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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准章程日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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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某纺织寧波某紡績有限会社章 程定款第一章 総則第二章 本社目标、経営範囲及生産規模第三章 投資総額登録資本金第四章 取締役会第五章 経営管理機構第六章 財務、会計税務第七章 労働管理第八章 労働組合第九章 経営期間、解散清算第十章 規則、制度第十一章 附則宁波某纺织章程寧波某紡績有限会社経営企業定款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総則第1条投资者日本国TAKEDA LACE CO., LTD., ITOCHU CORPORATION 和GSI CREOS CORPORATION,EIHEIJI TAKEDA CO.,LTD.,(以下简称投资者)根据,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以下简称中国)浙江

2、省宁波市举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特制订本章程。第一条出資側日本国TAKEDA LACE CO., LTD., ITOCHU CORPORATION 及GSI CREOS CORPORATION,EIHEIJI TAKEDA CO.,LTD.,(以下出資側略称)中華人民共和国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外資企業法実施法則等関係法律、法規基、中華人民共和国(以下中国略称)浙江省寧波市独資企業成立(以下本社略称)、定款制订。第2条企业名称:宁波某纺织企业法定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某 茂 国籍:日本第二条会社名:寧波某紡績有限会社会社法定住所:中国浙江省寧波市

3、経済技術開発区大港工業城法定代表者氏名:某茂国籍:日本第3条本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投资者对本企业责任,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第三条本社組織形態有限責任会社。出資側出資額上限本社対責任負。第4条本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本企业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及相关条例要求。第四条本社中国企業法人、中国法律、管轄、保護。本社活動必中華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規遵守。第二章 本企业目标、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第二章本社目标、経営範囲生産規模第5条本企业以采取优异技术、设备及科学管理措施,生产优质花边编物,提升自己竞争力,主动开拓国际市场,使本企业取得理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当地就业机会,

4、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第五条本社経済利益社会利益理想化、本社先端技術設備、科学管理方法採用、優等編物生産、競争力、積極開拓、現地就職機会提供、現地経済発展促進。第6条本企业经营范围以下: 高级纺织面料、高级编物织染及后整理加工。高级纺织面料及高级编物,国产及进口纱线进出口及批发(以上商品不包含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题管理商品)。第六条本社経営範囲以下通:高級紡績生地、高級編物染色及後期加工整理。高級紡績生地編物、国産糸輸入糸輸出入及缺売(上記商品国営貿易、輸出入割当許可証、輸出割当入札、輸出許可証等特別管理商品及)。第7条本企业生产规模以下:1、多种高级纺织面料、

5、编织物170万米。2、依据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中国外市场改变,可增减生产数量和经营产品品种。第七条本社生産規模以下通:1. 高級各種紡績生地、編物170万。2. 生産経営発展状況中国外変化従、生産数経営品種増減。第三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三章投資総額登録資本金第8条投资总额:3,5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第八条投資総額:3500万登録資本金:1200万各投资者出资百分比以下:1、本企业于11月18日成立,原投资方及投资百分比以下: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美元 67.0%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16.5%丙方:GSI CR

6、EOS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16.5%各出資側出資比率以下通:1.、本社11月18日成立、元出資側出資割合以下通: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 67.0%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 16.5%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 16.5%2、因增资需要,新增投资方EIHEJI TAKEDA CO.,LTD., (丁方),新增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全部由丁方出资,其中:以现汇出资292万美元,债权转作投资108万美元。2、増資需要、新出資側EIHEJI TAKEDA CO.,LTD., (丁方)増加、増資登録

7、資本金400万丁方出資、中:現金出資292万、債権出資108万。3、增资后投资各方百分比以下: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美元 33.50%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8.25%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8.25%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400万美元 50.00%.3、増資後、各出資側出資比率以下通: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 33.50%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 8.25%丙方:GSI CREOS CORPORATIO

8、N 66万 8.25%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400万 50.00%.4、董事会决定第二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全部由丁方以现汇出资,第二次增资后投资各方百分比以下: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美元 22.33%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5.50%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5.50%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00万美元 66.67%4、取締役会第二回増資事決定、丁方現金出資方法登録資本金400万増加、第二回増資後、各出資側出資比率以

9、下通: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 22.33%乙方:ITOCHU CORPORATION 66万 5.50%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 5.50%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00万 66.67%5、因股权转让,投资各方投资额和投资百分比以下: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美元 22.33%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美元 5.50%丙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66万美元 72.17%5、持分譲渡、各出資側出資金額出資比率以下通

