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住所: 。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企业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第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九条企业经营围: 。(企业经营包含行政许可,凭许可证件经营)第十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
2、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第十二条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以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出资时间第十三条 企业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第四章 股东第十四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三)查阅企业会计
3、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相关决议或决定、财务会计汇报;(四)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确保企业资本独立、真实、充足;(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
4、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或盖章后置备于企业。第十七条 股东和企业签定交易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或盖章后置备于企业。第十八条 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应该变更企业形式。第五章 实施董事、经理、监事第十九条 企业设
5、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能够连任。第二十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决定;(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一)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
6、,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实施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监事一名。非职员代表出任,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员代表出任,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
7、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五)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六章 企业财务、会计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
8、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七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第三十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股东署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