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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为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债权人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企业名称:×××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条 企业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申请登记注册,企业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本企业股东只投资设置本一人,本一人不投资设置新一人。
第二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应该在企业设置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证实文件。
股东不根据前款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要求
第十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决定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企业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组织企业清算、企业清算、终止后,享受企业剩下财产;
(十三)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企业章程要求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四)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企业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当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要求: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庆当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在对应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包含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不包含到企业注册事项变更,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置备于企业。
第五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实施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满可连任。实施董事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度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度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报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实施董事兼任,经理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经理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本企业决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企业对外签署相关文件;
(二)检验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企业利益前提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十七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企业股东任命产生,对企业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议汇报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二十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立案。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推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职员资;
(三)支付职员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职员资;
(三)支付职员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企业债务;
(六)分配剩下财产。
第二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签字确定后,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章程未尽事宜,按《企业法》实施,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企业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企业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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