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内部稽核制度 总 则第一条 本企业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合适人员实施稽核工作。第二条 本企业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要求外,悉以本措施要求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事项,应负责任,必需时,并应在相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据要求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十二个月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搜集相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验汇报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实施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搜集相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
2、将各单位已往及检验汇报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验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包含其它部门时,应会同各该相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汇报。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和书面汇报,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企业各单位实施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相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相关档案,必需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实施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努力争取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验汇报书呈核。 帐务稽核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审核或
3、检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要求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没有误用,摘要是否合适,有没有遗漏、错误和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要求、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没有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保留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志簿或日计表。(八)传票调阅及拆阅是否依据要求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多种帐簿记载,是否和传票相符应复核者
4、,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帐,是否当日志载完成。(二)现金收付日志帐收付总额,是否和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和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时查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没有漏转现象。(四)多种帐簿记载错误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据要求办理,误露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实。(五)多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多种帐簿有没有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编号及保管,是否依据要求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没有缺号。(八)旧帐簿
5、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没有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九)多种帐簿保留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毁销,是否依据要求期限及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库存检验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验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依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以后应依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依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和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没有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她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没有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
6、票据等相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验,并得须对相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验库存除查点数目查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掌握部门及库门启用和库内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合适,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收据,是否妥为保留,有没有汇出多日还未解讫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常常查对。(十)营业日报表记载是否和银行存款相符。(十一)检验县市单位多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合适。有没有零星付款纪录,所存现款和未转帐单据累计数,是否和周转金、准备金相
7、符,有没有不妥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报表检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多种报表是否按要求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没有缺漏。(二)多种报表内容是否和帐簿上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要求。(五)报表保留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第十六条 检验有价证券时,应和相关帐表查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没有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和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息票是否齐全,并和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没有到期或是否齐全,并和帐册相符。第十七条 检验多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它有价值凭证单
8、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依据开出收据存根副本及相关帐册和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没有漏记,如有另存其它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相关单据。第十八条 多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十九条 检验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企业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和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要求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开支,各项费用列支是否照要求办理。(三)多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条 检验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种类、数量、价格是否和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没有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
9、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质量、规格是否和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相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和储藏物品累计表,是否和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没有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和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多种登记卡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据要求随到随办。(二)多种登记卡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查对财物相关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相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五)检验人员如认为必需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相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
10、查盘点,相互查对。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具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多种印章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根据要求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没有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用户是否竭诚招待,有没有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现在业务繁简和现有些人员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没有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职务是否胜任合适,有没有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癖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企业要求。(六)职员身份确保书,是否齐全,确保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确保人资产价值评定,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查对。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