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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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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晋西儿食醋销售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置 山西晋西儿食醋销售(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山西晋西儿食醋销售 第二条 企业住所: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弓村 第三条 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销售:醋、调味品、副食品(预包装)。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依法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以下: 股东姓名:许青德 证照号码:8055813 出资方法:货币 出资额:100万元 出资百分比:100% 出资时间:.12.20。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⑴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⑵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或监事; ⑶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 ⑷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⑸有权查阅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企业章程; ⑵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⑶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⑷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投资设置,股东应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⑶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⑷审议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⑸审议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⑹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⑻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报; ⑼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⑽修改企业章程。 ⑾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十条 企业各类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书面委托其它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推行实施董事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股东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 第十二条 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对企业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因为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损坏企业利益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⑵实施股东决定; ⑶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⑺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⑻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⑼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⑽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⑾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十四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⑸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⑺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企业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验企业财务; ⑵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经理提出免职提议; ⑶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财务 、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⑴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决定解散; ⑶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⑷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审议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企业股东。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章程条款未尽事宜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出资人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署名: 12月20日 山西晋西儿食醋销售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时 间:12月20日 地 址:企业办公室 参与人:许青德、艾志国 列席人:刘丽霞 主持人:许青德 股东决定以下: 一、一致经过企业章程。 二、一致同意股东艾志国将所持企业10%股权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许青德,许青德同意接收。 三、一致同意免去艾志国监事职务,选举刘丽霞为企业监事。 四、同意委托刘丽霞承接企业变更相关事宜。 股东署名: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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