10、: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68万 22.33%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66万 5.50%丙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66万 72.17%6、因股权转让,投资各方投资额和投资百分比以下: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02万美元 16.83%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132万美元 11%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66万美元 72.17%6、持分譲渡、各出資側出資金額出資比率以下通:甲方:TAKEDA LACE CO.,LTD 202万 16.83

11、%乙方:GSI CREOS CORPORATION 132万 11%丁方:EIHEIJI TAKEDA CO.,LTD., 866万 72.17%第9条投资者将本章第8条注册资本除了债权转作投资108万美元外,全部以现汇方法出资。第九条本章第八条登録資本金債権出資108万除、出資側全部現金出資。第10条投资者以现汇方法出资部分,全部以美元现汇分期缴入本企业所开立外汇帐户。1、 本企业成立日(本企业经营执照签发之日,以下本企业成立日定义相同)起90日之内缴付15%。2、 第二次以后缴付日期及缴付金额,由投资者另行协商决定,但须在本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之内缴清。3、 依据董事会增资决定,第三次缴付金

12、额(包含债权转作投资部分),工商变更登记前认缴增资额20%,其它部分在变更登记后2年内缴清。4、 依据董事会增资决定,第四次缴付金额在工商变更登记前一次性缴清。5、 依据董事会议股权转让调整决定,股权转让及股权百分比调整在工商登记前办理完成。6、 依据董事会议股权转让调整决定,股权转让及股权百分比调整在工商登记前办理完成。第十条出資側現金出資出資部分、全部本社開設外貨口座分割支払。1、 本社成立日(本社同意証書発行日本社成立日)90日以内15支払。2、 二回目以後納付日付納付金額出資側採決、本社成立最初三年間以内全部支払。3、 取締役会増資決定、第三回目支払金額(債権出資部分含)工商変更登記前

13、増資額20支払、残部分変更登記二年間以内支払。4、 取締役会増資決定、第四回目支払金額工商変更登記前全部支払。5、 取締役会会議持分譲渡調整決議、持分譲渡及持分比率調整工商登記前完成。6、 取締役会会議持分譲渡調整決議、持分譲渡及持分比率調整工商登記前完成。第11条投资者缴清出资(注册资本)后,本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汇报,本企业据此向投资者交付出资证实书。第十一条出資側出資納付(登録資本金)完成、本社委託中国登録会計士出資審査行、且審査報告書発行。本社出資審査報告書出資側出資証明書発行。第12条本企业注册资本需要增加或降低及注册资本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须经董事会决议,报

14、请原审批机构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社登録資本金増加或減少及全部譲渡或一部譲渡場合、取締役会一致採択経、原審査認可機関同意取得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関登記変更手続行。第四章 董事会第四章取締役会第13条本企业设董事会,以本企业成立之日为本企业董事会成立日。董事会是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三条本社取締役会設置、会社同意証書発行日取締役会成立日。取締役会本社最高権利機構。第14条董事会决定本企业一切关键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1、同意总经理提出关键汇报(生产计划、年度经营汇报、职员招聘计划、资金、贷款等);2、决定年度会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制订本企业关键规

15、章制度;4、决定分厂和分支机构设置或注销;5、注册资本增加或降低;6、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7、章程修改;8、经营期延长、本企业解散或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9、关键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和抵押;10、关键资金借款;11、决定贮备基金和职员奖励福利基金提取百分比;12、任命及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13、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事宜。第十四条取締役会会社关键事項決定、主職務権利以下通:1、 総経理提出关键報告同意(生産計画、年度経営報告、求人募集計画、資金、融資等);2、 年度会計報告表、収支予算、年度利益分配方案決定;3、 本社关键規則制度制订;4、 工場支部支局設立或抹消;5

16、、 登録資本金増加或減少;6、 第三者登録資本金全部或一部分譲渡;7、 本定款改定;8、 経営期間延長、本社解散或她経済組織合併;9、 关键固定資産購入、譲渡抵当;10、 关键資金借金;11、 準備基金職員福祉奨励基金抽出率決定;12、 総経理、副総経理、総、総会計士任命解任;13、 取締役会她決定。第15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董事由投资者指名委派和撤换。其中甲方委派四名,乙方委派一名,丙方委派一名。第十五条取締役会六名取締役構成、取締役任命解任出資側決定。中、甲四名、乙一名、丙一名任命。第16条本企业设主席董事一名、董事长一名及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投资者推荐,董事会选任。第十六

