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综合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标:
为加强企业销售管理,增强企业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订本规则规范企业销售
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适用于企业一切销售活动。
第三条 销售活动:
企业各项销售活动必需主动开展,努力争取使企业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第四条 销售人员须知:
企业销售工作人员,应在所属主管监督指导之下,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
团结努力争取使企业销售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 多种规则遵守:
企业人员除本规则及其它要求外,对于企业临时发出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
规则遵守。
第六条 连带确保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立即设置连带确保制度。
第七条 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企业生
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 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调查,并将内容汇报给所属主管:
1 预定下订单机关、企业及学校概况。
2 调查和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企业竞争对象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
设业者。
3 下订单对方和本企业关系及以往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 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责任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
目、每个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没有和本企业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 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立即取得,并在所属经理指导之下,立即展开有效率销售活动。
第十条 估价单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企业要求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要求也应
确实遵守:
1 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 具体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法。
3 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期限,通常以 3个月为主。
4 交货地点、运输方法、距离最近车站等等交货条件。
5 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技术派遣费协定。
第十二条 契约书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含有,应将订货受理汇报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实订货事实
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主管。
第十三条 注明新旧用户:
1 订货受理汇报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用户或已经有往来用户须注明清楚。
2 假如是旧用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现在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
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用户则重新处理,旧用户如曾有不良统计
者给予标示。
第十四条 契约上留心点:
在受理订货或签订契约时,应先确定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
宜。
第十五条 在受理订货或签订契约时,应依据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企业、缔结
付款条件:
1 对于已往一向忠实推行付款条件旧用户,可依据通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
须要求在 6个月内收回货款。
2 和新用户交易,标准上在交货时必需同时收取现金。
3 即使是旧日即已往来用户,仍应依据其付款能力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
理受领或直接契约方法。
4 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用户,一概不接收代理受
款以外订货方法。
第十六条 无偿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用户要求或其它情况需要,必需无偿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
物品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要求。
第十八条 汇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汇报:
1 每日活动情况(每日)。
2 3个月内订货受理内容汇报(每个月最终一日)。
3 收款预定(每个月最终一天)。
第十九条 汇报检验:
依据前项提出汇报,管理科进行检验后,设置 3个月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
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确定、变更通知:
1 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定,再依据订货受理汇报书中条件及
内容,做好确定以后,快速发出订货确定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责任人员。
2 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和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
力和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情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企业许可
借出图表等资料,也应快速设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 目录等配发:
目录及其它销售上必需资料,必需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销售奖金制度:
企业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及特约店(代理店)。
第二十五条 货款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回收货款时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需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 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和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 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清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
对方。
3 常常和订货者保持亲密联络,不停设法使对方准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 提出收款预定:
责任人员应于每个月月底将订货对方 3个月间收款预定表提出给所属主管。预
定表要领以下:
1 以每个月 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金额。
2 管理科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定书及付款
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无法收款时赔偿: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责任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
此货款 30%额度,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不良债权处理:
交货后 6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通常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责任人员从其薪
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 15%金额,赔偿给企业。不过,前项要求实施后两个月
以内,假如该货款总额已获回收,则前项赔偿金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责任人员。
第三十条 回扣范围:
回扣范围以超出企业要求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
扣对象以契约或交货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需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
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要求,并经得企业许可必需给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百分比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据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回扣
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要求,并经得企业许可必需给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百分比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据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回扣
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订货取消及退还货物。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
即依据要求步骤,将对方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管理科决裁通知时,始可
更正自己所持有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退货处理:
因不得已理由,而必需接收退货时,应快速将契约书及对方退货传票,交给
所属主管。假如事情责任须归属该责任人,则须从该责任人薪资中扣除运费、包
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需相对费用,以作为对企业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货后折扣:
如货物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
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责任人全部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款
项给企业,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 预付款申请:
出差应依据企业要求方法,于出差前 4天(包含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出
差旅费预付,并取得董事长认可,始可向管理科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出差旅费:
相关出差旅费申请,请依据另行要求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日报提出:
出差者应依据另行要求步骤,从出发日起按日提出自己活动情况汇报。
第三十九条 明示所在处:
出差者应将自己未来数天去向通知企业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企业随时知
道自己所在。
第四十条 旅费核实:
出差旅费核实应于返回企业两天内,依据要求步骤,向所属主管提出汇报。
第四十一条 以贷出款处理:
出差者在返回企业上班 3天内(包含归来当日)未提出核实书时,则预付给
该人出差费即视为对该出差人贷款,且不再支付出差旅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人员派遣:
相关派遣技术人员到其它企业服务时,须事先附上对方企业要求书,转呈所属
主管,取得其许可,并提出派遣委托书始准派遣。
第四十三条 派遣内容:
相关技术派遣须依据另行要求工务规章来实施。
第四十四条 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于每个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四条 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于每个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五条 销售各项经费:
销售经费认可只限于前条所要求范围内,超出此限者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销售经费处理:
各项销售经费须在付款账目中分别记入要求计算科目,并依据要求格式提
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预付款及结算:
各项销售经费支出采取预付和结算两种方法,但二者全部必需含有下列两项条
件:
1 结算方法付款须附上收据证实。
2 预付方法只限于事前有企业认可者为主。
第四十八条 经费认可:
在申请各项销售经费支出时,各责任人员应备齐相关资料,并于要求期限
内,提交给所属主管,取得其认可。
第四十九条 经费运作:
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利用须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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