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提议案 杨 义 3月17日,有幸参与了纳雍县政协组织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相关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提案在会上水利局责任人作了相关答服,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相关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调研中发觉纳雍县现在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以下,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现在存在问题一、 缺乏统筹计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1、水源点没有经过政府进行合理计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因为工农业生产和城镇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
2、均呈污染加重趋势,划定水源区域保护工作显得尤为关键。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部分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一纸汇报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问题1 管理机构水利部门兴建饮水工程建成以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水厂和管道等隶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2 管理人员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需专业知识,供水系统常
3、识全部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乏正规培训。3 管理体制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和管理人员利益挂钩。造成工程管理不善,使用很快就报废。一是建管体制问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是县水利局,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是乡镇,大量协调工作必需由乡镇处理,但仍然有部分乡镇存在“千言万语争项目,上推下卸建项目”现象,因为具体管理不够到位,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进程;二是配套资金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中国家和省级补助占80%,还有20%资金来自于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因为县乡两级财力有限,难以配套,完全取决
4、于向农户收取,而有部分农户即使饮水愿望迫切,但不愿筹资和吃水不交钱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供水工程入户率低,难以发挥工程效益最大化;三是供水成本问题。另外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村居民吃商品水观念普遍没有形成,致使水费收缴困难,这么造成水厂管理费用严重不足,我县有相当数量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能足额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造成水利工程后期难以良性运行; 四是运行管理问题。很多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缺乏良性经营运行机制,责任管理主体缺位,首先是集体大包大揽,管理不细,其次是简单甩手承包,工程产权不清,市场运作责任不明,资产监管失控,加上规章制度不健全,承包人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工程正常营运和效益发挥;
5、(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提议及对策一是要提升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高度,充足认识处理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关键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领导。提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关键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评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方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镇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
6、宣传教育。经过宣传教育,首先要增强农民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其次要切实提升农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预防疾病传输。(四)相关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提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提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题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提议市县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题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根据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措施,主动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经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
7、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五)相关政策扶持提议提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根据农业用电价格给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基础上,制订相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确保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六)相关行业管理提议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订供水工程管理政策、措施。提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
8、水安全工程指导和监督,从而达成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目标,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现象。2.建立起定时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确保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成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3.建立科学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订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经济手段。全部工程全部要实施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同意实施。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依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出最高用水量部分能够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关键用于供水工程
9、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主动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升水费实收率。(七)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对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根据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成工程良性运行。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经营主体,是工程管理关键问题。采取专业管理和用水户参与式管理相结合体制。依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连续利用。明晰工程产权,确定管理模式。一是对集中供水工程,组建专业供水管理组织。对以国家投资为主,规模较大农村供
10、水工程,主体工程全部权属国家全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企业,实施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实。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百分比确定股份,组建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供水管理站或企业,由供水站(企业)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单村供水工程,全部权归受益村集体全部。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工程全部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全部,联股兴建工程全部权归股东全部,接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八)相关水源地保护对策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保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尤其是要加强对
11、水源地周围设置排污口管理,限制和严禁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预防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引发水源改变、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要根据“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标准,限期由责任方处理问题,恢复供水。同时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连续发展。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处理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关键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亲密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部起到了至关关键作用。在此,我呼吁由水利局成立专业管理办
12、公室,各乡镇以分管领导主抓,由水利站具体办工;对管理到位乡镇进行管护资金倾斜、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纳入考评;对乡镇分管领导实施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纳府发64号纳雍县人民政府相关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纳雍县人民政府 12月31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处理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方面建
13、成小康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方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连续利用目标,达成水质、水量、确保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国水法、水利部相关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意见(水农503号)、毕节地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措施等要求,制订本管护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含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省用水,有偿使用、
14、合适补助”标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施分级指导、分级负担维修管护费用补助、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不停提升供水确保率。 第四条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订惠民政策方法,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正当权益。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法、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含已实施完成“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现在计划
15、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包含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管护方法报县水利局立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小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小区)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单
16、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分散水窖工程,根据“户建、户管、户用、户有”标准,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 管护方法 (一)企业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企业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企业或管理站实施企业化管理,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小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题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定基础上
17、,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和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署租赁承包协议后,在要求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题用于工程设备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通常为十年,也能够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租赁金为评定价10%;租赁二十年,租赁金为评定价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行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要求提取5%折旧费和1.5%
18、大修费,所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定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 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需按相关要求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方法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汇报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
19、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给予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确保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项目应委托含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依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方法,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必需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开启相关工作预案给予
20、处理。水质检验统计应完整清楚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改变、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标准,由造成水源改变、水质污染等损害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居)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居)委会管护单村供水工程制订具体项目运行管护措施,落
21、实管护人员、管护方法和管护人员酬劳,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签署工程管护相关协议;制订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实施,并按相关要求将收取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原因造成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汇报。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
22、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订属乡级管理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实施,并将收取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行为;监督工程项目标运行管护情况,对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评。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
23、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为,监督工程项目标运行管护情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评。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组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顺利建设及可连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协调工作。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需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活动。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赔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标准,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
24、价部门同意后实施。水价应该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实、自负盈亏。应主动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施计划用水和节省用水;缺水地域或缺水季节要实施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和用水户签署供用水协议,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确保项目同意供水范围内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由当地村(小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饮
25、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题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告后确定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合适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天天应统计水源取水量,定时观察取水口水位、水质改变和来水情况;立即清理取水口处杂草及其它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给予防控。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天天应统计水厂供水量,并设置显著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卫生情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
26、证上岗。 第十八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相关要求。机电设备每个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机电设备每个月应试运转一次。应常常巡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统计仪表读数,观察机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觉异常,应立即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置显著指示标识,管线中进(排)水阀,每个月应最少检验维护1次;每十二个月应对管道隶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依据供水规模,以村(小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
27、保暖防护方法,预防冻裂损坏。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关键工作年度考评内容,依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 私自接水窃水
28、,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破坏,根据“谁破坏,谁修复”标准,由破坏方出资并立即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围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助、按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1元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题预算,并专题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
29、家相关要求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题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负担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助。因为人为原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资金百分比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资金百分比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 工程管护资金申报
30、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补助资金申报应含有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运行管护措施;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难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毁设施补助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
31、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百分比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组员单位要认真推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亲密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置专户,滚动使用;按要求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助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同意实
32、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发明良好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需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