17、条本社取締役会長一名、会長一名及副会長一名置。会長及副会長出資側推薦、取締役会一致採択経、任命。第17条董事长是本企业法定代表。第十七条会長本社法定代表。第18条董事包含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任期为四年一届,能够连任。第十八条取締役会長及副会長任期四年、任命派遣方 引続任命場合、再任妨。第19条(1) 董事会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董事长应在开董事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以书面通知各董事。(2)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在本企业法定地址召开,也能够在包含日本国在内其它地方召开。第十九条(1) 取締役会毎年一回開催。会長取締役会開催15日前、会議時間、場所及議題書面各取締役知。(2) 原則上、

18、取締役会本社法定住所開催、日本国中国含她所開催。第20条董事长认为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条会長必需或三分以上(三分含)取締役提案、会長臨時取締役会召集、開催。第21条(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2)董事长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其它董事招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1) 取締役会会長召集、司会。(2) 会長病気她事由、取締役会参与場合、副会長或会長委託書発行上、取締役会召集、司会她取締役代行参与。第22条(1)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可出具代理委托书代为表决。(2) 董事会会议也能够不召开会议,而

19、以书面传阅方法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1) 取締役事由、取締役会参与場合、代行参与委託書発行上、她人代行採決。(2) 取締役会開催、書面回覧方法決議決定。第23条有董事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时,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董事未达成上述人数时,其决议无效。第二十三条取締役会三分以上(三分含)取締役出席、開催、出席者上記人数未満場合、決議無効。第24条(1) 有下述事项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修改;2、注册资本增减;3、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4、本企业解散;5、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6、因设备增加或作废等影响本企业经营生产和销售重大事宜。(2)

20、 除本条(1)款要求以外事项,有出席会议过半数董事赞成,即可作出决议。第二十四条(1) 下記事項取締役会会議通、三分以上(三分含)取締役一致採択決議。1、 会社定款改定;2、 登録資本金増減;3、 登録総資本金或一部登録資本金第三者譲渡;4、 本社解散;5、 本社她経済組織合併;6、 設備増加或廃棄原因本社生産経営売上影響和重大事項。(2) 本条(1)番目規定以外全部事項過半数取締役一致同意、採決。第25条(1) 董事会须在每次会议时作具体会议统计,由到会全体董事签字。(2) 本条(1)款会议统计及据本章第22条(2)款作书面决议,以汉字及日文书写。第二十五条(1) 毎回取締役会必出席取締役全

21、員入議事録残。(2) 本条()番目議事録及本章第二十二条(2)番目書面決議中国語日本語記入。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章経営管理機構第26条本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部、营业部、财务部、人事总务部等部门,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第二十六条本社経営管理機構生産部、営業部、財務部、人事総務部部門置、日常生産経営管理行。第27条本企业设总经理一名,也能够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投资各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第二十七条本社総経理一名置、副総経理置事。総経理副総経理各出資側推薦、取締役会任命。第28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任期为四年一届,能够连任。第二十八条総経理及副総経理任期四年、任期満了後、再任。第29

22、条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各项工作及本企业日常管理业务。对于无需经董事会决议事宜,可自行决定。第二十九条総経理職責、取締役会会議諸決議執行、会社日常管理業務組織、指導。取締役会採決必需事項総経理決。第30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本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业务。总经理关键职责以下:1、实施董事会决定各项工作;2、在董事会决定事业经营计划范围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3、提出董事会审议年度汇报、利润分配方案、事业年度及中长久事业计划,包含生产计划、设备计划、利润计划、资金计划等;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经营管理相关多种商务文件;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本企业;6、立即提供每个月

23、营业汇报、财务汇报给投资各方;7、发生重大事宜时,立即通知各董事。第三十条総経理取締役会直接責任負、本社日常生産、技術及経営業務管理、指導。総経理主職務以下通:1、 取締役会各事情執行;2、 取締役会決定事業経営計画範囲以内、日常経営管理;3、 取締役会審議年度報告、利益分配方案、事業年度及中長期事業計画(生産計画、設備計画、利益計画、資金計画含)等提出;4、 取締役会授権範囲内、経営管理関各種商務文書;5、 取締役会授権範囲内、外部本社代表者;6、 毎月営業報告、財務報告出資側既時提出;7、 重大事項発生場合、各取締役既時知。第31条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推行其职

