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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设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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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 安全总监 组 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 3.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台帐,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 (三)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2.组织、指导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按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 3.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报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4.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 5.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理工作; (二)具体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 (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现场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储存库、运输和爆破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有重大风险的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控; (五)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资料。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物资管理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申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进行爆破施工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要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备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计划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合同,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 (二)由物设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样表见附件3),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采购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 (一)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库房至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的运输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负责;由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至爆破施工作业面的运输,由项目安排专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运输;需二次转运时,临时堆放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派专人值守,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开堆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转运过程中要设置警戒、监控人员,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等。 (二)运输车辆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必须加装灭火花装置,挂设防静电接地链条,配备灭火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的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设,建库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使用。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建设在安全地带,要尽量设在偏僻地带,严禁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 (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m,同时要在库区设置独立的报警值班室,报警值班室要设置在安全易瞭望的地方。报警值班室要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要坚固并具备防破坏功能;报警值班室要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要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三)库房墙体要为厚度24cm以上的砖墙结构,屋盖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低于3m;库房的门要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雷管库内必须为木质地面或水泥地面辅设胶垫。 (四)在库区周围要设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要设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必须无枯草、易燃物,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和竹林;库房围墙内、外均要设置防洪排水沟。 (五)库区必须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库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严禁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库房内禁止安装灯具,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库房周围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七)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各类火种和汽油、煤油、酒精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八)库区内必须修建高位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 m3),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九)库区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预防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一致。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检验相关手续和民用爆炸物品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出入库民用爆炸物品为合格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四)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建设在远离生活、工厂区的安全地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派专人24小时看守,严禁在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五)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严禁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替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六)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经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检查程序,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经理部物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储存库备案。 (一)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员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样表见附件4),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等)和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样表见附件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由爆破员负责填写,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签字确认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退回原库。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库房,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库申请;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物设部存档,其中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 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规定,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爆破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安机关、监理单位、子公司或公司审批;在施工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钻孔作业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布孔和向领工员、爆破员、钻孔作业人员交底,注明炮孔间距、方向、角度、深度等参数,钻孔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作业、成形炮孔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参数;钻孔作业完成后,由爆破员进行现场验孔,相关参数与设计不符时,立即组织钻孔作业人员补钻或修正。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现场后必须认真清点复核品种、数量、规格,设置警戒区、布设警戒,标以醒目的标志、由专人看管,炸药与雷管要分开放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中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防爆箱内,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第十九条 现场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爆破设计方案规范管理和施工。 (一)在装药前,由爆破安全员布设装药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装药过程中,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装药、堵塞、连线,不得随意增、减药量和变更装药方式,并确保堵塞长度和质量; (三)装药完成后,由爆破安全员布设爆破警戒,根据设计划定安全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起爆前要发预警信号, 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后再发起爆信号; (四)爆破后必须通风15分钟以上,方准许2名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其他残留爆破器材,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再组织检查、评估和处理;必须确认安全后且经当班现场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才可进入爆区作业; (五)领工员在爆破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涉爆工点爆破施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6),如实记录该工点爆破施工情况。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原库,由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爆破员和安全员清理、登记,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于当日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培训及交底 第二十一条 安质环保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并建立涉爆人员教育培训档案。 (一)积极组织涉爆人员参加地方公机关的取证培训活动; (二)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其中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每年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爆破作业班组每班涉爆人员上岗前,由专职爆破安全员进行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接受交底,交底内容要根据相关人员岗位特点分别编制,并根据上级单位、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和本项目爆破施工工序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不得一交到底、一成不变。 第六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工程、安质环保、物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均须参加,工程、安质环保、物设等相关部门每周对部门管理业务范围进行至少一次专项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库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被检查作业队要及时根据整改通知单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情况及时反馈检查组织部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记录,如实、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8)。 第七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统计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安质环保部要按照规定建立以下三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台帐: (一)涉爆人员台帐(样表见附件2) (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台账(样表见附件7);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样表见附件9); 第二十六条 安质环保部应于开始储存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后一周内填写《涉爆项目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报送公司、股份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备案;并于每月21日将本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报表》(样表见附件10)报送公司、股份公司经理部(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统一印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和储存库各种业务表格,各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填写,完善审批、签字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上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股份公司和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级单位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不力的作业队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每发现一次违规对作业队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涉爆项目备案表。 2.涉爆人员台帐。 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 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 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 6.涉爆工点爆破施工记录表。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台帐。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 10.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报表。 附件1: 涉爆项目备案表 单位:备案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兼)职人员 联系电话 项目类型 铁路 公路 市政 水电 房建 其它 爆破工程类别 隧道 路基土石方 场平 孔桩 基坑 其它 涉爆工点数量 隧道座个工点路基土石方个工点场平个工点 孔桩工点基坑工点其它工点 爆破工程 设计方量(m3) 民爆物品设计用量 炸药吨 雷管万发 爆破施工组织方式 专业分包 自行组织施工 其它 爆破作业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名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名称 联系电话 储存库 数量 吨座,吨座 库管员数量 持证库管员名 看守员名 爆破施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工程爆破技术 人员数量 名 爆破领工员数量 名 爆破员数量 名 爆破安全员数量 名 专用运输 车辆数量 台 车辆来源 自有台租用台 车辆检验、 备案情况 公安机关检验合格、备 案台 未检验、备案台 押运员、 驾驶员数量 持证押运员名 持证驾驶员名 填表人:审核人:分管领导: 附件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 项目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申请数量 备注 1 乳化炸药 kg 2 硝铵炸药 kg 3 导爆索 m 4 导爆管 m 5 电雷管 发 非电毫秒雷管 脚线长度(m) 段位 (段) 发 6 发 7 发 8 发 9 发 10 发 11 发 12 发 13 发 14 发 15 发 16 发 物设部 签 字 工程部 签 字 项目经理 签 字 注:此申请单由项目经理部物设部填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设部经办人按审核、批准后的数量购买。本单一式二份,物设、工程部各留存一份。空格处以“/”表示。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 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部 工区(作业队) 日 期 编号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申请数量 备注 1 乳化炸药 kg 2 硝铵炸药 kg 3 导爆索 m 4 导爆管 m 5 电雷管 发 非电毫秒雷管 脚线长度(m) 段位 (段) 发 6 发 7 发 8 发 9 发 10 发 11 发 12 发 13 发 14 发 15 发 爆破员 签 字 领工员 签 字 工程部 签 字 项目经理 (受委托人) 签 字 注:此申请单由申请单位填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由爆破员携申请单及爆破作业证、身份证及爆破员IC卡到爆破器材库申请领取,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留存并作为记帐凭证,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空格处以“/”表示。 附件5: 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 退库单位 项目经理部 工区(作业队) 日 期 编号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退库数量 备注 1 乳化炸药 kg 2 硝铵炸药 kg 3 导爆索 米 4 导爆管 米 5 电雷管 发 6 非电毫秒雷管 脚线长度(m) 段位 (段) 发 7 发 8 发 9 发 10 发 11 发 12 发 13 发 14 发 15 发 16 发 爆破员 签字 爆破安全员 签字 领工员 签字 押运员 签字 注:此退库单由使用单位填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及时将剩余爆破器材退回爆破器材库,若使用单位未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退回储存库,一经发现,将对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留存并作为记帐凭证,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空格处以“/”表示。 附件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日期 检查负责人 签字 参加人员 签字 被检查作业队(储存库) 作业队(储存库)负责人签字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处理: 复查情况: 日期: 年 月 日 复查负责人: 被检查负责人: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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