对于所购车辆用于家庭消费的借款人,应着重考察其工作岗位、家庭收入等是否长期稳定;对于所购车辆用于客运、货运、工程承包的借款人,应着重考察其营运线路是否固定、货源是否充足、工程发包方实力是否雄厚、资金结算是否及时;对于所购车辆用于租赁的借款人,应着重考察其租赁情况是否长期稳定,租金能否按时收回。(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查
15、询,发现借款人银行信用记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非能提供原贷款行出具的、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否则不得为其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的;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的;3、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有恶意透支行为的。(三)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行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或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代为办理,但必须根据我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或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完成。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一)贷款审查人员应首先对贷款资料进行基本审查,
16、而后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易变现,是否存在权利瑕疵;2、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3、该笔贷款相对应的合作双方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该合作协议项下贷款余额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最高额度;(二)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三)风险评价人员完成贷款风险评价后,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授信审批人员依据调
17、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意见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出示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二)通知借款人向销售方(经销商、代理商或生产厂商)账户交纳购车首付款,并注明“*首付款”字样,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与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等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一)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为主从合一合同,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合为一本,无需再单独填写各类合同(如果当地登记机关要求,也可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其他担保合同)。(二)合同的签订应遵循面签制度。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同业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18、借款人资信状况,就借款合同等债权债务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办理车辆入户和首年度保险手续,并落实贷款期限内后续年度的保险问题。第三十条 办理贷款担保手续。贷款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如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相关申请表格等资料,前往登记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第三十一条 担保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我行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交存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按照审贷与放贷相分离的原则,放款审核岗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资料,审核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结算岗提
19、交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xx银行借款凭证、借款人已签名/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xx银行贷款抵押品凭证保管证和抵质押品凭证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需要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凭证包括: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指不需要上牌照的工程机械)、经抵押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指汽车和需要上牌照的工程机械)、保险单正本(原件)、其他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鉴证书(原件)、车辆续保费用存单(或开户证实书)(原件)。第三十四条 支付管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即贷款人首先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约定结算账户
20、,然后将贷款资金划入销售方(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等)或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第三十五条 为规避签约合作方挪用、占用客户资金的现象,贷款人不得委托合作方向借款人代转借款合同副本、还款存折等书面材料,必须由经办客户经理亲自交于借款人。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于次月开始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每月20日扣划贷款本息。严禁借款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担保公司等保证人代为还款。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了解抵押车辆的价值变动情况,如为营运车辆,还应了解其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车辆折旧情况等;如抵押车辆发生意外损失,应首先和借
21、款人一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类型、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车辆品牌、购车用途等因素建立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月对车辆保险的有效性进行检查,避免因续保不够及时而造成的风险。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一)根据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具体特点,可按照分类及贷款金额对借款人进行不同频次的贷后检查:1、家用汽车。单笔贷款50万元(含)以内的,采取按半年抽查
22、制度:50万元(含)以内的,抽查户数应不低于该区间总户数的20%;单笔贷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采取按季抽查制度,抽查户数应不低于该区间总户数的20%;2、工程机械。单笔贷款200万元(含)以内的,采取按半年抽查制度:200万元(含)以内的,抽查户数应不低于该区间总户数的20%;单笔贷款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采取按季抽查制度,抽查户数应不低于该区间总户数的20%。(二)贷款人应按照所担保贷款余额的大小对签约合作方开展不同频次的贷后检查:1、所担保贷款余额3000万元(含)以内的,每半年对签约合作方进行一次全面的贷后检查;2、所担保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对签约合作方进行一次全面
23、的贷后检查;3、对新签约合作方应适当增加贷后检查频次。(三)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还款能力、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权利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该笔贷款发生风险时,检查人员应出具书面报告呈报相关部门,及时拟订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保护我行债权。第四十一条 贷款展期。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原则上不允许展期,特殊情况上报总行审批。第四十二条 债权保护及逾期贷款管理。贷款人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首次还款情况和首次逾期记录。借款人首次发生逾期,贷款人不仅要加强催收、及时收回,而且要落实逾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如果出现逾期贷款,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债务逾期催
24、收通知书,并积极配合签约合作方共同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不得因有合作方连带责任保证或回购保证而放松管理。(二)对已达到代偿或回购条件的贷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或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贷款人须立即向签约合作方发出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按揭贷款汽车/工程机械回购通知书)和逾期清单,并按照协议约定扣划结算账户资金或担保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扣划代偿后不再符合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应督促合作方及时补足。(三)如合作方已代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方出具贷款代偿证明书,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
25、车登记证书、保险单正本、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件交付合作方,同时将保险受益人和抵押权人变更为合作方。办理相关债权、抵押权和保险受益权转移的法律手续。(四)若不存在保证人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结束,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或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通过法律手段处分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取回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其他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续保费用存款(如有节余)等,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解除和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借款人取回有关原始凭证时,应出具有效证件、贷款结清单据、贷款抵
26、押品凭证保管证等。第四十四条 其他贷后管理事宜按照xx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会计核算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贷款按品种和期限不同分别通过“1220604 短期个人汽车按揭贷款”、“1220605 中长期个人汽车按揭贷款”、“1220606 短期个人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和“1220607 中长期个人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科目核算。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按品种和期限不同分别通过“1251101 法人短期汽车按揭贷款”、“1251103 法人短期工程机械按揭贷款”、“1281901 法人长期汽车按揭贷款”和“1281903 法人长期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科目核算。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市商业银行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银商行(个)发200692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