24、责时,临时代理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副総経理総経理職務補佐、総経理病気或她事由職責果場合、総経理日常経営管理代行。第32条董事包含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经董事会认可,可兼任本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三十二条取締役会長及副会長取締役会全員一致採決、本社総経理或副総経理兼任。第33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其它经济组织职务(但投资者职务除外),并不得参与和本企业业务相竞争商业行为。第三十三条総経理及副総経理她社経理形態雇員(出資側職務除)兼任。本社業務競争行為参与。第34条(1)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可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董事会,提请辞职。(2)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违法、违反章程或严重渎职行为时

25、,或当董事会认为在本企业经营管理上有必需时,董事会可随时撤换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三十四条(1) 総経理或副総経理三月前書面取締役会提出、辞職。(2) 総経理或副総経理重大不正利得、職務懈怠、或取締役会本社経営管理必需場合、取締役会決議総経理或副総経理随時解任。第35条本企业依据需要可设若干部长。被任部长负责进行自己部门业务,并负责实施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委托各项工作。第三十五条本社需要若干名部長置事。任命部長責任持、担当部門業務執行、総経理及副総経理指示各事項処理。第六章 财务、会计及税务第六章財務、会計税務第36条本企业财务会计依据中国财政部制订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办理。第三十六条本社財務会計制度

26、中華人民共和国財政部制订企業会計制度従制订。第37条本企业会计年度为,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第一会计年度为,本企业成立日起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七条本社会計年度、毎年一月一日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初会計年度本社営業許可書発行日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8条本企业全部发票、帐簿及会计报表均以汉字书写。但季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还需以日文书写。第三十八条本社記帳伝票、帳簿及会計報告表全部中国語記入。四半期及年度貸借対照表、利潤表及她会計報告表日本語記入。第39条本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应按实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牌

27、价进行换算。第三十九条本社人民元帳簿作成关键貨幣単位。人民元她外貨換算換算当日中華人民銀行公布中間基準。第40条(1) 总经理须在每三个月结束后十五日以内,将本企业每三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作成,提交董事会及投资者。(2) 总经理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本企业年度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作成,提交董事会及投资者。第四十条(1) 四半期末十五日以内、総経理本社四半期貸借対照表、利潤表及她会計報告表作成、取締役会及出資側提出。(2) 各会計年度終了後最初三月内、総経理本社年度貸借対照表、利潤表及她会計報告表作成、取締役会及出資側提出。第41条总经理须聘用中国注册会计

28、师,对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簿进行审查,将此审计汇报提交董事会及投资者。第四十一条総経理会計士委託、本社年度会計報告表会計帳簿審査、審査報告取締役会及出資側提出。第42条本企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多种税金。第四十二条本社中国関係法律、法規従各種類税金納付。第43条(1) 本企业从依法纳税后利润中提取贮备基金及职员奖励福利基金。每十二个月提取百分比:贮备基金提取百分比不低于税后利润10%,具体百分比由董事会决定;(2) 本企业依法纳税,并按本条(1)款提取基金后利润,经董事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或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下十二个月度处理。第四十三条(1) 本社法律従税金納付後利益、準備基

29、金職員福祉奨励基金抽出。毎年抽出率:準備基金抽出率税金納付後利益10最小限、具体比率取締役会決定;(2) 本社法律従税金納付、本条(1)番目基金控除後利益、取締役会通全員一致採択、出資側分配、或未分配利益明年度処理。第七章 劳动管理第七章労働管理第44条相关本企业职员招聘、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一切事宜,根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及浙江省宁波市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相关要求,制订劳动管理规章,总经理具体实施。第四十四条本社労働者募集、解聘、辞職、給料、福祉、労働保険、労働保護、労働紀律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法及浙江省寧波市外商投資経営企業労働管理関係規定従、労働管理

30、規定制订、総経理執行。第45条本企业和职员个人分别签署劳动协议。职员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及其它待遇在劳动协议中具体决定。第四十五条本社自社各職員労働契約締結。具体職員給料、生活福祉、労働保険、社会保険及她待遇労働契約記入。第八章 工会组织第八章労働組合第46条本企业职员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六条本社職員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組正当関係規定従、企業労働組合組織設立、労働組合関連活動展開。第47条本企业工会是职员利益代表。其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员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帮助本企业安排及合理使用奖励福利基金,组织职员进行政治、业务、科学知识学习,开展文艺、体育活

