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绿色金融,丰富本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14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以排污权证形式确认。本办法下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第三条排污权
2、抵押授信是指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符合授信条件的排污企业以自身已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融资活动。第四条 排污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业务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排污权抵押授信对象为已从环保部门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企业单位,且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企业产权清晰,经营稳定;(三)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能力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具有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四)持有当地经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权证正副本原件、
3、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付款凭证原件;(五)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七)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必须符合本行关于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投向;(二)项目自有资金比例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三)项目已取得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的可研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四)项目未来现金流能覆盖贷款本息。第七条 当借款人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经办行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授信:(一)借款人上一年度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
4、环保部门核定排放指标数量的;(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三)借款人近一年曾发生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的;(五)不符合本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第三章 授信要素第八条 授信业务品种。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其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票据,下同)、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品种。第九条 授信金额。排污权抵押授信最高额度不得大于抵押排污权价值的50%。经办行应综合考虑排污权价值、企业信用等
5、级、环境风险、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差异化的抵押率,排污权价值按以下方式进行测算:排污权总价值=主要污染物政府指导交易价格主要污染物有权使用数量(公式由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主要污染物交易指导价按照当地政府最新公布的价格标准,由环保部门对排污权的持有主体、主要污染物类型、指标量、政府指导价、有效期限等进行确认。第十条 授信期限。排污权抵押授信项下授信业务的期限一般在1年内(含),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到期日不得超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登记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授信用途。排污权抵押授信专项用于满足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活动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短缺,不得挪作他用。节能减排活动包括但不
6、限于节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为排污权抵押。与此同时,经办行可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其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如:房产抵押、保证金质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限连带责任等。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授信方式为贷款的,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以及本行的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经办行可综合考虑风险情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按以下情形进行确定:(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
7、,可以选择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选择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业务流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业务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署、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归还、逾期处理等环节。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本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二)申请人须提供自己持有的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权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付款凭证原件与复印件;(三)最近连续6个月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生产型企
8、业必须提供缴纳水电费的凭证);(四)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专业机构或申请人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内容、工程技术设计、工程造价估算、项目经济测算等。2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3项目建设用地合法取得(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自有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本行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排污权抵押授信实行双人调查制。经办行受理客户的申请后,应由两名客户经理对借
9、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及资料核对、实地调查、第三方核实、信用记录查询等。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被吊销、注销、声明变更等内容;(二)核实借款人是否符合排污权抵押授信申请条件,主要通过借款人提供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权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付款凭证等资料,调查其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是否具备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三)实地核实借款人的住所和营业场所是否真实,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合法性、盈利状况、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同时还应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
10、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水、电费缴纳是否正常;(五)查询授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通过查询授信企业贷款卡了解其信用记录,是否存在信用卡恶意透支,对有不良记录且不能提供非恶意拖欠本息证明的,可直接拒绝借款申请;(六)披露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七)通过借款人提供的审计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或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等资料分析企业的经营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评估企业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判断是否具备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九)根据政府指导价,核实该排污权的市场价值。第十七条 贷
11、款分析与结论调查完成后,经办行客户经理要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出具调查结论。其中,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还应按照本行项目贷款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出具调查报告。对经调查不同意办理的业务,可终止贷款程序,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调查报告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综合素质、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贷款风险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从事行业的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年限、规模、主营产品市场、雇用员工人数)及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三)借款人信用记录及在本
12、行的信贷业务情况;(四)贷款用途;(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六)担保情况;(七)调查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贷款提出初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第十八条 贷款的审查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借款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是否符合排污权抵押授信的相关规定;(六)对排污权的主体、排污权价值、有效期限进行确认;(七)借款人是否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足额、有效。
13、第十九条 贷款的审批。审查通过后,按本行授信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贷款审批。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经审批同意的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排污权抵押合同等文本。第二十一条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应及时到相应登记部门按照相关的抵押登记程序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排污权抵押的登记机构为各省市、州政府指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交易所)。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完成抵押登记后,经办行根据本行相关出账审批程序发放贷款,按规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将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专夹保管。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支行必须严格按照银
14、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严格按照本行抵押授信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同时应与当地政府指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交易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排污权价值的动态监控,定期从交易中心(交易所)了解授信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指标、排污权剩余价值指标等情况、排污权价格变动情况等信息。此外,经办行还应及时关注影响抵押物排污权证价值的政策和市场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限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二十五条 如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或法律等其他因素
15、影响排污权抵押的有效性及价值,或出现贷款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等情况,经办行应采取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担保方式、停止发放新增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关保全措施。第二十六条 授信业务发生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抵押权实现等其它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到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 当借款人拖欠本行3个月(含)以上利息或贷款到期后30天内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义务时,经办行应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排污权交易中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交易所)根据与本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已抵押排污权进行拍卖、转让或回购,并将交易款项直接支付至本行指定账户,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