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办字33号
相关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
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于12月1日经-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经过,现给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硕士培养机制改革,充足发挥硕士教学辅助作用,学校建立硕士助教制度。
第二条 硕士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置及学院(系)自行设置两种类别。学校设置助教岗位由人事处、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统一安排,人事处负责设置审批,硕士院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汇总和公布。
学院(系)自行设置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自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置硕士助教岗位关键面向覆盖面较大硕士及本科生公共课、基础课、部分专业课。
(一)本科课堂规模在50-70人或习题、作业量较大公共课、学科基础课、试验课等依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置1个硕士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超出70人,且在150人以内可申请设置2个助教岗位;超出150人课堂可依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置一名助教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置申请。
(二)硕士课堂规模在50-70人公共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申请设置1个助教岗位;硕士课堂规模超出70人,且在150人以内可申请设置2个助教岗位;超出150人课堂可依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置一名助教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置申请。
第四条 学校设置硕士助教岗位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在下一学期课表确定后,由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系)进行助教岗位申报工作。
(二)各学院(系)组织主讲老师依据本细则要求及教学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设置审批表》,依据讲课对象汇总后分别报送教务处、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其后由教务处、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将各学院(系)助教岗位设置审核意见送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批。
(三)经人事处审批同意设置助教岗位,审批表一份留人事处存档,另两份由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分别送设岗学院、教务处或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查。
(四)教务处、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期末、新学期期初对硕士助教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条 学校设置硕士助教岗位采取编号管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设置审批表》中“岗位编号”项,由设岗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自行编制,编号规则为“ZJ”+“学校统一6位单位代码”+课程类别码(本科课程为1,硕士课程为2)+课程编码。
第六条 学院(系)自行设置硕士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设置措施和具体程序。
第三章 岗位基础职责
第七条 硕士助教应在主讲老师指导下,帮助主讲老师组织课堂讨论,指导试验课、习题课,进行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并参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学步骤指导工作。
第八条 硕士助教应接收主讲老师指导,服从主讲老师工作安排。为立即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负担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助教工作硕士应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标准上不应低于讲课课时50%。
第九条 除硕士培养方案中要求教学实习步骤外,硕士助教不得单独讲课。
第十条 硕士助教工作量标准上不低于每个月36小时。硕士助教考勤工作由主讲老师负责,主讲老师依据硕士助教工作情况填写《硕士助教考勤表》,由学院(系)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表汇总交教务处或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硕士助教应向主讲老师和设岗单位提交书面总结,作为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助教岗位硕士需品学兼优,责任心强。所学专业和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含有良好表示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助教岗位硕士应为基础学制内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硕士(关键是博士硕士)。硕士在一个学期内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负担助教工作硕士不得同时再负担助研或助管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设置助教岗位工作程序立即间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硕士,可在学期末和新学期初访问教务处和硕士院网站,了解学校助教岗位设置情况,取得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设岗单位递交申请。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设岗单位主管教学工作责任人和课程主讲老师需确定具体助教岗位人选,并将审核经过助教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或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对应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或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教务处或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转交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一份由设岗学院(系)存档。经过审批立案硕士可正式取得对应助教岗位。
(三)开学后第三周,由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数据,并向人事处、财务处提交取得学校设置助教岗位学生名单。
(四)以上时间安排可依据每学期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合适调整,调整后时间安排提前通知各学院(系)。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自行设置硕士助教岗位,按学院(系)要求进行申请。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助教津贴标准为博士生通常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生通常不低于500元/月·人。各学院(系)自行设置助教岗位津贴标准参考学校标准自行确定,并由学院(系)处理资金起源。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岗位聘期,按月向硕士助教支付津贴。
第十八条 被终止资格硕士助教,从终止决定月起,停发硕士助教津贴。
第六章 岗位考评
第十九条 依据硕士助教岗位要求,主讲老师、设岗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助教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核查。对于考评不合格,设岗单位应通知助教本人并报教务处或硕士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立案。
第二十条 为立即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设岗单位可依据课程教学安排,由主讲老师在课程开始前对助教进行培训,在课程教学进行中召集助教汇总学生学习情况,明确教学要求,对助教工作立即加以指导,课程结束后对助教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硕士担任助教期间,有下列情况,主讲老师报设岗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即时终止硕士助教资格:
(一)学生反应不好或有突出问题;
(二)本人学习成绩大幅下降;
(三)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
(四)出现其它不宜担任硕士助教岗位工作情况。
设岗单位需立即将终止硕士助教资格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并通知助教本人。教务处、硕士培养管理办公室将终止助教资格硕士名单转交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硕士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统一报财务处,即时终止发放该硕士助教岗位津贴。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硕士助教聘用、考评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教本人能够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单位协调处理。设岗单位无法处理,由人事处协调教务处、硕士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依据本细则制订本学院(系)硕士助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于硕士助教管理和使用不妥学院(系),学校酌情核减该学院(系)硕士助教名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硕士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字51号)同时废止。
专题词:规章制度 教学管理 硕士 助教 实施细则 通知
送:校领导
发: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学校办公室 1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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