31、动,教育职员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企业各项任务。第四十七条本社労働組合組織職員利益代表。労働組合職能、法律従、職員民主権利及物質利益保護、会社福祉厚生、奨励基金合理使用協力;職員集、政治、業務、科学知識学習、文芸、体育活動展開;職員対象、遵法、就業規則遵守行、会社各経済目標極力達成。第48条工会可参与调解职员和本企业之日发生纠纷。第四十八条労働組合社員本社紛糾調停。第49条本企业按每个月本企业职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根据工会经费管理措施要求使用。第四十九条本社毎月、職員月給手取金額2控除、経費、労働組合納付、経費本社労働組合労働組合経費管理規定従、管理、使用。第九章 经营

32、期限、解散及清算第九章経営期間、解散清算第50条本企业经营权限50年,自企业成立日起算。第五十条本社経営機関会社営業許可証発行日計算、50年。第51条(1) 本章程第50条要求经营期限需要延长时,本企业应在期满六个月前,经董事会决议,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 经营期限期满不再延长时,本企业解散。第五十一条(1) 本定款第五十条規定経営期間延長一致決定、且取締役会会議決定採択場合、経営期間満了六月前、原審査認可機関必需申請書類提出上、同意取得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関登録変更手続行。(2) 経営期間満了後、経営期間延長場合、本社解散。第52条有下列情况

33、之一时,即使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董事会也可决定解散本企业。1、 本企业亏损累积额占全部者权益80%以上,而且投资各方协商30天仍未达 到协议时;2、 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使本企业经营无法继续下去时;3、 本企业未达成其经营目标,而且无发展前途时;4、 除上述以外,董事会认为本企业应中途解散时。第五十二条本社経営期間以内、以下原因、取締役会通、本社解散。1、 本社赤字総額全部者権益80以上占場合、且各出資側30日協商協議達成場合;2、 不可抗力原因、本社経営続場合;3、 本社経営目标達、発展未来性場合;4、 上記除、取締役会本社中途解散場合。第53条董事会依据本章程第52条要求,决定本企业解散时,

34、本企业须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终止申请书,取得同意。第五十三条取締役会本定款第五十二条規定従、本社解散場合、本社原審査認可機関必需会社終止申請書類提出上、同意取得。第54条本企业经营期限期满而不再延长,或依据本章程第52条要求,决定本企业解散时,根据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第五十四条本社経営期間満了後、本定款第五十二条規定、本社解散場合、会社法等法律、法規従、清算。第十章 规章制度第十章規則、制度第55条经董事会决议本企业制订以下规章制度:1、 经营管理制度;2、 劳动管理制度;3、 工资制度;4、 财务会计制度;5、 其它必需规章制度。第五十五条会社取締役会議決下記規則制度制订。1、 経営管理制

35、度;2、 労働管理制度;3、 労働賃金制度;4、 財務会計制度;5、 她必需規則、制度第十一章 附则第十一章附則第56条本章程经浙江省宁波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第五十六条本定款浙江省寧波市寧波経済技術開発区管理委員会同意取得上、発効。第57条修改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生效。第五十七条本定款改定取締役会通、採択、原審査許可機構同意取得上、発効。第58条本章程以汉字和日文书写,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上述语言如有不符,以汉字为准。第五十八条本定款中国語日本語用作成、双方言語相同効力有。上記両種文書相違場合、中国語文書基準。第59条本章程于10月31日由投

36、资者制订,并于6月9日进行第一次修订,于12月9日进行第二次修订,由投资者代表签字。本章程于11月19日进行第三次修订,由法定代表签字。本章程于11月20日进行第四次修订,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第五十九条本定款10月31日出資側制订、6月9日第一回改定、12月9日第二回改定、出資側代表者。本定款11月19日第三回改定、法定代表。本定款11月20日第四回改定、法定代表者。出資側: 甲方:日本国TAKEDA LACE CO.,LTD法定代表者: 乙方:日本国 ITOCHU CORPORATION法定代表者: 丙方:日本国 GSI CORPORATION法定代表者: 丁方:日本国 EIHEIJI TAKEDA CO.,LTD法定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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